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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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維納狀告美國

(2007-10-22 16:31:54) 下一個

一、故事 Wiener v. United States (1958)

1948年,戰後美國作為戰勝國,得到戰爭賠款。國會通過法案成立了《戰爭賠償委員會》,將這筆戰爭賠款分給因為戰爭受到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人。1950年,杜魯門總統任命維納位賠委主任。1953年,艾森豪維爾總統要求維納辭職,遭到維納拒絕。艾森豪維爾遂罷免了維納的主任職務,並將新主任候選人名單送到參議院待國會認可。可是,國會還沒來到及處理主任候選名單,《戰爭賠款委員會》就解散了。195471日,維納到人民法庭起訴,要求政府補發他被罷免後到委員會解散之間這段時間的工資。人民法院判維納敗訴。維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維納勝訴。

 

二、理由

這與《梅厄斯狀告美國》和《韓富雷的遺囑執行人狀告美國》兩案一樣,就是總統是否可以罷免無過失錯誤的官員。而總統是否有這個權力的判斷,就在於這個官員所負責的機構是否屬行政機構。

 

戰爭賠償,是法院裁決,屬司法權力。因此,《戰爭賠償委員會》的工作是司法性質,不是行政機構。所以,總統無權任意罷免維納的職務。

 

三、討論

此案與《梅厄斯狀告美國》和《韓富雷的遺囑執行人狀告美國》兩案一道,界定了三權分立下總統任免權力所受到的限製。《梅厄斯狀告美國》中郵局是純行政機構,《韓富雷的遺囑執行人狀告美國》一案中商委是立法機構,而此案中賠委是司法機構。人權與事權對稱,非行政機構官員的罷免權不專屬總統。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57&invol=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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