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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United States v. Ebens (1986)
華裔美國公民陳炳興二戰期間服務於美軍,取餘瓊芳為妻,依照戰時新娘法將其妻帶入美國歸化為美國公民。1949年餘瓊芳流產。1961年陳餘夫婦收養中國孤兒陳果仁為義子。陳果仁1955年生於中國廣東省。
1982年6月19日,陳果仁,華裔美國公民,被Rondald Ebens 和 Michael Nitz毆打致死。Ebens 和Nitz 恨日本汽車製造業,說日本人使得底特律汽車工人失業,他們認定陳果仁是日本人,說他使得他們失業而把他打死。對於如此惡意謀殺案件,1983年密執安州法庭隻判了E 和N 每人兩年徒刑,而他們每人繳納了3700元而得到監外保釋。重罪輕罰激起亞裔民憤,亞裔社團發起“為了陳果仁的正義”的運動,告了E 和 N 侵犯陳果仁人權治罪,使得E 和N被判25年徒刑。E和N上訴到美國上訴法庭,上訴法庭推翻對E和N 25年徒刑的判決。至今兩個基於種族仇恨的殺人犯沒有因為殺害陳果仁而 蹲過一天的牢。
二、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判E和N徒刑的判決是不公正的,原因是法庭受到華裔(注意,這裏說的是華裔,不是亞裔)抗議的壓力,已經地方媒體的渲染。E要求換法庭的要求沒有得到允許。所以,判E和N25年徒刑是無效的。
三、討論
美國的新聞監督起了什麽作用?亞裔表達對法庭判決不公的集會是否是正當的言論自由?這個言論自由為什麽被美國上訴法庭看作是對司法的幹擾而推翻了對E和N的判決?美國的法製可以如此視人命為草芥嗎?美國真的是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嗎?為什麽亞裔行使了公民的新聞集會言論自由的權利而無法為陳果仁在法律麵前討回正義呢?在美國種族仇恨殺人無需坐牢嗎?美國製度保護所有公民的基本人權不受侵犯嗎?我不想給讀者結論,讀者可以穀歌搜索一下此案的相關資料自己做個判斷。
四、視頻
五、鏈接:
http://cases.justia.com/us-court-of-appeals/F2/800/1422/
http://us_asians.tripod.com/articles-vincentchin.html
This kind of cases should be discussed over and over again until justice is served in a real sense.
"這個言論自由為什麽被美國上訴法庭看作是對司法的幹擾而推翻了對E和N的判決?"
"High publicity" was used as an excuse, the real reason perhaps is that Chinese American community was deemed not powerful enough.
How could this situation be chang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