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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Brown et al.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
1952年,美國17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的法律規定學校必須實行種族隔離,另外還有4個州允許學校種族隔離,全美八百萬白人學生和二百五十萬黑人學生在種族隔離的學校上學,占美國入學學生的40%。
1952年,美國最高法院接到四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的一些案件要求法律禁止學校種族隔離,美國最高法院聽完辯論後,沒有裁決就休庭了。
布朗的女兒上三年級,每天到黑人小學要走一英裏路穿過一個火車調度場,而離布朗家七個街區有一間白人小學。布朗找『全國有色人種促進會(NAACP)』幫忙打官司,要求法院取消學校種族隔離,讓他女兒就近上學。
1951年6月,NAACP在聯邦地區法庭起訴,認為學校種族隔離給黑人小孩的信息是黑人為劣等種族。法庭承認隔離對黑人小孩有傷害,但引用『(92)普列希訴弗格森(1896)』案例維持“隔離但平等”教義。1951年10月布朗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952年12月9日初審,沒有結論。1953年12月7日到8日複審,1954年5月司法評論認為學校種族隔離違憲。
二、理由
沃倫大法官主筆法院意見: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於1868年就生效了,而我們今天才詳細第討論學校種族隔離是否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問題,這是有曆史原因的。1868年南方還沒有州政府辦的公立學校,白人小孩讀書基本都在私立學校,而黑人的教育基本不存在,黑人基本是文盲。事實上,當時有些州是禁止黑人上學的。當時北方的公立學校也很初級,沒有評分製度,農村學校一年才開三個月。今天不同了,今天已經有傑出的黑人在藝術、科學和一些專業領域取得成就了。盡管北方公立學校已經是很普遍,但種族隔離問題是一個被忽略的議題。所以,已往沒有關於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和學校種族隔離的討論也就不奇怪了。
『(92)普列希訴弗格森』一案裁定種族隔離不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並奠定了“隔離但平等”的教義。『(93)斯威特訴佩特』一案否定了“隔離但平等”的教義。此案與『(93)斯威特訴佩特』一案不同,州政府已經或者正在努力在設施和師資等各方麵使得黑人學校與白人學校平等。我們的裁決,不能如『(93)斯威特訴佩特』一案那樣隻看物質方麵的對比。
如今教育大概是政府最重要的職能了,普及教育法和政府教育預算顯示出政府認識到教育對民主社會的重要性。學校成為兒童接受我們文化價值的重要場所。教育是良好公民的基礎。離開教育不可能有生活的成功。
如果學校的基礎設施一樣,種族隔離就平等了嗎?地區法庭已經認為,即便學校設施一樣,種族隔離給黑人兒童的信息就是他們是劣等種族,這對黑人兒童的傷害極大,尤其是當這種隔離是由法律強製的時候。法院因此認為“隔離但平等”教義不適用於學校,學校種族隔離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文。由於種族隔離違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文,所以就沒有必要再討論是否違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文了。
為了各方更好計劃任何消除學校種族隔離,此案歸檔明年再複審。
三、討論
此案司法評論對美國社會產生極大的震動,法院的評論受到許多人的讚揚,同時也受到許多人的強烈反對。法院推遲判決,將此案擱置一年。後邊我們還有案件討論消除學校種族隔離引起的社會騷亂。
此案司法評論認為教育領域“隔離但平等”是違憲的。但此案以後的十年中白人黑人合校進展艱難,至1964年得以和白人同校的黑人學生隻有百分之十。
此案對今天的民主建有很多可以借鑒的地方:其一,如沃倫大法官所說,教育是民主社會的基礎,而普及教育要有一定的經濟基礎。其二,學校是整合社會道德和價值最重要的場所,此案正是根據這一點推論“隔離但平等”教義違憲。其三,對人權的尊重在一個社會中有一個逐步推行的過程,此案已經認定種族隔離違憲,但擱置起來不判決,即不采取立即的行動,待以後時機適當是再慢慢推進白人黑人合校。
今天國際民主和人權運動往往要求顛覆政權的振蕩療法,導致社會動蕩在所不惜。但半個世紀前美國人權改善步驟是非常謹慎的。如消除學校種族隔離十年才實行十分之一。
四、鏈接
http://brownvboard.org/summary/
http://www.historicaldocuments.com/BrownvBoardofEducation.htm
http://www.watson.org/~lisa/blackhistory/early-civilrights/brow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