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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故事 Charles River Bridge Co. v. Warren Bridge Co.(1837)
1650 年哈佛學院得到從波士頓到查理斯頓的一個渡口的獨家經營權。隨著經濟的發展,渡口滿足不了交通運輸的需求。 1785 年,麻省議會立法授予查理河橋公司建造連接波士頓到查理斯頓橋梁的特許狀,同時給了哈佛學院渡口經營損失的補償。查理河橋公司得到的特許狀,使得他們可以收取過橋費 40 年(後來延長為 70 年)。雖然承建之時查理河橋公司麵臨很高的風險,但後來證明著座橋的壟斷利潤豐厚。查理公司壟斷交通要道引起黨派激烈爭論。 1828 年,麻省州議會又通過一道法令,準許沃倫橋梁公司在查理公司橋梁的附近(百米左右)再建一座不收過橋費的公共橋梁。查理公司於是上訴到麻省最高法院,說州議會建新橋的法案違反了憲法保護合同的條文,(參考前邊幾個案例,特許狀即一個章程,被馬歇爾大法官認為是憲法合同條文範圍內的合同)。要求法院禁止沃倫公司建橋。查理公司敗訴。隨後查理公司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維持原判。
二、 理由
對。按照馬歇爾大法官的合同教義,麻省議會是通過立法毀約了,是違反了憲法關於保護合同的條文。但是,我們譚內( Taney )大法官解釋道,政府保護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人民的幸福和國家的繁榮,當保護合同不能達到此目的,並且與此目的背道而馳的時候,政府就不保護該合同了,因為保護了反而違背了憲法本意。此案不保護合同,更彰顯憲法精神和大義。
三、 討論
壟斷損害公共利益是現代經濟學理論公認的定理。譚內大法官對此案的解釋不單是對馬歇爾教義的修正,即使是今天也很有意義,那就是公眾利益高於私人財產權利。為了公眾利益可以毀私人公司的合同。
如今發達國家每每以知識產權為由,維持北半球的壟斷利潤。知識的使用其邊際成本為零,知識經濟符合規模經濟和公共經濟特征。聯合國應該統一補償能源、環境、和醫藥的專利,而讓這些專利由全人類共同無償使用,才能使得人類得到最大的經濟效益,保護環境和節約能源。那些把知識產權神聖化的人,應該學習譚內大法官此案的精神,把人類繁榮和幸福置於知識產權之上。知識產權設計的初衷,是激勵科學研究和創新,當知識產權成為阻礙知識的傳播和應用的時候,這樣的知識產權就不應該得到保護。
四、 鏈接
http://www.michaelariens.com/ConLaw/cases/charlesriver.htm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6&invol=420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036_0420_Z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