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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Bailey v. Drexel Furniture Company (1922)
1919年通過的財政收入法中規定,對雇用16歲以下的童工的礦山及其它開采業,以及雇用14歲以下童工,或14歲到16歲的童工日工作超過8小時或每周工作超過6天的工廠,苛以10%的純利潤稅。
也就是1919年的財政年度內,德列克壽家具公司雇用了一名不滿14歲的兒童,被責令上繳六千美元童工稅。該公司付了童工稅,隨後到聯邦區域法庭上訴,要求政府返還這部分稅,理由是童工稅法違憲。聯邦區域法庭判該公司勝訴。聯邦稅務局北卡州稅收官貝利不服這個判決,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維持原判。
二、理由
童工稅法是否違憲?如果是規範童工的問題,那麽,按照美國憲法第10修正案,這個權力屬於州政府。如果是稅收問題,那麽,按照美國憲法第一章第8段,聯邦有征稅的權力。所以,童工稅法是否違憲關鍵是界定它屬於規範工業還是稅收。
不雇用童工就不征稅,雇用童工就征稅,這與其說是稅收,不如說是對雇用童工的懲罰。雇用一個童工苛10%的稅,雇用500個童工也是苛10%的稅,這個懲罰沒有度量。
根據這些討論,美國最高法院的意見認為,童工稅法違憲。
三、討論
《(7)可樂門狀告米勒(1939)》一案雖然要點在修憲程序,但其基點之一在於美國憲法第10修正案,認為規範童工屬於州的權力。《(42)罕默訴達均哈特(1918)》一案中也是限製了聯邦政府幹預童工問題的案件,結論於此案一致。但是,《(40)肯塔基馬具公司訴伊利諾斯中央鐵路(1937)》和《(43)美國訴達比(1941)》兩案的判決與此案的判決完全相反,引用的是美國憲法賦予國會幹預跨州商業的條文。
違憲與否,全看怎麽解釋憲法。如果按照《肯塔基馬具公司訴伊利諾斯中央鐵路》和《美國訴達比》的推理和憲法解釋,童工稅法也可以符合憲法。童工憲法違憲,一個是此法設計有缺陷,沒有度量。其二是時代不同,若放在二戰後,美國最高法院的解釋或許會不同。
此案的司法評論推理很有意思,即承認國會有征稅的權力,但辯解說童工稅實際不是稅,而是罰金,所以違憲。按照此推理,酒稅和煙稅算不算罰金?是否違憲?可見憲法是因時而變化的。文字沒變化,文字的解釋因時代和政治勢力不同而變化。
四、單詞
Tax:政府對收入、財產和銷售等征收的稅。
Duty:進出口關稅。
Tariff:進出口產品關稅稅率一覽表。
Excise:營業牌照稅或特別產品服務稅,如酒稅、煙草稅、長途電話稅等。
五、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259&invol=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