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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Edwards v. California (1941)
1939年,加州居民愛德華驅車到德州,去將小舅子鄧肯從德州接到加州。見到鄧肯後,愛德華才得知鄧肯是享受聯邦扶貧計劃的窮人。鄧肯跟著愛德華離開德州的時候身上隻有20塊錢,到達加州時20塊錢就化光了。鄧肯在愛德華家裏住了十多天,申請到了加州農業保障局的救濟。
不久,愛德華就被起訴違反了加州福利保障法規中之一條,該條規定,禁止將外州窮人帶入加州。愛德華因此被判六個月的牢期。愛德華上訴到尤巴縣高級法院,敗訴。愛德華再次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勝訴。
二、理由
最高法院多數意見認為,攜帶窮人過州境屬跨州商業行為,按照憲法第一章第8條,國會節製州際商業。聯邦扶貧計劃沒有州際歧視,各州也有區域扶貧的義務。所以,加州禁止攜帶外州窮人的法律違憲。
三、討論
這個憲法解釋牽強附會,推理邏輯昏亂。法官傑克遜附和多數的判決,但反對這套糊塗推理。傑克遜認為,此案應該依據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條文,美國公民住到哪州,就是哪州居民。
按照今天的民權概念來解釋,就是公民有追求自由和移居的權利。
一個社會的價值觀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建立起來的,美國今天的公民自由的價值,在1941年聯最高法院都得不到大多數法官的認識。如今有些人把美國今天的自由社會,看成是憲法兩百年前就設計好的,是一種非曆史的觀點。將這個觀點再強加給其它國家,不給這些國家一個社會變化的轉變時期,難免造成許多災難。
四、鏈接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conlaw/edwardsvcali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