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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United States ex rel. Toth v. Quarles (1955)
朝鮮戰爭期間托斯在美國空軍中服役,朝鮮戰爭結束後他光榮複員到匹茲堡工作。複員五個月以後,美國軍方將其逮捕,控告托斯在朝鮮戰爭中犯有謀殺罪。托斯被押到美國空軍在韓國的軍事法庭進行審判。托斯的姊妹到聯邦地區法庭為托斯請求人身保護令,地區法庭責令空軍立即釋放托斯,認為不經法庭辯論就把美國公民押到韓國是違法的,認為托斯不應該依照軍事法審判。但是,美國上訴法庭卻裁定空軍可以按照軍事法在軍事法庭審判托斯。最後美國最高法院裁決軍事法不適用於托斯。
二、理由
布萊克法官主筆法院意見:
根據美國憲法第一章第八節,國會有權製定治理軍隊的規則,所以國會通過的軍事法(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是符合美國憲法的。本法院早就認定國會通過的軍事法可以約束現役軍人,後來又認為軍事法庭可以依照軍事法審判因為違紀被開除出來的軍人。但是,本法院從來沒有認為軍事法適用於榮譽退伍軍人。如果允許托斯被軍事法庭審判,那麽就擴大了軍事法庭的管轄範圍,侵蝕了美國憲法第三章賦予司法部門的權力。
司法部門的審判比軍事法庭的審判對個人有更多的憲法保護,因為司法部門的審判有陪審團製度,而軍事法庭審判由軍隊選出來的官員執行。美國憲法第三章第爾節規定,除了彈劾以外,一切刑事審判都要有陪審團,而且審判要在美國執行。
軍事法已經剝奪了三百萬現役軍人有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不能把這個權限擴大到侵犯另外三百萬退役軍人的權利。軍事法和軍事法庭是為了保障軍隊的戰鬥力的,這個權力的應用隻能限製足夠達到目的的最小的範圍之內。因此,本法院推翻上訴法庭認為軍事法庭可以審判托斯的裁決。
法官理德持異議認為美國憲法第一章賦予國會治理軍隊的權力不足以讓國會通過侵蝕人權法案(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的軍事法。法官伯頓和明頓附和法官理德的異議。
法官伯頓持異議認為,雖然托斯光榮複員了,但還是預備軍人,而且所判的罪行是他服役期間的罪行,如果軍事法和軍事法庭符合憲法,托斯就應該被軍事法庭審判。
三、討論
正當程序有很多彈性,對正當程序的不同注解左右了人權法案的使用範圍。和平時期,可以投入更多的資源保護個人的基本權益,戰爭時期資源缺乏而且時間緊迫,因此放棄一些高成本的對個人權益的保護。保護個人權益是有成本的,是一個公共選擇問題,即國家投入多數資源來保障正當程序的費用。國家資源有限,是先解決溫飽問題?還是先保障審判戰犯(參加(88)山下奉文案)的正當程序?英國2004年的法律服務業為149億英鎊,占當年英國GDP的1.4%【1】。相比之下,中國建國初期4億人口中有文化的不多,律師更少,大規模的土地改革及其後的社會變革運動中侵犯許多人權,這對走出百年屈辱的窮國是不可避免的。中美關於人權標準的解釋不同的原因之一,就在於一個是律師多如牛毛的發達國家,另一個是為6億農村人口脫貧的發展中國家,對中國來說解決溫飽依然是公共選擇中的頭選。
今天第三世界許多國家人權記錄不佳,除了政治和文化等其他因素以外,還和社會可利用資源的貧乏有關,也和社會和政權不穩的時間緊迫性有關。
此案中多數意見和少數異議都有道理,法官之間意見相左反映出個人基本權利和國家安全無法兼顧的矛盾。至於取何種意見,要根據實際國情而定。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50&invol=11 http://www.au.af.mil/au/awc/awcgate/ucmj.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