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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Palko v. Connecticut (1937)
1935年,庖寇搶劫一家樂器店,逃跑過程中殺死兩個警察,一個月後被逮捕。康州以一級謀殺罪起訴庖寇。審判的陪審團把此案定為二級謀殺罪,判他終身監禁。州政府按照康州法律上訴,要求重審,重審結果定為一級謀殺案,判死刑。庖寇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告康州違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和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們以八比一判庖寇敗訴。
二、理由
卡朵索法官主筆法院意見: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規定不得不通過正當程序剝奪公民生命。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不得以同一案情審判罪犯兩次。第六修正案要求刑事案要有陪審團審判,第七修正案要求民事案要有陪審團審判。
康州以同一案情判庖寇兩次,不是積累刑量,而是矯正第一次審判的錯誤。正當程序隻保護本質的自由,不保護非本質的自由。所以康州審庖寇兩次沒有侵犯庖寇的公民權利。
三、討論
美國民主社會的基石之一就是人權法案(美國憲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沒有人權的基本保障就沒有民主自由。人權法案中第四至第八修正案都是關於刑事審判程序的,是為了保護罪犯的基本人權不受侵犯。美國的民主自由曆史,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是法製的程序曆史。
人權法案是用於限製聯邦政府不得侵犯公民權利的。如果要用人權法案限製州政府的行為,就得把這些法案的對聯邦政府的限製通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來限製州政府行為。所以,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就是人權法案的一個縮寫。
此案把人權法案中保護的公民權利,分為保護本質自由和非本質自由兩種,前一種適用與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後一種不適用,以此駁回庖寇的上訴理由。如此一來就割斷了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與人權法案的聯係,成為判斷是否是“本質”的公民權利的個案出來,繞開了正當程序。
此案與『(52)屠宰場案』一案一樣,繞開了正當程序而使得法院有許多任意裁量權。正當程序是法製司法部門侵犯公民權利的基本保障,正當程序被繞開了,公民權利就難以得到保障了。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02&invol=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