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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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反法西斯難民聯合委員會訴麥哥拉斯

(2008-04-07 05:41:39) 下一個

一、故事 Joint Anti-Fascist Refugee Committee v. McGrath (1951)

1947年,杜魯門總統發布總統令,授權美國大檢察官宣布顛覆政府組織名單。沒有經過聽證和告知,美國大檢察官就把《反法西斯難民聯合委員會》、《全國美蘇友誼大會》和《國際勞工秩序》等組織宣布為顛覆政府組織。這個組織名單被美國政府的忠誠審查部用於篩選政府雇員。這三個組織堅持他們是從事慈善或保險事業的合法組織。他們在聯邦地區法庭起訴大檢察官麥哥拉斯,要求他們的組織被排除在顛覆組織名單之外,由於這一起訴沒有經濟賠償的要求,法庭以沒有明確訴求撤銷該案。他們上訴到美國上訴法庭,上訴法庭維持地區法庭的決定。他們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上訴了法庭的決定,責令地區法庭受理此案。

 

二、理由

伯頓法官主筆法院意見:

總統令中列出了共產黨等顛覆組織類別,難民委員會不在這些類別中。總統令即要保護政府免受不忠誠雇員的破壞,也應該平等保護忠誠雇員不受冤枉。如果大法官可以沒有根據地把難民委員會列為共產黨組織,那麽美國紅十字會也會被列為共產黨組織。

將這些組織類為共產黨組織,破壞了這些組織的聲譽,影響這些組織成員的就業。起訴要求恢複名譽,不能說是沒有明確訴求,所以地區法庭不應該撤銷此案的審理。

 

布萊克法官附議:

就現時(麥卡錫時代)的社會公眾輿論,大法官公布黑名單組織無異於剝奪了這些組織成員的政治、財政和宗教的特權和影響力。我認為大法官的這種行為是違憲的行為。按照我的理解,這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這實際上是剝奪這些組織成員的一切公民權利。我不相信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作者會允許大法官製定黑名單。

 

弗蘭克福特法官附議:

總統令中明文規定了要經過適當的調查和決定以後才能定出顛覆組織名單。所以,大檢察官必須經過正當程序來確定顛覆組織。

 

裏德法官、大法官文森和明頓法官持異議:

政府有權力保護自身免受顛覆。我們容忍不同政見者,但反對不經過憲法程序改變國家和政府的行為。作為保護措施政府有權力解雇可能不忠誠的雇員,而不必等那些雇員確實被法庭判有顛覆罪。我們維護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但同時預防有人利用憲法賦予的權利進行間諜和顛覆活動。既然總統令有詳細規範,而大檢察官按照總統令行事,這就構成了正當程序,所以大法官製定顛覆組織名單無需聽證和告知。

 

三、討論

民主法製是現代社會追求的典範社會。但是,在國際和國內矛盾衝突激烈的時候,即便是民主和法製也難以調和政府和公民的利益衝突。此案就凸顯國家利益與公民基本權利的衝突。保護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底線依然是國家安全。筆者認為,最高法院對此案的兩派意見,不同點隻在於對國家安全狀態的判斷。多數認為國家已經足夠安全,所以對政府製定黑名單可以挑剔一些;而少數派認為國家安全狀態依然危險,對政府製定黑名單的行為可以寬鬆一些。雙方都維護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雙方都堅持正當程序,判決相反反映出對局勢判斷的不同,技術上是對正當程序解釋的不同。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41&invol=123

http://vlex.com/vid/200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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