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版權說明:歡迎非商業贏利目的轉載轉貼我的文章。轉載轉貼時請注明唵啊吽筆名和博客鏈接。
個人資料
唵啊吽 (熱門博主)
  • 博客訪問:
歸檔
正文

(107)李安訴美國

(2008-02-24 07:00:33) 下一個

一、故事 On Lee v. United States (1952)

“洗錢”這個詞是指將經營地下經濟得來的錢轉入銀行係統。“洗錢”這個詞的由來是因為經營地下經濟的人往往開一家洗衣店,洗衣機收的是硬幣,拿現金到銀行存款名正言順,如此就把錢“洗”到銀行係統裏了。美國打擊恐怖活動的內容之一,就是反洗錢以截斷恐怖活動資金運轉。

 

話說紐約下城哈得遜河對岸,就是新澤西州的候堡墾鎮。鎮裏有一家洗衣店,店主李安。從大街一進洗衣店就是洗衣房,洗衣房後邊是燙衣室,穿過燙衣室就是李安的住宅。李安的老熟人、舊雇員彭青,大搖大擺地走進屋裏,假裝要向李安買鴉片。彭青此舉受雇於政府毒品局,他兜裏裝有竊聽器,竊聽器將他們倆關於鴉片交易的談話無線傳輸到窗外,窗外有李偵探用接收器可以聽到他們倆的對話。類似地,李安和彭青的另一次街邊對話也給李偵探偷聽了。聯邦地區法庭審判李安時,彭青沒有出庭做證,證詞是李偵探在法庭上複述這兩次竊聽來的對話。李安認為這個竊聽聽到的對話經過無線電傳輸,違反了美國1934年的【聯邦通訊法案】第605款,該款將竊聽定為非法,所以李偵探的證詞無效(參見『(106)歐穆斯蒂德訴美國』)。但是,聯邦法庭還是根據這兩個對話判了李安徒刑。聯邦李安不服上訴到上訴法庭,李安認為便衣竊聽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屬於無理搜索和扣押,結果敗訴。李安再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還是敗訴。

 

二、理由

布萊克法官主筆法院意見:

彭安進入的是李安營業的地方,這樣的進出不是入侵民宅,不是非法進入,所以不違反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而且李安也沒有抗議彭青的進入。李安與彭青的談話經營竊聽器被李偵探聽到,與李偵探在窗外聽到他們談話沒有什麽區別,李安本人沒有使用有線或無線通訊,談不到這些通信被竊聽,所以這種竊聽不違反1934年的【聯邦通訊法案】。

 

弗蘭克福特法官持異議:

此案反映出科學進步使得警察可以用越來越多的技術違反美國第四修正案侵犯個人隱私。

 

泊頓法官持異議:

在沒有搜索證的情況下,在李安的物業範圍內安置無線竊聽器竊聽談話,顯然違反美國第四修正案。

 

三、討論

店鋪與民宅不同,店鋪雖然是私人物業,但是開店就邀請了路人進入以便營生。所以,一般店內或店後麵不對路人開放的地方,必要有“閑人免入”牌,否則別人誤入不能算私闖民宅。這個“閑人免入”牌在法律上起正當防範的作用,沒有這道正當防範,路人進入了不能算犯法。

 

今天的互聯網是一樣的,你把計算機接上互聯網,就是讓電子信號進進出出。除非你有正當防範措施,你無法起訴入侵駭客有罪。所以,如果你一進入公司計算機係統,無論是經由互聯網還是局域網,你看到的第一條信息就是“非請勿入”之類的聲明,這條聲明的作用就是萬一駭客進來以後做了手腳,公司可以起訴駭客。沒有“非請勿人”的聲明,公司就沒有法律根據起訴駭客。

 

正如弗蘭克福特法官所說的那樣,美國人已經很少隱私了。網上電子郵件,網絡電話等都在國土安全部監視下。為此白宮和國會打了很久的官司。

 

四、鏈接

http://www.druglibrary.org/schaffer/legal/l1950/sc8.htm

http://supreme.justia.com/us/343/747/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