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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通報唐山打人案細節 網友評論

(2022-06-21 05:43:13) 下一個

河北警方通報“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唐山打人案細節公布

https://www.guancha.cn/politics/2022_06_21_645617.shtml

2022年06月21日 10:23 來源:中國新聞網

 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廳發布《關於陳某誌等涉嫌尋釁滋事、暴力毆打他人等案件偵辦進展情況的通報》,全文如下:

據河北省公安廳官方微博21日消息,河北省公安廳通報關於陳某誌等涉嫌尋釁滋事、暴力毆打他人等案件偵辦進展情況。通報內容如下:

2022年6月10日淩晨,唐山市路北區某燒烤店發生一起尋釁滋事、暴力毆打他人案件,造成惡劣影響,引發廣泛關注。河北省委、省政府、公安部高度重視,要求迅速查清全案,依法嚴懲犯罪。河北省公安廳組織指揮案件偵辦並指定異地管轄,公安部迅速派出專家組一線指導督導。唐山、廊坊等地公安機關迅速行動,經全力工作,目前案件偵辦取得階段性進展。

經查,2022年6月7日,陳某亮(男,43歲)等4人從江蘇駕車至河北唐山,與陳某誌(男,41歲)等人合謀實施網絡賭博洗錢違法犯罪活動。6月10日淩晨,陳某誌等5人與陳某亮等4人在唐山市路北區某燒烤店聚餐飲酒。期間,2時40分,陳某誌對下班後在同店就餐的王某某(女,31歲)進行騷擾,遭拒後夥同馬某齊(男,25歲)、陳某亮等人,對王某某、劉某某(女,29歲)等4人進行毆打,2時47分逃離,2時55分4名被害人由120送醫。2時41分接群眾報警後,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機場路派出所民警率輔警於3時09分趕到現場開展處置工作。

在公安部統一組織指揮下,河北、江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於6月11日將9名涉案人員(7男2女)全部抓獲。6月12日,經檢察機關批準,9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被害人就醫後,遠某(女,24歲)、 李某(女,29歲)經醫院檢查無需留院治療後自行離開;王某某、劉某某在普通病房住院接受治療,目前傷情已好轉。6月20日,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王某某、劉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遠某、李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公安機關在偵辦此案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陳某誌其他違法犯罪線索:2015年12月12日,陳某誌以追討索要債務為由,指使劉某、高某、侯某亮、王某對商某凱實施毆打後非法拘禁,經傷情鑒定商某凱為輕傷。2018年9月23日,陳某誌明知他人向其抵債的轎車為盜搶車輛,仍指使麽某宇、範某鬆隱瞞事實將該車質押貸款14.8萬元。2022年6月9日,陳某誌、陳某亮、李某等7人在唐山某酒店實施網絡賭博洗錢違法犯罪活動,涉案資金66.03萬元。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歸案。此外,公安機關還發現陳某誌、陳某亮、沈某俊、馬某齊、李某等人其他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線索相關人員是否涉嫌黑惡組織犯罪,目前正在加緊偵查調查。

連日來,唐山市縣兩級公安機關開通舉報電話、設立舉報郵箱,並通過現場接待、網上搜集等,深入發動群眾舉報各類違法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正在全麵梳理研判,逐一核查、分類處理,對重點線索特別是涉黑涉惡線索,采取掛牌督辦、異地用警、提級管轄等方式,迅速依法開展核查調查,堅決查清查透查徹底。

在全力推進案件偵辦工作的同時,公安警務督察部門會同紀檢監察機關及時介入, 對出警不及時、執法不規範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開展深入調查,目前已有警務人員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唐山市公安局對路北分局副局長李某予以免職

公安機關將及時向社會通報案件偵辦等後續進展情況。

河北省公安廳

2022年6月21日

  唐山燒烤店打人案時間線

  6月10日淩晨2點40分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機場路派出所轄區某燒烤店發生一起尋釁滋事、暴力毆打他人案件,引發廣泛關注。

  10日下午,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通報該案件,通報稱警方已經鎖定嫌疑人,正在全力實施抓捕。

  11日下午,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通報,該案九名涉案人員已全部歸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11日晚,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官方微博通報,根據省公安廳指定管轄,發生在唐山市路北區某燒烤店的尋釁滋事、暴力毆打他人案件,由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偵查辦理。

  12日上午,河北“廊坊公安”公眾號12日發布警情通報:經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陳繼誌等9名犯罪嫌疑人已由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執行逮捕。

  12日下午,唐山市召開夏季社會治安整治“雷霆風暴”專項行動動員部署大會,唐山市委、市政府決定,從即日起開展為期半個月的夏季社會治安整治“雷霆風暴”專項行動。

  • 原標題:關於陳某誌等涉嫌尋釁滋事、暴力毆打他人等案件偵辦進展情況的通報
  • 責任編輯: 楊蓉 
 

熱門評論 30條

  • 來源:微博@斯庫裏
    “怎麽才是輕傷和輕微傷?”
    “為什麽不是性騷擾不成故意殺人未遂呢?”
    1.首先司法認定的傷情,和目視的傷情結果差異化挺大的。
    具體什麽樣的傷情範圍,大家可以去網上搜,有標準。
    假如您懶得查,那我粗糙一點講,大致是:
    “哎呦怎麽打成這樣?”——輕微傷
    “要打死人了!”——輕傷
    “這已經沒有搶救的必要了吧?”——重傷
    2.輕微傷拘留,輕傷一到三年,重傷三到十年。
    3.打人的王八蛋不是瘋子,騷擾不成就要殺人這種事可能性真的不大。
    其實換個角度想,把人打成那樣隻是個輕傷,恰恰說明這種事他們做的熟了。
    普通老百姓反而不知道“該如何把人打的很慘,同時還不出事。
    ”普通人——下手沒輕沒重
    壞人——打人打得看起來很慘,但是想要因此追他的責,卻比想象中的要輕。因為施暴的目的是震懾圍觀者,好讓自己今後順利地繼續為非作歹,而不是幹了這一票之後直接吃槍子。
    大壞人or高手——表麵上沒事,實際打出暗傷,過一個月之後死了,自己可以逃脫懲罰。(這種在現代醫學發展下,已經幾乎不存在了)
    4.看通報,明顯是打算深挖案件,最後達成數罪並罰,從重判處的結果。
    5.死刑的可能性不大,除非在審訊中再發現更嚴重的罪行。
    6.現在就質疑裏麵有什麽暗中交易的,上麵這些話不是跟您說的。您繼續憤怒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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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什麽看起來很嚴重的樣子卻隻是輕微傷或者輕傷?”關於這一點,@江寧公安在線 有科普:法律上說的“輕傷”,“輕微傷”,可能和一般人的理解有很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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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行好事莫問前程人是鐵 飯是鋼 一頓不吃餓得慌
    人民團結
    果不其然,謠言在官方通報之前先出來了,微信群傳開了,說被打女子重傷慘不忍睹。
    慘不忍睹那肯定是真的,但是法律上的輕重傷和平時普遍認知上的輕重傷概念不同。顱骨骨折肋骨骨折兩處以上聽起來應該很重了吧?對不起,輕傷二級。
  • 110沒有120快?
  • 終於,見到事件的通報了!
  • guan_15765844942339
    輕傷?
    法律量刑定義的輕傷,不是平常理解的輕傷。骨折都算司法鑒定上的輕傷,可以自行查網絡詳細信息。
  • guan_15765844942339
    輕傷?
    司法上的輕傷差不多是普通說法中的重傷,司法上的重傷一級離死就一步之遙
    就毆打而言,得打成植物人、雙目失明,完全破相等等的,才到得了重傷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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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部樓層
    多佐羅夫同誌 
    5.3 聽器聽力
    5.3.4 輕傷二級
    a)外傷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聽骨骨折或者脫位;聽骨鏈固定。
    c)一耳聽力障礙(≥41dB HL)。
    d)一側前庭平衡功能障礙,伴同側聽力減退。
    e)一耳外耳道橫截麵1/2以上狹窄。

    5.4 視器視力
    5.4.4 輕傷二級
    a)眼球穿通傷或者眼球破裂傷;前房出血須手術治療;房角後退;虹膜根部離斷或者虹膜缺損超過1個象限;睫狀體脫離;晶狀體脫位;玻璃體積血;外傷性視網膜脫離;外傷性視網膜出血;外傷性黃斑裂孔;外傷性脈絡膜脫離。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傷性白內障;外傷性低眼壓;外傷性青光眼。
    c)瞳孔括約肌損傷致瞳孔顯著變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徑0.6cm以上)。
    d)斜視;複視。
    e)瞼球粘連。
    f)一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或者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雙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或者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原單眼中度以上視力損害者,傷後視力降低一個級別。
    g)一眼視野半徑50o以下(視野有效值80%以下)。

    5.5 頸部
    5.5.4 輕傷二級
    a)頸前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5.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
    b)頸前部瘢痕,單塊麵積4.0cm2以上,或者兩塊以上麵積累計6.0cm2以上。
    c)甲狀腺挫裂傷。
    d)咽喉軟骨骨折。
    e)喉或者氣管損傷。
    f)舌骨骨折。
    g)膈神經損傷。
    h)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征象。

    5.6 胸部損
    5.6.4 輕傷二級
    a)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導管損傷。
    b)肋骨骨折2處以上。
    c)胸骨骨折;鎖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鎖關節脫位;肩鎖關節脫位。
    e)胸部損傷,致皮下氣腫1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積血;胸腔積氣。
    g)胸壁穿透創。
    h)胸部擠壓出現窒息征象。

    5.7 腹部
    5.7.4 輕傷二級
    a)胃、腸、膽囊或者膽道挫傷。
    b)肝包膜下或者實質內出血。
    c)脾包膜下或者實質內出血。
    d)胰腺挫傷。
    e)腎包膜下或者實質內出血。
    f)肝功能損害(輕度)。
    g)急性腎功能障礙(可恢複)。
    h)腹腔積血或者腹膜後血腫。
    i)腹壁穿透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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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盆部及會陰
    5.8.4 輕傷二級
    a)骨盆骨折。
    b)直腸或者肛管挫裂傷。
    c)一側輸尿管挫裂傷;膀胱挫裂傷;尿道挫裂傷。
    d)子宮挫裂傷;一側卵巢或者輸卵管挫裂傷。
    e)陰道撕裂傷。
    f)女性外陰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0cm以上。
    g)龜頭部分缺損。
    h)陰莖撕脫傷;陰莖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2.0cm以上;陰莖海綿體出血並形成硬結。
    i)陰囊壁貫通創;陰囊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0cm以上;陰囊內積血,2周內未完全吸收。
    j)一側睾丸破裂、血腫、脫位或者扭轉。
    k)一側輸精管破裂。
    l)輕度肛門失禁或者輕度肛門狹窄。
    m)輕度排尿障礙。
    n)外傷性難免流產;外傷性胎盤早剝。

    5.9 脊柱四肢
    5.9.4 輕傷二級
    a)四肢任一大關節功能喪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經損傷。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脫位(尾椎脫位不影響功能的除外);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e)肢體大關節韌帶斷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長骨骨折;髕骨骨折。
    g)骨骺分離。
    h)損傷致肢體大關節脫位。
    i)第一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一趾缺失。
    j)兩節趾骨骨折;一節趾骨骨折合並一蹠骨骨折。
    k)兩蹠骨骨折或者一蹠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蹠跗關節脫位。
    l)肢體皮膚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0cm以上。

    5.10 手
    5.10.4 輕傷二級
    a)手功能喪失累計達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個指節離斷或者缺失。
    c)兩節指骨線性骨折或者一節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節)。
    d)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11 體表
    5.11.3 輕傷二級
    a)挫傷麵積達體表麵積6%。
    b)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0cm以上。
    c)撕脫傷麵積50.0cm2以上。
    d)皮膚缺損6.0cm2以上。

    5.12 其他
    5.12.4 輕傷二級
    a)IIo以上燒燙傷麵積達體表麵積5%或者IIIo麵積達0.5%。
    b)呼吸道燒傷。
    c)擠壓綜合征(I級)。
    d)電擊傷(Ⅰo)。
    e)溺水(輕度)。
    f)各種損傷引起休克(輕度)。
    g)呼吸功能障礙,出現窒息征象。
    h)麵部異物存留;眶內異物存留;鼻竇異物存留。
    i)胸腔內異物存留;腹腔內異物存留;盆腔內異物存留。
    j)深部組織內異物存留。
    k)骨折內固定物損壞需要手術更換或者修複。
    l)各種置入式假體裝置損壞需要手術更換或者修複。
    m)器質性陰莖勃起障礙(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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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懂經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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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實很"簡單"呢  畢竟主犯罪行累累  要是不簡單的話怎麽還一直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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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評論 8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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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部樓層
    高山
    根據公報內容“2:40開始打人,2:41公安接到報警,2:47分打人的才逃跑”
    請問你是怎麽推斷出“打人的報警兩分鍾就跑了”結論的?
    看錯了
  • 全部樓層
    老趙
    黑社會打人慣用手法,軟底鞋踹頭基本輕傷,而且還沒有內傷,但頭部腫大非常嚇人。就這個打人的手法就可以確定為黑社會,但還需要關鍵證據
    誅心之論
  • 全部樓層
    guan_16140518001128
    趕緊回家料理後事吧
    積德,江西這次水災挺嚴重的。
  • 全部樓層
    我與狸奴不出門
    這些“輕傷”看著真是嚇人
    法條規定和我們日常認識還是區別挺大的,可能我們覺得的“輕傷”實際最多就能算條文裏的“輕微傷”
    錯,你以為的“輕傷”在刑法上不算受傷
  • 我家的地得掃了
    “為什麽看起來很嚴重的樣子卻隻是輕微傷或者輕傷?”關於這一點,@江寧公安在線 有科普:法律上說的“輕傷”,“輕微傷”,可能和一般人的理解有很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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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這個判定標準該改一改了!
  • 我家的地得掃了
    “為什麽看起來很嚴重的樣子卻隻是輕微傷或者輕傷?”關於這一點,@江寧公安在線 有科普:法律上說的“輕傷”,“輕微傷”,可能和一般人的理解有很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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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社會打人慣用手法,軟底鞋踹頭基本輕傷,而且還沒有內傷,但頭部腫大非常嚇人。就這個打人的手法就可以確定為黑社會,但還需要關鍵證據
  • 這明顯是故意殺人,為啥輕描淡寫?
  • 碗友分析了什麽是輕傷,司法上判定的輕傷和群眾們理解的不一樣,這個很重要。但1人輕傷2人輕微傷,目前已經事發11天,三人在醫院也已經恢複了11天。但11天過後,未見任何省市領導、警務、政法口的領導去探望傷者,即便是網上如此多謠言說傷者還在ICU、傷者已經去世的情況下,依然沒有人去探望,去采訪。這就透著一股詭異之風。三人成虎,卻不敢用行動來平息老百姓們出於對自身的安危考慮所產生的最基本的生存焦慮,這合理麽?
  • 全部樓層
    guan_15873930702928
    正常,其實120也沒多快。一般半個小時都是正常的甚至算快的。110要真想達到你心目中的抵達速度,必須把公安建成新疆這樣,但這樣成本很高
    120用了14分鍾,110用了28分鍾——事發地距離派出所800米,即使慢慢步行15分鍾也能到。跑的話用不了3分鍾!
  • 全部樓層
    老馬迷途
    這種法律定義的輕傷為何不能按平常理解的來定義?這種骨折都算輕傷,非要等打殘、打死人了才算重傷?我怎麽感覺是在縱容、指導罪犯掌握暴力的尺度?這樣的量刑尺度,既缺乏“不以惡小而為之”警示,也沒有“為惡必嚴辦”的震懾作用!該修法了
    你以為你是誰?攪渾水挺有一套的!
  • 全部樓層
    guan_16140518001128
    趕緊回家料理後事吧
    請積口德
  • 江北
    兩點多才下班?王某幹啥職業的!看她掄酒瓶砸人的動作,也不是一般人。
    你這不是蠢就是壞!!
    任何文明社會,在正常情況下,必須保證每個公民在店鋪正常營業下能夠自由的吃吃喝喝。與你從事何種職業無關。
    為什麽那幾個人查被眾人喊打喊殺,是因為那幾個人渣的行為已經突破了道德,法律,公序良俗的底線。與那幾個女性從事的職業無關。
  • 全部樓層
    瘟疫公司搬磚部
    還沒有能判五年的尋釁滋事罪量刑重,強烈建議檢察院按尋釁滋事罪而不是故意傷害罪來起訴。
    可以並罰嗎?
  • 同欣
    我家是江西上饒的,人在浙江上班。昨天半夜我媽給我發信息,夜裏突然水位上漲,幾個小時就把我家一樓淹掉了,聽她說村裏已經有老人和小孩被衝走了,早上看到信息,打電話也聯係不到家裏的任何人,我外婆家位置更低,打開網絡發現沒有任何人關注,現在家裏什麽人也聯係不上。不知道怎麽辦了。
    趕緊回家料理後事吧
  • 李藏德小往大來,天地交,其誌同。
    覺得凡是受公眾關注度高的案件應該有一兩個“人民代表”參與其中,這樣能夠讓公眾釋疑。
  • 全部樓層
    零一
    看距離
    派出所距離打人現場直線距離隻有800米,就是用兩腳跑步趕赴現場也用不了3分鍾吧???
    請你繼續找其它理由為他們開脫……
  • 來源:微博@斯庫裏
    “怎麽才是輕傷和輕微傷?”
    “為什麽不是性騷擾不成故意殺人未遂呢?”
    1.首先司法認定的傷情,和目視的傷情結果差異化挺大的。
    具體什麽樣的傷情範圍,大家可以去網上搜,有標準。
    假如您懶得查,那我粗糙一點講,大致是:
    “哎呦怎麽打成這樣?”——輕微傷
    “要打死人了!”——輕傷
    “這已經沒有搶救的必要了吧?”——重傷
    2.輕微傷拘留,輕傷一到三年,重傷三到十年。
    3.打人的王八蛋不是瘋子,騷擾不成就要殺人這種事可能性真的不大。
    其實換個角度想,把人打成那樣隻是個輕傷,恰恰說明這種事他們做的熟了。
    普通老百姓反而不知道“該如何把人打的很慘,同時還不出事。
    ”普通人——下手沒輕沒重
    壞人——打人打得看起來很慘,但是想要因此追他的責,卻比想象中的要輕。因為施暴的目的是震懾圍觀者,好讓自己今後順利地繼續為非作歹,而不是幹了這一票之後直接吃槍子。
    大壞人or高手——表麵上沒事,實際打出暗傷,過一個月之後死了,自己可以逃脫懲罰。(這種在現代醫學發展下,已經幾乎不存在了)
    4.看通報,明顯是打算深挖案件,最後達成數罪並罰,從重判處的結果。
    5.死刑的可能性不大,除非在審訊中再發現更嚴重的罪行。
    6.現在就質疑裏麵有什麽暗中交易的,上麵這些話不是跟您說的。您繼續憤怒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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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JU觀察員Make things happen
    guan_15573723242316
    2時41分接群眾報警後,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機場路派出所民警率輔警於3時09分趕到現場開展處置工作。
    我倒覺得這個20來分鍾追究意義不大,畢竟是半夜3點
  • 全部樓層
    飛行的大豆
    我個人認為,如果這種定義,跟普通人理解出現了嚴重誤差。那麽就不是天天跟人解說這些,而是隻要把定義詞改一下就行了。
    很簡單就能解決的問題,為什麽就一定要天天去糾正別人呢?
    這會影響到判罰,還是會影響到法官工作呢?如果什麽都不影響,就請不要用這種故意跟群眾扭著來的定義詞了。 
    外行就不要挑戰人家吃飯的專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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