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惡審判長照片 | ![]() |
| 姓名 | 方曉鵬 |
| 性別 | 男 |
| 出生日期 | 1982年11月14日 |
| 身份證號 | 413025198211142731 |
| 工作單位 | 中國河南省信陽市中級法院 |
| 職位 | 信陽市中級法院刑一庭審判長 |
| 出生地 | 河南省信陽市光山縣 |
| 家庭地址 | 河南省信陽市羊山新區新七大街東方今典B2棟2單元3005室 |
| 戶籍所在地 | 河南省信陽市光山縣 |
| 聯係電話 | 13837679630 |
| 支付寶綁定手機號 | 同上 |
| 微信號 | Jingye9630 |
| 配偶(信息暫不公布) | |
| 子女(信息暫不公布) | |
| 方曉鵬所涉惡行及犯罪事實 | |
| 方曉鵬作為本案二審審判長,依法負有查明案件事實、審查和糾正一審裁判、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並維護司法公正的職責。然而,在二審審理過程中,方曉鵬包庇息縣法官徐煒程的枉法判決【(2025)豫1528刑初106號刑事判決】,未進行必要的監督,也未采納辯護人提交的關鍵證據,對一審判決中存在的問題未作任何糾正,從而下發【(2025)豫15刑終420號】刑事裁定書,維持原判,致使邢望力被判尋釁滋事罪,有期徒刑三年。 根據案件事實,2025年2月18日,維權人士邢望力因拍攝現場視頻並報警救助一位遭受暴力毆打的訪民,反而被息縣公安局以“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在未提供報案材料、未出具立案決定書、未依法調查事實的情況下,邢望力即被強製羈押,整個過程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立案與拘押的基本程序。 在2025年5月13日的首次庭審中(辯護人當庭播放所謂“報案人”的電話錄音後改為庭前會議),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關鍵證據:所謂“報案人”洪傑與官敏親口表示從未向公安機關報案,且明確指出“這件事是公安陳萬一捏造的”。這些電話錄音直接否定了起訴書中“接群眾報案”的說法,充分揭示案件從一開始就缺乏合法立案基礎,屬於嚴重違法立案。 麵對如此關鍵證據,徐煒程既未依法裁定排除非法證據,也未責令偵查機關調查真相,更未將相關問題移交檢察機關監督處理,反而配合公訴方繼續推進審判程序。檢方此後甚至補充偽造“報案筆錄”,並在庭前會議後指使公安人員對所謂“報案人”進行誘導式訊問,強迫其作出虛假陳述,涉嫌偽證與濫用職權。 在2025年7月18日庭審中,所謂“被害人”及證人全部缺席,控方證據嚴重缺失,辯護意見未被采納。庭審時間亦被法院臨時提前,嚴重侵犯了辯護權利和程序公正。盡管案件存在諸多程序違法與實體疑點,徐煒程仍執意作出有罪判決。 最終,徐煒程於2025年下發《(2025)豫1528刑初106號》刑事判決書,裁定邢望力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該判決明顯違背事實與法律,是典型的徇私枉法、濫用審判權力。 邢望力當即提出上訴至信陽市中級法院。 2025年10月28日15時,邢望力涉嫌尋釁滋事案二審在息縣法院開庭,由信陽市中級法院刑事一庭方曉鵬擔任二審審判長。庭審中,辯護人向方曉鵬提交了據稱為“報案人”的通話錄音。該錄音顯示,通話人稱其從未向公安機關報案,該案係息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陳萬一捏造。同時,案件卷宗中亦未見另一名所謂報案人官敏的報案記錄。本案兩名所謂受害人係虛構,案件不存在合法報案記錄或受案登記。 在缺乏受害人和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方曉鵬作為二審審判長,未對一審判決及相關程序問題進行充分審查和糾正,公然包庇相關違法公職人員,2025年11月17日下發【(2025)豫15刑終420號】刑事裁定書,維持原判,邢望力被判尋釁滋事罪、有期徒刑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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