2006 (217)
2007 (225)
2008 (142)
2010 (96)
2011 (174)
2013 (239)
2014 (120)
2017 (1)
2023 (348)
什麽是贏者通吃規則?北美選舉,是按照選區選議員,一個選區選出一個議員。投票的時候,可以有五、六個候選人,來自不同黨派,但選出的隻要一個,這就是贏者通吃。一個選區,可以有不同族裔,不同階層,不同宗教,不同利益團體,但隻能選出一個議員。如果五個候選人,選票比較平均的話,可以一個得票30%的就能夠被選出來。這樣的結果,就是大黨的選票效率高,小黨選票效率低。即大黨全國選票可能隻要40%,卻可以占據60%的議會席位。換句話說,議會議員代表性有兩極分化趨勢:大黨是超代表,他們得到的議會席位比例高於所得選票比例;小黨是欠代表,議會席位比例低於所得選票比例;弱勢群體無代表,有選票無席位。
加拿大華裔占人口約4%,議會席位有308個。按照選民比例得出代表的話,華裔議員應該有12個,但2011年隻選出7個,即華裔在議會中是欠代表的。但是,按照贏者通吃規則,2011年能夠選出7個華裔議員已經是很不錯的的情況了。華裔得以選出那麽多議員,和華裔居住相對集中有關。一個是唐人街,一個是大學區,這樣在許多選區沒有華裔選票,華裔選票集中在少數幾個選區,在這些華裔比較集中的選區,華裔選票就有較高的選舉力量。但是,以華裔人口比例,無論如何不可能有華裔黨,不能向魁人黨那樣以族裔組黨。
所以,華裔組黨是不可能的事情,選純粹代表華人利益的議員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華裔票倉太小,按照贏者通吃規則,以華裔利益為選舉議題不可能產生任何席位。因此,華裔選舉策略就是如果有華裔候選人的話,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投他的票。即便你是保守黨,華裔候選人是自由黨,你也投他的票。你或許會問了,這樣的投票不是沒有原則嗎?實際上,加拿大政治就是沒有原則的政治。
第一大黨是執政黨,第二大黨是反對黨領袖。但在加拿大議會裏,反對黨從來不會拿出意識形態原則反對執政黨。反對黨隻是找錯,說執政黨這裏忽略了,那裏做錯了,從來沒有以意識形態原則提出替代施政綱領。美國兩黨還有意識形態區分,加拿大沒有,有的都是第三大黨和其它小黨。如共產黨,曆史上就隻得到過一個席位,而且上任沒幾天就比逮捕下獄了。綠黨環保意識形態,得到2個席位,已經很了不起了。看看曆屆競選,哪個有用意識形態原則拉選票的?沒有。你問問上門拉票的他們的執政綱領是什麽?他們說出來的議題都沒有意思形態原則,甚至根本說不出來。加拿大選舉,選的不是意識形態原則,而是候選人的個人魅力和流行風靡度。選出的執政黨議員進入議會以後,都可以跨過地板加入反對黨席位,平時為自由黨拉選票,投票時候投NDP完全合法合理,這是加拿大政治。我在《華人認同哪個加拿大》一文中介紹過加拿大的鑲嵌社會。加拿大是地域劃分的政治格局。主要區域是5個:海洋地區,魁北克、安大略、產麥三省,和卑詩省。聯邦大黨的任務,就是要在政治上統一這個區域差異很大的鑲嵌的區域社會,任何提出意識形態原則的都不能解決區域矛盾,能找到區域最大公約數的事情就這麽幾件事:社保,貿易、稅收、預算等技術性事務性的議題,不能是意識形態原則問題。
那麽,如此選出的不同黨派的華裔議員有什麽用呢?這要從議會立法過程來說。正式程序,是議會辯論,然後投票,這是形式上的立法程序。但是,實際上本質討論議案議題的都是議會黨(Caucus)閉門的背後小會裏討論,議會公開辯論都是不鹹不淡的官樣文章。所以,即便不同黨派的華裔議員,完全可以組織成議會黨(見文章《莊文浩議員的改革法案》一文中介紹的議會黨和議會外黨的區別),如美國國會有有色人種議會黨,亞裔議會黨等等,這些議會黨和選舉投票的黨沒有緊密聯係,民主黨、保守黨和自由黨的華裔議員組成華裔議會黨小會磋商完全合法,不違法議會規則。
這隻是議會立法程序上而言。但對政府立法的影響,並不一定要有議會席位。實際上,由於第一第二大黨沒有什麽分明的原則,改變政府政策的往往是那些意識形態原則分明而沒有什麽席位的小黨。如綠黨,隻有兩個席位,但是,自由黨拋出的碳稅綱領,顯然是綠黨綱領,和自由黨或保守黨的意識形態都無關。少數族裔影響政府決策的方法,更有效的是遊行集會。如美國的雞毛秀事件和紐約市華裔警官被起訴事件,都是遊行集會最有效。當然,這些遊行集會也需要華裔議員在國會發言裏應外合。國會有一般性的一分鍾發言,可以講任何事件和議題,華裔議員多就能多發言,加大影響。
華裔以不同黨派進入議會還有個好處,就是執政黨和反對黨的議會黨都有華裔,很大實質討論是在閉門的背後小會上決定的,這些小會需要有華裔議員在場,需要華裔議員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