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大S的漫談和G的兜圈之後,常委同誌又把狡辯術推低一檔:“誰說的,給證據”。常委同誌自己倒是句句不離經書,但他好像忘了,事務本身是不能證明它自己本身的。
對於大家不熟悉的東西,應當有證有據,已達到以理服人的目的。可是,1+1=2這樣的事是眾所周知的,如果你還要出處,一是顯露出你想刁難人的拙劣,二是暴露了你辯論水平的底下。日常生活中誰還要常識,象1+1=2一樣東西的證據呢?就是人家給了出處,說小學課本裏的,大概還要問:誰是作家?你和他聯係過嗎?甚至舉出例子,1+1<>2:一個男人和女人在一起,光看背影,就看不到女人肚子裏懷的孩子,雲雲。總之,把辯論引到歧路上去,使辯論無法進行下去。
希望基們能直接一點,不要回避主題。同時,在證明聖經時,拿點別的什麽東西作證據,不要總是以聖經來證明聖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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