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217)
2007 (225)
2008 (142)
2010 (96)
2011 (174)
2013 (239)
2014 (120)
2017 (1)
2023 (348)
2024 (102)
2025 (245)
2026 (4)
一、故事 Times Film Corporation v. Chicago (1961)
芝加哥有條例,要求影片必須先送交警察署審查得到許可後方能上映,以防止“不道德”、“黃色”和“破壞安寧”的內容。時代電影公司將莫紮特的歌劇『唐·璜』改拍成電影,並到警察署交費申請上映許可,但是拒絕將影片送交審查,說審查影片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警察署為此拒絕發放上映許可。時代電影到聯邦地區法庭起訴,法庭拒絕受理。時代電影又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結果敗訴。
二、理由
克拉克法官主筆多數意見認為,言論自由是有界線的,電影發行也一樣,問題是這個界線在哪裏。由於時代電影沒有提高影片的內容,所以它對芝加哥審查的起訴沒有根據。
『(65)尼厄訴明尼蘇達(1931)』的司法評論中休斯大法官就說道:對於“黃色”刊物政府可以限製。鑒於法院不知道影片內容,所以無從判斷芝加哥對這部影片的限製是否違憲。
三、討論
如今對極權國家的批評之一就是新聞檢察,電影檢察也包括在內。什麽內容是一個社會允許的,什麽內容是不允許的,每個國家在不同的時期都不一樣,沒有絕對的新聞和言論自由,各國政府對言論的限製有不同標準。
此案判決後,美國影視界認為是美國言論自由的倒退。大約過來十年以後,芝加哥政府就放棄了對電影的審查。
此案以內容來判斷是否違憲,而不評論芝加哥政府對電影審查是否符合正當程序,這樣的司法審查有失公允。不過,基本案正當程序來評論,時代電影也是過不了關的,即應該按照正當程序發行電影。正當程序是個兩麵刀,一方麵是限製政府任意裁量,另一方麵是防止無限製的自由言論和絕對的財產權。
今天的美國電影界把電影分類,然後讓觀眾選擇是否觀看,把電影審查的權力基本給予影視界和社會,減少了政府幹預。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navby=case&court=us&vol=365&invol=43
http://www.firstamendmentcenter.org/faclibrary/case.aspx?case=Times_Film_v_Chicago
http://supreme.justia.com/us/365/43/case.html
http://www.encyclopedia.chicagohistory.org/pages/4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