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談] 喜歡,愛情和婚姻
(2006-12-07 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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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並不需要很多的理由,一點就行。就是再有缺點的人,隻要有一點可愛,就會有讓人喜歡的理由。喜歡並不一定需要深入的了解,很多一見鍾情其實是相見恨晚的喜歡。喜歡的程度與了解的程度相關,喜歡的最高級大概就是敬佩和愛慕,就像心目中的偶像一樣。
愛情,需要更深的了解和更多的理由。這樣的了解和理由也適用於親情,友情等,愛情的基礎是敬佩和愛慕,不僅是對外表,而且更重要的是心中的愛慕。要愛慕一個人首先必須了解一個人。在不了解的基礎上的愛慕如沙灘上建屋,坍塌的可能性很大。愛情的最高級是忘我,在某種程度上也可稱之為癡情, 但癡情不是忘我。有的人癡情, 但是還是沒有到達忘我. 愛到忘我並非任何人都能做到或願意做到。
婚姻與其說是愛情的歸宿,還不如說是對愛情的一種不信任。婚姻是用法律形式對愛情的一種承認,也是社會對愛情的約束。戀愛的過程是追求最大交集,尋找兩人的共同點,婚後的相處是發現對方缺點的過程,摸索寬容的限度,離婚則是缺點低於了容忍的限度。所以說,如果要婚後幸福,不離婚,結婚前不僅要知道對方的優點,更重要的是了解對方的缺點,和自己的容忍度。 愛情是尋找共同點, 婚姻是尋找不同點, 如果不同點, 能忍受,那婚姻就沒事. 否則, 就算共同點再多,也沒有用.
現實中的婚姻就像萬花筒一樣. ...................................................................
PS:獻給想要進城的和出城的朋友們。:)
發哥,這很精辟呀!
法律自命能統禦情欲的不規則動作:它以為能令我們的意誌抑製我們天性中不由自主的感情,可實際呢?現在看來婚姻製度的作用越來越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