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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澳台官方的八小時工作製

(2020-01-09 11:31:55) 下一個
中港澳台官方的八小時工作製
 
 
中國大陸
 
1949年9月通過的具有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32條規定:“公私企業目前一般應實行八小時至十小時的工作製,特殊情況得斟酌辦理。”例如,1949年11月由濰坊兵工廠、渤海兵工廠、膠東兵工七廠抽調800餘人組建的山東輕金屬公司(現今的中鋁山東鋁業公司)“當年實行十小時工作製,白天上班,晚上還要扛起槍當護廠隊”。
 
1952年7月25日政務院第一百四十六次政務會議通過《關於勞動就業問題的決定》規定:“為保障職工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並擴大就業麵,應有計劃有步驟地堅決貫徹八小時至十小時工作製,一切較大的公私營工礦交通運輸企業均應盡可能實行八小時工作製。凡屬有原料,有銷路,技術條件許可者,可將現行的每日一班製或兩班製改為每日兩班製或三班製。大中城市和工礦區的國營商店、合作社也應盡可能實行八小時工作製。有害健康的工作,每日工作時間還應低於八小時。一切公私企業的加班加點,均應受嚴格的限製。”
 
1956年6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建築業實行8小時、小禮拜工作製度的規定》
 
1994年1月24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實行不定時工作製的,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作製度。”
 
1994年7月5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將8小時工作製上升為法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製度。”
 
1995年2月17日國務院第8次全體會議通過《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第三條修改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超過工作日法定勞動小時的,按照雙倍的小時工資支付加班報酬;節假日加班的,按照三倍的小時工資支付加班報酬。
 
香港特別行政區
 
目前還沒有標準工時的相關法律。2012年,香港七大商會(香港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中華廠商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雇主聯合會、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及香港零售管理協會)以標準工時立法將破壞香港自由經濟體製為由,發表反對立法聲明書。2013年4月9日,香港標準工時委員會宣布成立。首任標準工時委員會主席梁智鴻。2014年7月底,香港標準工時立法的公眾谘詢期結束。
 
現時香港的全職僱員的估計每周估計總工時平均數為49小時。根據瑞銀2012年「價格與收入」報告,香港的人均年度工作時間為2,296小時,高於全球(1,915小時)和亞洲(2,154小時)平均人均年度工作時間,位列全球第五高工時的地區。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僱員每周的平均工作時數應約為40小時。
 
另據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的《最低工資及標準工時意見調查2010》,逾八成市民認為香港人超時工作的問題嚴重,並有三分之二支持就最高工時立法。就香港工黨所得數據,有7成受訪者在超時工作後沒有得到任何補薪或補假。
 
鑑於2011年香港開始實施最低工資,香港政府於2010至2011年度施政報告中承諾研究標準工時。 於2012年11月26日,勞工處發表了《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分三個方麵研究了其他地方在規管工時的製度和經驗、包括各行各業僱員的最新工時情況的統計數據、和分析及評估香港設立標準工時的影響。就標準工時進行了靜態影響評估,在選定的政策設定(由最寬鬆至最緊的規管情況)下(包括40至48標準工時規定、原有時薪1-2倍的法定最低超時工資率、無任何豁免至豁免經理及行政人員、專業人員和輔助專業人員),勞工處估計標準工時影響957,100位(總僱員的36.7%)至2,378,900位(總僱員的91.1%)僱員不等,估計總薪酬開支的增加約1,133,200,000元至55,220,800,000元。於2013年施政報告中,香港政府指勞工及福利局將於2013年第一季按照其政綱,成立由政府、僱主和僱員代表,以及學者和社會人士組成的「標準工時專責委員會」,跟進《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2016年5月25日,瑞銀在2015年9月公布的報告揭示,香港是全球工時最長的地方,每周平均工時逾50小時。
 
2017年2月,標準工時委員會向政府提交報告,當中有三項重點建議,包括合約工時是指勞資雙方以合約規管形式,列明僱員每日或每周的工作時數。與標準工時不同,合約工時並非以立法介入,並劃一僱員的工時,而是通過個別合約保障僱員,訂明超時工作所獲得的補償。有勞工團體認為在勞資關係不平等下僱員沒議價能力,合約工時反而助長僱主將長工時合法化。香港現時未有法定標準工時及最高工時規管。這就是資本家不準工人成立工會的原因。
 
 澳門
 
在澳門,每天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8小時。
 
因應企業營運特性及勞資雙方協議則為「每天不超過12小時、每周48小時」。超時補償包括超時補薪及補償休息時間。如屬強製性(無須徵得僱員同意)的超時工作,僱員享有1.5倍的工作報酬及有薪額外有薪休息時間。而透過協議提供超時工作(須有證明同意的紀錄),僱員享有1.2倍的工作報酬。 
 
台灣
 
在台灣,按《勞動基準法》規定,自2016年起,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情況外,若僱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每天工作時間(含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超時補薪的工資為: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內: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即至少1又1/3倍);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內: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即至少1又2/3倍)。
 
然而由於政府縱容企業對勞動基準法責任製相關規定的濫用,在實務上許多公司員工工作嚴重超時,並且無加班費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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