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攻擊與中國邏輯
原創 2018-03-06 一枚 哲學與政治
坊間說,這世上有兩種邏輯,一種是邏輯,另一種是中國邏輯。
前者是就事論事,講道理;後者是東拉西扯,訴諸情緒。因此,前者要回答的是“是“或者“否”,如同蘇格拉底的談話錄,論辯雙方合作尋求一個共識性的答案。如果說前者受理性的指導,後者則被偏見所支配,目的是要爭個輸贏。前者針對的是事,後者指向的是人。
讀書時候,老師講很多國人心中沒有是非,隻有對錯。何謂“對錯”?對者,隊也,站隊。和我站在一起就“對”了,如果“錯位”了就是“錯”了。
因此,中國邏輯中,在公共討論,首先要分清“對錯”。一句話,站在什麽立場,為誰說話?分清敵我是革命的首要問題。不跟我一撥的,肯定是壞蛋。非我族類,其心必異。
其次,射人先射馬,殺敵要誅心。不管對方說得是不是事實,關鍵是,你這樣說,是什麽動機,有什麽不可告人的目的?笑話,都說了不可告人,為什麽要告訴你。
第三,你道德敗壞,所以不誠實,說話不可信。這便是抹黑對手,把對手打成品行低劣者。消滅提出問題的人,好像也就“消滅”了問題。
然而,真正的邏輯應該是,事實就是事實,不在乎誰說出來。親生的母親,會將滾燙的油倒進女兒的嘴裏;素不相識的人,也會向陌生人伸出援手。自己兒子提出的建議,並不比鄰居高明多少。本民族的暴君,可能比外民族的統治者,帶來更大的災難。
同樣的人,不一定會言行一致,不能因人廢言,也不能因言廢事。王莽未篡時,被譽為“當代周公”。汪兆銘還不是汪精衛時,也曾是“引刀成一快,不負少年頭”的少年豪傑。雖然事情是人做的,但人之為事,是多種因素促成,既是人格使然,更有情境的影響。所以,人是人,事是事。
邏輯上有種謬誤,叫“訴諸人身”,指的是訴諸保護和攻擊提出論題的人。訴諸人身的謬誤,又分為人格人身保護、人格人身攻擊、處境人身保護與處境人身攻擊。
公共討論中,最常見的訴諸人身謬誤就是人格人身攻擊。通過詆毀對方的人品,達到否定對方主張的目的。人身攻擊者的目的,是激發情感,引發聽眾心理聯想,訴諸非理性因素,不相信對方的論題。
這一邏輯謬誤也叫“溯源謬誤”。用籃球運動中的“打人犯規”來比喻,正常的討論就好比是“打球”,這是沒錯的;但有人不是”打球“,卻去打帶球的人,便是犯規了。因為,即使是人格有問題者,他或她說的話,未必全錯。不能是“凡是敵人擁護的我們都反對”。
當年,FBI將美國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的性愛錄音帶寄給美國的主要媒體、民權運動的資助者,以及金的妻子。他們這樣做的意圖非常明顯:把金搞臭。據說金的妻子收到了那盤記錄他丈夫出軌的性愛錄音帶,跟金大吵了一架。可是美國的大媒體卻出奇一致地拒絕發表這些資料,認為性醜聞與金領導的黑人民權事業無關,反倒是竊聽行為,更可惡。
人是生物體和社會體的混合物。個人在私人世界裏,他是什麽樣一個人,隻要不妨礙到他人,外人無權幹涉。事實上,一旦“影響”到他人和社會的公序良俗,那便是進入了公共領域了。社會對一個人的評價,更多的基於其在公共領域的表現。舉個極端的例子,以私人道德而論,希特勒可以說是個“道德完人”,戰爭英雄,愛國者,博學多才,沒有婚外情,個人生活無可挑剔。丘吉爾,睡懶覺,吸過毒,滿嘴粗話,婚外情。
兩個成年人的事情,如涉及騷擾,就去打官司;如你情我願,就別到處宣揚。一個”少兒不宜“的故事,如進入公共領域,如同三亞的6316房間事件,等待事主的很可能就是警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