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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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波洛克訴農村信用社

(2007-11-15 19:30:12) 下一個

一、引言

中央和地方的權力分配中,這在美國也就是聯邦和各州的權力分配中,最重要的權力之一就是稅收的權力。美國憲法既設計了政府的三權分立,也設計了聯邦製度,既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的關係。此案及其後五個案例,主要是講稅收的案例。

 

二、故事 Pollock v. Farmers’ Loan & Trust Co. (1895)

1894年,國會通過了《所得稅法》,對收入高於四千元以上的部分征收百分之二的所得稅。這個收入包括房地產收入、金融投資收入(股票,債棬,和其它有價證棬)、州和市政債棬、工資和專業人士收入。

 

波士頓人波洛克擁有農村信用社的股票,他到聯邦上訴法庭起訴信用社,要求法庭禁止信用社繳納所得稅。上訴法庭辯論,決定四項收入中,房地產與州和市政的債棬兩項收入不應該繳所得稅,但是對其餘兩項無法得出定論。如此爭論了一個月,最後交由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結果美國最高法院判1894年的《所得稅法》違憲。

 

三、理由

美國憲法第一章第八節第一句話,就是國會有整稅的權力。而美國憲法第一章第二節第三段說,國會征稅的直接稅要和各州的眾議員數目成比例。因為眾議院的席位是和人口成正比的,所以直接稅隻能是人頭稅,不能是所得稅。那麽,所得稅法是否違憲,關鍵就是那四項稅收是不是直接稅。如果是直接稅,就違憲。否則就不違憲。

 

所以,《所得稅法》是否違憲的關鍵就在於解釋什麽叫作直接稅。

美國最高法院的意見是這樣。第一,房地產稅是直接稅,不按人頭比例征稅違憲。第二,財產稅是直接稅,不按人頭比例征受各種金融資產的稅違憲。第三,對工資和收入征稅也是直接稅,也違憲。

 

四、討論

關鍵是美國憲法中直接稅要與議員席位成正比的條文。這是一個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的應用。不交稅就沒有代表。如印第安人在美國是不用交稅的,但同時也沒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這個原則也解釋了為什麽美國建國初期隻是有一定財產的人才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因為有財產的人才有能力納稅,沒有財產的人沒有能力納稅,不能承擔納稅的義務,就沒有選舉權利。權利與義務對等。這大概就是資產階級法權吧。有點權錢交易的味道。

 

後來,美國憲法第十六修正案將美國憲法中按代表席位比例征稅這句話給修正了。這條憲法不適用於幾方麵。其一是公民權利問題,選舉每人一票不論收入和納稅能力。其二是社會在分配問題,凱恩斯主義的政府開銷一項,在經濟係統內有再分配作用,穩定市場供需平衡。政府宏觀控製有兩個政策: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其中財政政策,主義來源就是稅收,就是再分配,就是劫富濟貧。

 

美國憲法第十六修正案於1913年通過,在此案百年以後。筆者在《通鑒評說》卷二評說7,就列舉了先秦各種稅收方法,包括“稅”,“賦”、“徭”、“役”和“捐”等。

 

五、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157&invol=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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