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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United States v. Butler (1936)
1933年美國通過了《農業調整法案》,該法案旨在提高農產品價格,提高農民的購買力,擴大內需。該措施之一就是以限製農產品產量來提高農產品價格,為了限製農產品產量,政府要求農民少種一些地,同時對減少種植的部分給予補償。這些給農民補償的錢則通過對農產品加工業的稅收來籌集。
伯特勒代表麻省棉花紡公司在聯邦地區法庭起訴,抗議對棉花加工的附加農業稅,結果敗訴。伯特勒上訴到聯邦上訴法庭,上訴法庭推翻原判。政府不服,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維持上訴法庭的判決,判《農業調整法案》違憲。
二、理由
按照美國憲法第一章第八節,國會有征稅的權力,也有規範跨州商業的權力。但是征稅是為了政府運行的費用,而不應該是對社會一部分人(農產品加工業)征稅,再把這些錢轉給另一部分人(農民)。再者,政府強製農民少種地也是非法的。所以,《農業調整法案》是違憲的。
三、討論
有關羅斯福總統新政的背景請參見《(44)全國勞資關係署訴瓊斯和臘富林》一案。司法評論對美國憲法征稅的解釋是對的,即憲法製定的時候,稅收絕對不是再分配的手段。這個解釋是忠實於美國憲法製定時候的本意的。但是,要使得經濟不再陷入大蕭條,稅收的再分配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在此案以後不久,其它案例就改變了憲法的本意,賦予政府使用稅收作為再分配手段的權力,這個改變要在後續其它案例裏體現出來。
政府宏觀控製目標之一,在於控製供需平衡,一旦供需失衡,需求不足,就會導致大蕭條,這是凱恩斯需求不足理論的核心。《農業調整法案》既減少供給,又提高需求,供需兩麵雙管齊下,是很優秀的擴大內需措施。
農業是完全競爭行業,按照微觀經濟學,完全競爭的行業是沒有利潤的。限製產量反而提高利潤,這是壟斷的規律。如石油輸出國組織,就是以限製石油產量來提高石油價格的。《農業調整法案》是國家組織操作農業壟斷價格,與石油輸出國組織類似。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97&invo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