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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United States v. E. C. Knight Co. (1895)
1892年,新澤西州的美國煉糖公司購入騎士公司和其它三家費城糖廠的股票,形成對美國全國糖業的幾乎完全的壟斷。政府根據國會1890年通過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對這一壟斷行為進行起訴。聯邦法庭認為找不到陰謀壟斷的事實,因此政府敗訴。政府於是把此案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維持原判。
二、理由
沒有發現美國煉糖公司有刻意限製其它州商業的行為。
三、討論
此案是富勒大法官的傑作,奠定了他的“理性統治”教義。憲法規定國會有規範商業的權力,但富了大法官強調理性統治,解釋謝爾曼反托拉斯法隻針對合同價格,聯合限製對手等壟斷陰謀。像美國煉糖公公開購入股份的行為,不是陰謀限製對手。
此案作用之一是對國會權力的限製,即國會有權規範跨州商業,但這個權力要反映“理性”。
《吉本斯訴奧格登》一案中也是同一憲法條文,也是反壟斷。如果說馬歇爾是聯邦主義者,主張大政府,那麽此案中富勒的思想則反映了政府盡量不幹涉市場,反映了亞當斯“看不見的手”的思想。
根據筆者《物質循環的世界》係列的思路,現代經濟需要大政府。隨著美國政府權力不斷擴大,對反壟斷的解釋也不斷變化。美國現代將美國電訊從貝爾公司中分解出來,就是對此案的否定。但是,對IBM和微軟的反壟斷案子敗訴,卻維護了美國計算機業的國際壟斷地位,這點可以從美國起訴微軟壟斷敗訴而歐洲起訴微軟壟斷勝訴中這兩個事實體會出來。
實際上,憲法商業規範這一句話,此案和前邊諸案中法院都旨在限製政府行為。前邊諸案是限製州政府行為,此案是限製聯邦政府行為。隨著曆史的進出,主導國家經濟的亞當斯主義逐漸讓位於凱恩斯主義,憲法這句話的解釋也逐漸從限製政府行為轉為為政府主動主導經濟的行為提供法律依據,估計後邊幾個案件我們將會看到這個變化。
通過此案看官也可以體會三權製衡。這是司法權力製衡國會權力的一個案例,法院監督國會有沒有濫用憲法賦予的權力。
四、鏈接
http://www.landmarkcases.org/gibbons/usec.html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156_0001_ZS.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v._E._C._Knight_Co.
http://www.infoplease.com/ce6/history/A08448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