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標題/摘要:來自全國50個州超過2500普通公民聯署狀告參議院多數黨領袖麥康納(共和黨)在2016年封殺奧巴馬總統提名最高法院的候選人加蘭法官,公然違背三權分立,嚴重違反正當程序,損害公民平等選舉權利。
作者:海闊天空,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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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6月7日)紐約聯邦地區法院將就一個訴訟舉行預審會議(Initial Conference)。這個訴訟由美國平等選舉權利組織(http://equalvoteamerica.org/)於今年三月發起向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狀告聯邦參議院多數黨領袖麥康納(Mitch McConnell)(CASE#1:19-cv-02346)。2016年奧巴馬總統提名加蘭法官(Merrick Garland)填補最高法院的空缺,麥康納違反一貫常規和先例,拒絕履行參議院確認程序,公然違背三權分立,嚴重違反正當程序,損害公民平等選舉權利。
預審會議定於2019年6月7日上午10點,紐約珍珠街500號,法庭18B舉行,由法官科特(Denise Louise Cote)主持,與原告律師和被告律師,討論確定雙方呈交陳述和回應的時間表,以及法庭辯論的日期。
相關的憲法原則和條款
起草憲法的開國先驅們確立了三權分立原則,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之間建立“製約”和“平衡”(Check and Balance)的機製,同時也賦予各權明確具體的“權力”(Power)和必須執行的“職責”(Duty)。
三權分立原則的具體操作之一就是關於聯邦政府重要職位的任命程序:總統提名,參議院確認。相關的憲法條款在第二章第二節原文如下:“[President]he shall nominate, and by and with the Advice and Consent of the Senate, shall appoint Ambassadors, other public Ministers and Consuls, Judges of the Supreme Court.” 根據語法,“Shall”表達的是必須執行的職責和必須服從的權力。
根據以上憲法條款,對於任何總統提名,參議院既有權力也有職責給與“建議和同意”(Advice and Consent)。其具體操作就是執行長期形成的有一係列步驟的確認程序:每個參議員有權約見候選人進行麵談,司法委員會審核候選人的曆史材料,舉行公開聽證會,委員會內部投票,參議院全體辯論,最後參議院全體投票。每個參議員在最後表決的時候完全有權投票支持或者反對。
如此長期形成各方一直遵守的確認程序,也就構成了憲法所說的正當程序(Due Process)。曆史上所有的總統提名大法官人選,無論黨派,都經過這樣的參議院確認程序(Confirmation Process)。
相關的曆史先例
2016年2月13日在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去世。這是自1900年以來的第七次最高法院在總統選舉年期間空缺席位。
參議院對以上六個發生在大選年的先例不僅履行了確認程序,而且在5至125天之內投票通過。另外有四個先例值得一提,即總統和控製參議院來自不同的政黨。
麥康納對加蘭法官的完全封殺
但是,在斯卡利亞大法官去世僅僅幾個小時之內,作為參議院多數黨領袖的麥康納就宣布,“現在2016是大選年,美國人民應該對最高法院的未來方向有發言權。 總統有提名最高法院法官的憲法權力,參議院有憲法權力對總統實行製約並拒絕考慮。”
3月7日,356名法學教授和其他法律學者發表公開信,譴責參議院共和黨人拒絕考慮任何奧巴馬提名人是故意瀆職,違背製憲者的意圖,並且削弱我們民主體製的公正和憲政的運作。
3月9日,將近250名知名律師敦促參議院多數黨領袖對加蘭提名履行確認程序,指出近三分之一的總統在大選年提名大法官而且最終得到確認。
3月16日,奧巴馬總統提名加蘭法官,以填補最高法院空出的席位。在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具有僅次於最高法院的權威地位,而加蘭是該法院的首席法官,比許多現任大法官的上任前的資曆還要高。
遺憾的是,麥康納的確公然違反所有曆史先例,對奧巴馬總統提名的加蘭法官采取完全封殺的策略,拒絕履行參議院確認程序,如同根本沒有發生一樣。
其實2016年共和黨在參議院占多數,他們完全可以在最後投票的時候投票反對加蘭法官。但這種投票必須在公正,公開的確認程序之後進行,因為遵守公認的確認程序是維護司法獨立的關鍵基礎之一。然而,麥康納和他的共和黨同僚們知道,一旦履行慣例的確認程序,他們找不出任何理由反對一個完全合格而且備受尊敬的加蘭法官。
事實上,在1997年共和黨在參議院以55-45占據多數。當克林頓總統提名加蘭接替上訴法院的空缺之後,參議院以76-23通過。也就是說當時多數的共和黨參議員(32)投了讚成票。而且投反對票的23名共和黨參議員都是因為他們認為這個空缺席位不需要填補,而不是反對加蘭。
而且在2010年,當時的共和黨大佬之一的參議員哈奇(Orrin Hatch)就敦促奧巴馬提名加蘭為大法官,因為加蘭是兩黨共識的提名人,將順利贏得參議院的確認。
作為對比,1991年老布什(共和黨)提名保守派的托馬斯(Thomas)接替退休的自由派馬紹爾大法官(Marshall)。托馬斯因為被指控性騷擾,而成為非常有爭議的提名人。當時民主黨控製參議院,但是民主黨領袖達舍爾(Tom Daschle)和司法委員會主席拜登(Joe Biden)都沒有濫用權力,肆意改變遊戲規則來封殺托馬斯,而是遵循慣例執行參議院的確認程序,在最後表決的時候投票反對而已。在任何一場體育比賽中,裁判員的權力和職責是確保所有參加比賽者都遵守公平透明公正的比賽規則,而不是擅自篡改規則,偏袒某一方。
麥康納如何違反憲法?
當政府檢察官(Prosecutor)起訴某一個人(Defendant),被告有權利得到正當程序的法律保護(憲法第五修正案)和不容拖延的公開法庭審理(憲法第六修正案),不允許出現檢察官起訴之後,被告人卻被完全封殺,得不到法庭審理的情況。
同樣的憲法原則也適用於總統提名的候選人,不應該被完全封殺,得不到參議院的確認程序。根據以上事實,原告因此向聯邦法院狀告麥康納,指出被告麥康納公然違反了以下的憲法原則和條款:
根據CNN的民意調查,五分之一的選民表示最高法院是他們投票時候重要的考慮之一。 奧巴馬總統能夠提名首席法官加蘭,是因為在2012年大選中獲得51.1%的選民支持。加蘭被封殺,獲得大選勝利的大多數選民的選票等於被部分作廢(Nullification),司法獨立乃至公正被嚴重損害。因此,被告還嚴重侵犯了絕大多數美國人的憲法保護的多項權利:平等公民待遇,正當程序保護,以及平等選舉權。
麥康納如何違反最高法院先例?
“你有權保持沉默”,這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是最高法院在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1966年)的判決中確立的每一個人受到正當法律程序保護的一個重要環節。 而前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Rehnquist保守派)對於米蘭達一案是持有個人反對意見的。但是在2000年6月27日Dickerson v. United States(2000)的裁決中,倫奎斯特指出,沒有任何理由推翻米蘭達的判決,因為米蘭達警告已經成為日常警察執行任務的一部分,已經成為我們社會文化的一部分,即不容違反的正當程序(Due Process)。 根據同樣的邏輯和原則,被告麥康納拒絕履行長期以來一直實行的確認程序,就是違反正當程序的違憲行為。
在Talk America, Inc. v. Michigan Bell Telephone Co. (2011) 裁決中,恰恰是斯卡利亞大法官譴責了政府機構不應該製定模糊規則,不應該對其規則作出隨意解釋,不應該實施不精確的規則,從而使政府機構具有在未來作出能夠做隨意發揮的決定。
被告麥康納的瀆職濫權,封殺加蘭,完全違背了以上兩位同樣是保守派大法官關於正當程序的憲法原則的詮釋。每一場體育比賽,每一次法庭審理,對於最後結果肯定是有一部分人喜有一部分人悲。但是隻要確保了公平規則和正當程序,那麽所有人都會欣然接受這個最後結果。如果比賽規則被肆意玩弄,正當程序被蓄意破壞,那麽最後結果必然是不可以接受。
作為普通公民,我們為什麽不能沉默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終生任職,因此每一個大法官的任命對公共政策,國家方向,民眾生活,社會公義都有巨大深遠的影響。奧巴馬提名加蘭,因為他是一個獲得兩黨尊重和共識的溫和派,這說明奧巴馬在此提名中,(1)充分考慮和接受了共和黨的建議,(2)超越黨派立場和狹隘意識,(3)對最高法院司法獨立的尊重。
而麥康納封殺加蘭法官則完全是為了黨派利益,企圖將最高法院這個第三權(完全不受選民控製的)變成是共和黨保守派的長期堅固堡壘。以下麥康納玩弄權術得手之後得意炫耀的相片。
多家新聞媒體(CNN,Politico)於05/28/2019報道,麥康納最近公開宣告,如果最高法院在2020年出現空缺,共和黨控製的參議院將毫不猶豫地填補,完全推翻他本人在2016年封殺奧巴馬總統提名加蘭的借口。如此自我前後矛盾,反映的是典型政客的黨派至上,毫無原則,虛偽無恥,藐視民意,踐踏憲法。
如果我們作為普通公民保持沉默,那麽民主憲政就會被日益消弱,美國最終淪落為沒有法治和公正的國家。
來自全美國50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的2500多名美國公民已經聯署,作為共同原告參與這一捍衛憲法,捍衛平等選舉權的公民行動。
狀告麥康納的目的是什麽呢?
就是期望說服聯邦法院根據憲法作出宣告性的判決: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1wiI4TXC0Of030PiKS18hpTMDcRKhMwBu0t-ViUk1VII
讓我們一起捍衛憲法,反對任何瀆職濫權行為,捍衛司法獨立和公正,捍衛憲法所保障的每個公民的平等權利。
參考來源:
關於此案的詳細資料,事實證據和法律論據:
作者簡介:1980 年代末移民美國,勤工儉學,MBA 畢業之後加入某跨國金融公司,先後在美國,英國,德國,中國,泰國等多國履職,遊曆超過 30 個國家。閑餘時間喜好讀書,思考寫作,自由撰稿,關注時事,經濟,政治,曆史,憲法等領域。自從 2010 年起,每年選舉日在自己選區的投票站工作為選民服務。 於2017年創立美國平等選舉權利組織http://equalvoteamerica.org/,關注和捍衛憲法賦予的每一個公民神聖的平等選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