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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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沃德金訴美國

(2007-12-31 09:39:02) 下一個

一、故事 Watkins v. United States (1957)

1938年美國國會成立了『反美活動調查委員會』,調查美國境內的反美宣傳活動和國際顛覆美國和反美的宣傳在美國的傳播。1954年,『反美活動調查委員會』對工運領袖沃德金進行聽證,沃德金毫不隱瞞地回答了委員會提出的幾乎所有問題,承認1942年至1947年與共產黨合作。然而,他拒絕回答委員會提問的“工會中誰參加過共產黨”這個問題。沃德金認為這個問題與委員會調查不相幹,委員會沒有權力公開私人過去的行為。國會以蔑視國會罪要求法庭將沃德金治罪。聯邦地區法庭判了沃德金100美元罰金和一年的牢獄。沃德金上訴到上訴法庭,敗訴;又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勝訴。

 

二、理由

沃倫大法官主筆法院意見。

國會的調查權力來源於國會的立法權,即國會有為了立法而調查實際情況的權力。所以這個權力是有限的權力,與立法無關的調查不是國會的權力。公民有義務配合國會調查,但是,對於這些調查,美國憲法的人權法案依然適用。這個調查過程依然要按照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公民的言論、結社、以及宗教和政治信仰的自由。

二戰後的十年中,國會進行了史無前例的眾多調查。國會進行了各種各樣關於顛覆美國政府言論的調查,這些調查都或多或少地侵犯了公民私人權益,這些侵犯私人權益的現象,主要源於“反美活動”的模糊定義的擴大化。國會授權委員會調查而沒有明確界定調查範圍,是違反正當程序的。而國會訴諸強製手段讓證人提供可能會用來判證人犯罪的罪證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文。作為正當程序,委員會應該對證人解釋他們立法的目的和需要收集的相關情況的範圍,而不是提問得不到回答以後才討論問題是否與調查目的相關。

 

布萊克法官持異議:盡管我不認同委員會的聽證程序,但多數人意見對國會調查的許多限製是不必要和不可行的。

 

三、討論

此案是沃倫法院扭轉文森法院反共擴大化方向的重要案件。雖然此案的許多裁決後來並沒有被國會認真落實,並且以後的一些案件從此案的立場退後了許多。

 

我們在『(17)麥哥萊狀告道閣提(1927)』一案中討論過國會調查權力。這是一個三權分立問題。如果國會可以強製提審公民並判罪,顯然就行使了司法的權力。尤其是『反美活動調查委員會』從1938年到此案的1957年運行了近二十年,如此長時間的調查本身就有為了調查而調查的成分,而不是純粹為了立法而調查。

 

同時,這也是一個界定政府權力和公民權利的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即證人可以拒絕法庭提問中可能構造證人罪行的事實。

 

四、鏈接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354_0178_ZS.html

http://www.infoplease.com/us/supreme-court/cases/ar42.html

http://www.acluprocon.org/SupCtCases/78Watkins.html

http://supreme.justia.com/us/354/178/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navby=case&court=us&vol=354&invol=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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