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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Times Film Corporation v. Chicago (1961)
芝加哥有條例,要求影片必須先送交警察署審查得到許可後方能上映,以防止“不道德”、“黃色”和“破壞安寧”的內容。時代電影公司將莫紮特的歌劇『唐·璜』改拍成電影,並到警察署交費申請上映許可,但是拒絕將影片送交審查,說審查影片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警察署為此拒絕發放上映許可。時代電影到聯邦地區法庭起訴,法庭拒絕受理。時代電影又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結果敗訴。
二、理由
克拉克法官主筆多數意見認為,言論自由是有界線的,電影發行也一樣,問題是這個界線在哪裏。由於時代電影沒有提高影片的內容,所以它對芝加哥審查的起訴沒有根據。
『(65)尼厄訴明尼蘇達(1931)』的司法評論中休斯大法官就說道:對於“黃色”刊物政府可以限製。鑒於法院不知道影片內容,所以無從判斷芝加哥對這部影片的限製是否違憲。
三、討論
如今對極權國家的批評之一就是新聞檢察,電影檢察也包括在內。什麽內容是一個社會允許的,什麽內容是不允許的,每個國家在不同的時期都不一樣,沒有絕對的新聞和言論自由,各國政府對言論的限製有不同標準。
此案判決後,美國影視界認為是美國言論自由的倒退。大約過來十年以後,芝加哥政府就放棄了對電影的審查。
此案以內容來判斷是否違憲,而不評論芝加哥政府對電影審查是否符合正當程序,這樣的司法審查有失公允。不過,基本案正當程序來評論,時代電影也是過不了關的,即應該按照正當程序發行電影。正當程序是個兩麵刀,一方麵是限製政府任意裁量,另一方麵是防止無限製的自由言論和絕對的財產權。
今天的美國電影界把電影分類,然後讓觀眾選擇是否觀看,把電影審查的權力基本給予影視界和社會,減少了政府幹預。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navby=case&court=us&vol=365&invol=43
http://www.firstamendmentcenter.org/faclibrary/case.aspx?case=Times_Film_v_Chicago
http://supreme.justia.com/us/365/43/case.html
http://www.encyclopedia.chicagohistory.org/pages/4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