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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童星為何從六樓縱身一躍?

(2022-07-04 07:08:31) 下一個

童星疑遭校園欺淩跳樓輕生!隱秘角落的“惡”如何懲治? 

近日,“一童星疑遭校園欺淩跳樓生還”消息引發網友關注。

6月26日,上海市閔行區教育局就此事進行通報:成立工作組,督促指導學校“校園欺淩治理委員會”依法依規開展調查。

近年來,校園欺淩事件頻繁出現在公眾視野。雖然此事是否係校園欺淩尚需調查認定,但它的發生仍然刺痛了公眾的神經,尤其是引發了家長群體的擔憂。如何認定校園欺淩?如果學生遭受校園欺淩,如何懲治欺淩者?法報君采訪了《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高界鵬凱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仲凱。

什麽是校園欺淩?

2020年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校園欺淩定義為“學生欺淩”,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

如何認定校園欺淩行為?

與學生間打鬧嬉戲有何區別?

為落實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2021年教育部頒布《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將五類行為歸入“學生欺淩”。根據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教職工發現學生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及時製止:(一)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三)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四)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五)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判斷一種行為是學生欺淩還是打鬧嬉戲,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並且從實施主體的人數及特定性、主觀的故意性、後果的傷害性等方麵綜合分析。

麵對行為多樣、

隱蔽性強、

危害性大的校園欺淩,

學校應該做些什麽?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工作製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淩的教育和培訓。學校對學生欺淩行為應當立即製止,通知實施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對實施欺淩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淩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淩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學校應當成立由校內相關人員、法治副校長、法律顧問、有關專家、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等參與的學生欺淩治理組織,負責學生欺淩行為的預防和宣傳教育、組織認定、實施矯治、提供援助等。學校應當定期針對全體學生開展防治欺淩專項調查,對學校是否存在欺淩等情形進行評估。

如果學生遭校園欺淩,

各方可能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關於校園欺淩各方主體的法律責任,一般涉及欺淩行為人本人、監護人和學校的責任。

如果欺淩者是成年人,則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存在公然侮辱他人或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等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等規定需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比如拘留、罰款等;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規定,向被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侮辱、誹謗、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犯罪,從而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欺淩者是未成年人,欺淩者及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行政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刑事責任: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關於學校和老師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等機構及其教職員工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民事責任:如果受欺淩者遭受損害,而欺淩事件又在學校可以合理預知並提供有效處置措施的範圍之內,則學校對此存在過錯,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如果欺淩事件後果特別嚴重,相關人員可能還會麵臨刑事責任的風險。如對學生欺淩疏於預防、處置,未盡到相應職責;瞞報、謊報校園欺淩情況;妨礙調查或提供虛假情況等,上述行為如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15歲童星為何從六樓縱身一躍?

2022-07-04 12:17:21 來源: 中國新聞周刊 

https://www.163.com/dy/article/HBEB4INH0514BE2Q.html

 

近日,15歲童星邵一卜的母親尤永梅在網絡發文稱,自己女兒在學校長期被同學造謠、誹謗、孤立,因為受不了校園欺淩,她從6樓跳下,造成全身多處骨折和創傷性胰腺斷裂等。

邵一卜是上海市閔行區莘城學校9年級的學生,也是一名童星。她曾參與《北鬥風雲》、《半生緣》、《不負時光》、《巨匠》等作品的拍攝。

邵一卜 資料圖

6月26日下午,上海閔行區教育局發布通報稱,針對邵同學被欺淩一事,已成立工作組,督促指導學校“校園欺淩治理委員會”依法依規開展調查。目前,邵同學已返校複學準備中考。

近幾年來,校園欺淩的事件頻繁出現,如何防範和幹預校園欺淩,也是各界關注的議題。

疑因校園欺淩跳樓

尤永梅第一次知道女兒遭遇校園欺淩,是2021年5月9日。班主任在電話中告訴她,邵一卜被班裏同學孤立,“說她在學校裏為人處世太驕傲,沒有人願意和她交往。經常出言不遜,說一位男同學是娘炮,說別人成績差等。”

聽聞班主任的陳述,尤永梅毛骨悚然,這太不像自己的女兒了。細問之下,邵一卜崩潰大哭,告訴她自己遭遇了校園欺淩,老師反映的事情並非她所為,是同學們在造謠誹謗。

尤永梅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女兒的遭遇是從8年級下學期開始的。因為女兒經常被老師們表揚,這讓很多同學不滿、嫉妒。先是網絡上造謠、說壞話,接著是開學後的排斥,“同學們交頭接耳說著話,邵一卜走過去,他們就努嘴、擠眼,後來就接著語言侮辱。”

根據尤永梅和同班同學小恩(化名)的家長講述,邵一卜的成績一直在班級前列。課餘時間,除了拍戲、接廣告,還學習潛泳、拉丁舞、畫畫等,“成績和業餘愛好都沒有耽誤,而且她也從不張揚,去拍戲也是她去了大家才知道。”

尤永梅說,最初參與霸淩的是3名女生,後更多的人加入了霸淩隊伍。這些學生對邵一卜的不滿,大多是一些瑣碎之事,所謂的“邵一卜說了壞話”,也是他們從其他同學口中得知。

舉報信裏,尤永梅也羅列了女兒如何被欺淩的細節:“他們喊邵一卜綠茶、惡心的人,發卷子、作業本就直接跳過;碰到邵一卜的東西會作惡心狀,旁邊同學就建議趕緊去洗手;分組時不願意與邵一卜同組;老師讓同學給成績優異者鼓掌,輪到邵一卜的名字時,掌聲就戛然而止;上課傳寫著女兒壞話的小紙條、發朋友圈辱罵……”

尤永梅在微博發布舉報信

邵一卜也告訴尤永梅,起初她也很困惑,她甚至不知道自己做錯了什麽。害怕媽媽擔心,她沒有向媽媽求助,她試著融入同學的團體,但被拒絕了。

“我和女兒說,我們會追究他們造謠誹謗的法律責任”,尤永梅說,她很快聯係班主任,要求老師調查並處理這件事。也是在這種情形下,幾名欺淩者寫下道歉信和檢討書,也有一些學生當麵道歉,承認了對邵的不當言行,並保證不再造謠。

尤永梅出示的道歉信中,一位同學說,她從別人那裏聽說邵一卜說了自己的壞話,所以對邵進行了冷言冷語。“現在我知道了她的為人,特別愧疚……她是個善良的女孩,我今天也會誠懇地向她道歉……”

還有一名謝姓同學的家長線上聯係尤永梅道歉,“我們和學校老師已經嚴厲批評她了,希望她能在這件事情上吸取教訓……我們一定嚴加教育和管理,杜絕這樣的不健康行為。”

這場風波之後,邵一卜繼續學業、拍戲、學習興趣愛好。在尤永梅看來,女兒在她的開導安撫下逐漸恢複狀態,除了偶爾沉默寡言,一切看上去沒什麽異常。

然而,誰也沒想到,厄運會在半年後降臨。當年11月的一個周日,邵一卜借跑步出門,從小區6樓跳了下去,造成全身多處骨折及創傷性胰腺斷裂等。

搶救醒來後,尤永梅忍著悲痛問女兒,到底發生了什麽。“她說媽媽,校園霸淩還沒結束,我撐不下去了。”

“他們還在繼續猖狂”,尤永梅在舉報信裏陳述,去年5月事發後,欺淩者並未收手,反而變本加厲,班主任還對她隱瞞了實情。

難以認定的校園欺淩

經過3個多月的搶救,邵一卜暫時保住了生命,但創傷性胰腺破破裂也使她至今無法正常飲食和運動。

出院後,尤永梅聯係了班主任並報警,要求追究實施校園欺淩的13名學生的法律責任。但事情並沒有想象中順利。尤永梅稱,她曾多次聯係學校協商此事,但校方始終不願出麵解決。

不得已,尤永梅選擇通過網絡將舉報信發了出來。與此同時,有家長出麵作證,還有同班學生家長透露,自己的孩子也因校園欺淩而退學。

邵一卜經搶救保住了生命 圖/受訪者提供

 

一名同學公開寫信稱,“邵一卜是班裏第一個自己上學而不用父母接送的同學,開朗、溫暖、樂觀、勤奮,這是我、也是全班同學對她的印象,聽聞(欺淩)這件事,我們也都深感震驚。她與其他同學從來沒有不同,可以說是受全班同學尊敬的優秀者。”

中國新聞周刊多次聯係上海市莘城學校及邵一卜班主任,電話均未能接通。據紅星新聞報道,閔行區教育局稱,已有工作人員根據相關管理條例督促學校處理此事,此事正在進一步協調處理之中。關於邵一卜母親網上所發言論是否全部屬實,其表示涉及校園欺淩認定一事,得由學校欺淩治理委員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認定。

6月26日下午,上海閔行區教育局發布通報稱,6月15日接到尤女士信訪(舉報)其女邵同學被欺淩一事,已成立工作組,督促指導學校“校園欺淩治理委員會”依法依規開展調查。目前,邵同學已返校複學準備中考。

這件事目前還沒有定論,不過,校園欺淩現象不容小覷。2017年,《中國校園欺淩調查報告》數據顯示,按照校園欺淩的方式進行分類,語言欺淩是校園欺淩的主要形式,發生率明顯高於關係、身體以及網絡欺淩行為,占23.3%。2019-2020年,華中師範大學教育治理現代化課題組也調查發現,語言欺淩的發生率達到17.4%。

陝西光合行動青少年教育與發展研究院的創始人沈旭長期關注校園欺淩。她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校園欺淩的認定本身是很困難的。對差異的不接納、不允許不符合標準,不允許弱,隻接受強,這些是導致校園欺淩很重要的原因。

“外貌、家庭背景、成績等不對等,都可能導致校園欺淩,甚至很多被欺淩者正是因為表現過於優異而被嫉妒,進而遭到排斥,這種情況其實很多,也是學校較難以處理的情況,因為很難拿到證據,甚至說不清原因。一些欺淩者可能隻是也想表現得優秀,但他們沒有出口,就會將自己的不滿轉向他人進行宣泄。”沈旭說。

在山東師範大學教授、中國心理學會校園欺淩與暴力防治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文新教授看來,校園欺淩的難以認定與校園欺淩本身的性質有關。欺淩事件中,蓄意傷害性難以進行判斷,欺淩者會推脫自身責任,傾向於否認自身意圖。另外,由於欺淩事件中的力量不平衡性,受欺淩者、旁觀者不願意或不敢報告欺淩事件中的真實情況。

其次,校園欺淩的認定缺少權威的參照標準。張文新解釋,現階段,教育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給出的校園欺淩界定不夠準確。這一界定有兩個問題,一是未充分體現欺淩事件中的“力量不平衡性”。二是教育部給出的校園界定中關注了身體、言語和網絡形式的欺淩行為,但是忽略了“造謠誹謗”、“社會排斥”這類典型的欺淩行為。此外,現有政策、法律中,並未對欺淩給出一個明確的操作定義,並未給出一個明確的分級標準。

張文新教授團隊對全國700餘名教師的調查研究發現,70.3%老師認為自己無法有效應對欺淩。在實踐過程中,許多學校麵臨缺少專業心理健康教師、班主任缺少專業技能培訓的困境;配有專業教師的學校,通常存在現有師資無法根據學校實際情況開發校本心理健康課程、遇到心理危機事件無法及時開展專業處理等問題。

校園欺淩發生後,我們該做些什麽

出現校園欺淩後如何應對,也是學校和家長關注的話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提到,學校應當對實施欺淩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淩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淩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教育部等十一部門於2017年印發的《加強中小學生欺淩綜合治理方案》,也對情節輕微的一般欺淩事件、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以及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淩事件如何處置,進行了明確。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條,也對校園欺淩有關事項作出規定和指導。

山東師範大學心理學院教授紀林芹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具體的操作中,家長獲知孩子遭受校園欺淩時,要主動安撫孩子,及時主動聯係學校,讓老師清楚欺淩給受欺淩者帶來的嚴重後果,並及時詢問學校采取的行動和措施的進展,同時,通過家庭教育,共同思考改善孩子目前處境的辦法,對受到欺淩的孩子進行社會技能訓練,提高他們解決問題的能力,如練習自信地說出“不”等。

“學校主管部門需要承擔起欺淩幹預的責任,對在校的欺淩者實施欺淩幹預”,紀林芹說,如果欺淩事件比較棘手,或者幹預並沒有使欺淩情況得到改善,學校主管部門也應聯係雙方家長到校商討處置的事宜。在實施幹預過程中,要及時告知家長處理欺淩事件的程序與進展。

不過,在張文新看來,目前防治校園欺淩的難點是有多個方麵的。一是社會大眾缺乏對校園欺淩及其防治的科學認識。在未成年人的教育實踐中,許多一線心理教師或班主任不能有效區分欺淩(尤其是關係欺淩)、攻擊、同學打鬧等行為現象,多數社會公眾往往低估欺淩的發生率和消極影響。

二是幹預過程中忽視了學校在欺淩防治中的主體地位。張文新說,在理念上,欺淩防治工作經常被學校看作是一項可有可無的輔助工作;經常將卷入欺淩事件的當事學生歸因於家庭教育不良的結果。在實施上,許多學校缺少科學的工作指南、工作體係與工作思路、具體舉措以及配套師資等,沒有針對欺淩事件的事先預防工作方案。

此外,缺少科學有效的預防幹預方案、缺乏實施欺淩防治的專業師資,也是治理校園欺淩的難點。

在沈旭看來,幹預欺淩,需要成年人正確的態度和方式。教師和家長批評教育,欺淩者道歉,與被欺淩者握手言和,並不意味著欺淩結束,反而可能會讓欺淩更加隱蔽,“他們如何成為欺淩者,背後有非常多複雜的原因。同時,這些孩子也需要支持,他們同樣需要關愛和輔導。”

沈旭認為,在欺淩事件發生後,最關鍵的不是界定是否為欺淩,或者誰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而是傾聽孩子的表達,同時讓大家明白,我們要創造的是一種平等的文化和氛圍,創造這樣的文化、減少和幹預欺淩、暴力每個人都有責任。“作為教育工作者,要注意如何引導孩子反思自己的價值觀、健康地表達情緒和壓力,能接納差異、多元價值觀,讓孩子參與討論、共同創造輕鬆、公正、平等、的文化與氛圍,教師以及家長需要思考自己的言行對孩子的影響,對孩子多一些傾聽,允許他們表達負麵情緒、允許犯錯、允許不完美,並能堅定建立界限,引導並示範如何做到尊重。這些是預防和幹預欺淩的關鍵。”

中國心理學會校園欺淩與暴力防治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山東師範大學心理學院教授陳光輝則建議,對於學校情境下的一般欺淩事件,可以采用基於心理幹預的談話方法,安撫受欺淩者情緒,促使欺淩者改變其行為和態度。嚴重欺淩事件發生後,學校可以委托具備心理谘詢服務資質的專業機構對受欺淩者進行心理谘詢;對於情節惡劣的嚴重欺淩事件中的欺淩者,學校可以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予以訓誡。

除了應對校園欺淩事件外,學校還應注重校園欺淩的預防工作。紀林芹強調,教育懲戒和法律手段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約束兒童青少年的行為,但不是終止欺淩發生最有效的方法,“從長遠的角度和更廣泛的效果來看,過多的懲戒措施可能導致師生關係惡化,使學生出現一係列嚴重的情緒問題和行為問題”。

沈旭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從法律條例到校園欺淩委員會,到學校定期舉行的防校園欺淩講座,這些基本的防範措施正在逐步加強,但在她看來,校園文化和價值觀建設,也是最重要的內容,“如何鼓勵、引導孩子正視自己,表達個人情緒,包括對自己和他人的不滿,這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陳光輝還提到,旁觀者是欺淩事件中重要組成部分,欺淩事件中旁觀者的行為也會受到同伴、家長、學校等多方麵的因素的影響。他說,如果欺淩行為不能得到及時製止,旁觀者會通過觀察同伴而習得他人的欺淩行為。因此,在安撫受欺淩者、教育欺淩者之外,教師還應嚴肅、公開地向班級中的同學說明欺淩的危害,強調欺淩發生時,不要圍觀、起哄,要站在受欺淩者一邊,嚐試製止欺淩,及時將欺淩事件向成人報告。

作者:王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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