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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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與白宮的行政特權之爭

(2007-07-26 15:02:14) 下一個

725日星期三,國會司法委員會以22票對17票否決了兩項議案,這兩項議案要起訴前白宮法律顧問梅娥(Meiers)和白宮現任首席職員包頓(Bolten)蔑視國會罪【1】。

 

去年底布什政府解雇了9名檢察官,民主黨為此提交報告,說此項解雇有公報私仇之嫌,因為9名檢察官都參與了選舉舞弊事件的調查。為此國會司法委員會傳訊梅娥和包頓調查此事【2】。然而,梅娥和包頓以行政特權為由拒絕國會司法委員會的傳訊。由此導致了星期三的蔑視國會罪提案。

 

這樣的國會與白宮之爭的事件,對了解美國三權分立和民主程序很有幫助,因為憲法條文的文字意義,隻能在具體在實施過程中體現。如人是生而平等的宣言,具體到黑人是否算人還是算財產,婦女是否算人還是算財產,都是在法律實施過程中體現的。所以,讀法律的學生要研究大量法庭案例,邏輯定律和語法往往無法解釋某些法律條文,隻有法庭案例才能體現具體法律條文。

 

檢察廳是政府部門,是政府的法人代表【3】。如果公民起訴布什政府違憲,則檢察廳代表布什政府與公民在最高法庭過堂。檢察廳還代表政府強製法律,如最近新聞比較熱的移民法問題,愛國法案問題,等等,這些法律都是政府通過檢察廳強製實施的。一般人理解的美國憲法規定的三權分離,認為司法權就是法院的職能【4】。實際上,同樣是司法權,法庭代表的是被動的司法權力,即法律糾紛的最終裁決權;而檢察廳代表的是主動的司法權力,即強製法律的實施。但檢察廳是行政部門,不在法院權力範圍之內。法院的原則是不起訴不過堂。如果政府侵犯了公民的權力,公民不起訴,法庭不判決。如果有人危害公眾利益,警察或FBI會代表公眾起訴罪犯。政府違憲,最能代表公眾的就是眾議院了。如果布什有選舉舞弊問題,那麽是違憲和危害公眾的。如果這樣的問題提交最高法院,就是國會與白宮的法庭對質,這時檢察廳是代表行政部門在法庭與國會過堂。這可能就是這9個檢察官被解雇的原因之一。強製法律的是檢察廳,裁決法律糾紛的是法庭,而檢察廳屬於政府行政部門,所以,美國的行政權力與司法權力的分離是不完全的。這造成行政權力有枉法的漏洞,如警察暴力就是一例。最近的愛國法案也賦予FBI許多侵犯人權的機會。

 

最高權力出於國會,其法理在於議員經由公民選舉產生。議會授權個總統,總統應該對議會負責。但是,三權分立把議會立方權力與總統行政權力分離,由此有行政特權,即國會無權過問總統行使權力的事務。這就是為什麽梅娥和包頓可以援引行政特權拒絕國會傳訊的原因。那麽,民主社會是否有知情權呢?知情權的範圍究竟有多大?星期三通過的蔑視國會罪提案如果最終提交到法庭,經過法庭裁決以後,這個知情權的界定就有了一個案例可循。這就是海洋法係的特點,比法律條文更重要的,就是案例,如果你能援引一個以前和你的訴訟非常相似的案例,你就有勝訴的把握,引用法律條文反而很難勝訴,因為法律條文有很多相互矛盾的地方。如果一個人起訴麥當勞導致肥胖症勝訴,那麽許多人都可以步其後塵,這就是美國常有的集體訴訟案【5】。

 

如果星期三提案最終提交到最高法庭而國會敗訴,那麽白宮權力就增一分,國會權力就減一分,反之則相反。這就是案例確定國會和白宮的權力分離。如果民主黨隻是出於黨爭的目的而炒作此事,則目的已經達到了,反正白宮已經拒絕回答了,公報私仇的嫌疑已經炒作出去了,白宮的信譽已經遭受打擊了。

 

國會說白宮違反,白宮堅決抵賴。這種事情不到最高法院裁決,誰也說服不了誰。而最終法院裁決的勝負,就要視最高法官的觀點而定,這時最高法官對法律的解釋才是法律的權威解釋。星期三的兩決議被否決,也是考慮到即便到最高法院過堂國會也沒有勝算的把握。

 

最後要提到一點的是正當程序問題。這個程序耗時耗力,過程漫長。讀者不妨用點耐心,看看國會對白宮前政委泰勒小姐關於此事的聽證的視頻(每個兩分鍾左右),就能體會到如何援引行政特權拒絕回答和程序漫長得折磨人的程度。民主黨對布什的政策非常不滿,但對之也是無奈。即便布什確有公報私仇之實,即便將此事捅到最高法院,這給過程也無法在布什任期之內彈劾掉布什,即此舉無助於民主黨想改變布什國策的目的。凡事有利有弊,正當程序可以避免許多冤假錯案,但是耗費的資源巨大,耗費的時間漫長。

 

【1】    http://www.time.com/time/politics/article/0,8599,1647157,00.html

【2】    http://news.xinhuanet.com/english/2007-07/25/content_6430966.htm

【3】    http://www.usdoj.gov/02organizations/

【4】    http://www.archives.gov/national-archives-experience/charters/constitution_transcript.html

【5】    http://www.web-access.net/~aclark/frames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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