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rns, Edward McNall, Western Civilizations, 4th Edition, 1954
人文因素
每一個大的社會變革,背後都有一套相應的思想理論支持。法國大革命,是先前啟蒙運動過程中發展出來的兩套政治理論的必然結果:一,由Locke (洛克)和 Montesquieu (孟德斯鳩)發展起來的liberty theory (自由理論),二,和由Rousseau (盧梭)發展起來的democratic theroy (民主理論)。這兩套理論從根本上來說是相互對立的,但是他們有著共同之處,那就是他們都認為國家是邪惡(evil)的,政府與民眾的關係是合約的關係,每個人都擁有他/她與生俱來的天然權利。
1)John Locke 洛克 (1632-1704)
洛克,英國人,一致認為是17和18世紀的自由理論之父。他的主要政治哲學發表於1690的文章”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他倡導一個小型政府(limited government,) 政府和宗教分離。他認為原始人類的生活狀態是一種絕對的自由和絕對的平等,他們沒有政府,唯一遵循的法律是自然法則。這個自然法則,賦予每個人保護他個人生存的權利,自由的權利,以及保護他個人財產的權利。漸漸地人們發現,僅僅遵循自然法則有著很多的不便,當一個人在保護他個人權利的時候,會造成與他人的衝突甚至流血。因此人們同意在他們中間建立一個和諧組織,成立政府,同時放棄一些個人所擁有的自然權利,來服從公共法律。但是他們並沒有把這個政府絕對化,政府擁有的權利僅僅是對自然法則的執行權利。而所有沒有被個人放棄給政府的權利,仍被個人擁有。如果政府濫用他們的權利,超過民眾賦予他們的職責範圍,就違反了民眾和政府的合約,變成獨裁政府,這時候民眾有權把它合法解散或推翻。
洛克譴責任何形式的絕對化。他譴責獨裁王朝,同時他也譴責獨裁組織,否定任何人包括最高立法機構擁有無限權利。他認為任何政治機構如果侵犯了自然法則賦予個人的自然權利,都是不合法的。洛克把個人的自由權利放在至高地位,他寧願犧牲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和發展,寧願社會采用暴力走向無政府狀態,也要維護個人的自然權利。
洛克的理論影響深遠。他對個人自然權利的無條件維護,提倡小型政府和民眾有權利推翻獨裁政府的理論,不但是法國大革命的重要理論依據,更是美國獨立戰爭和獨立宣言的主要綱領。美國的獨立宣言,幾乎是他的“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 的翻版。
2)Voltaire 伏爾泰 (1694-1778)
伏爾泰和孟德斯鳩是法國兩位提倡自由理論最前沿的政治思想家。伏爾泰認為正統的基督教(Orthodox Christianity) (包括天主教)是人類曆史上最邪惡的敵人,他鄙視獨裁政府。早年他被流放英國,深受洛克自然權利理論的影響,回國後致其一生倡導個人自由,宗教自由,政治和思想文化的自由。跟洛克一樣,他認為政府是必須的但本質是邪惡的,它的權利範圍應該隻限於對自然法則的執行,政府必須和宗教分開,每一個人都被自然賦予平等自由的權利,保護財產的權利和被保護的權利。但是伏爾泰不是一個民主人士,他傾向於一個民主的思想進步的王朝,或者由中產階級主導的共和國,他對於普通大眾(mass) 的統治抱有懷疑態度。
3)Baron De Montesquieu 孟德斯鳩 (1689-1755)
孟德斯鳩在政治理論上比伏爾泰更深刻也更係統。同樣受洛克的影響,他欣賞英國的政府構建。在著名的“Spirit of Laws” 中,他忽略了洛克的自然權利和政府與民眾的合約關係,認為自然權利隻有在曆史事實中才能發現其意義。他否認一個完美政府適合於所有社會的理論,他認為政府的服務係統必須和它統治的實際狀態和民眾進步程度相一致。他認為極權統治適合於具有大片土地的國家,小型政府適合於中等地域的國家,而共和國形式最適合那些小國家。他認為法國是個中等國家,因此一個小型王朝最為適宜。
孟德斯鳩最為著名的理論是他的三權分立理論。他認為在權利麵前,人的自然傾向是對權利的過度濫用,整個政府最後都會發展成一個獨裁政府。為了避免這種結局,他認為政府的權利應該分成3個部分:立法機構,執行機構和司法機構。他認為隻要其中任何兩個或三個合二為一,民眾就會失去自由。譬如,他認為執行機構必須擁有否決權(veto)來抵禦立法機構對權利的侵蝕,而立法機構,相應的,必須擁有彈劾權(impeachment)來遏製執行機構。最後,司法機關擁有獨立權(司法獨立)來保護個人權利不被立法機構和執行機構的侵犯。他的這個思想並不是為了提倡民主進程,恰恰相反,是為了防止占多數的代表集團擁有無限權利。在孟德斯鳩的眼裏,不管是單個皇帝還是代表大多數民眾意願的政府,如果走向極權,都是邪惡的獨裁政府。
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影響深遠。不但法國大革命後的法國政府依此而建,美國獨立戰爭後的政府也是三權分立的政府。
The Democratic Political Theory
第二個影響法國大革命的偉大政治思想是民主論。跟上麵的自由論不同,民主論從產生到現在一貫強調的,不是對個人自由的捍衛,而是對法律的絕對執行。它的曆史意義,在於民主和大眾的主權(Sovereignty)不可分割,大多數民眾的願望就是這塊土地上至高無上的法律,大多數民眾的呼聲就是上帝的呼聲。民主論認為,一個民主國家少數民族仍然享有完全的言論自由,但是並不一定都是。少數民族的唯一主權就是轉變成多數民眾。隻要是少數民族,他們的成員就不能擁有除了國家法律允許以外的任何個人權利。今天的人們也許會否定這個論述,因為今天我們自然而然認為,政府沒有權利限製每一個個人和媒體的言論自由,事實是這個觀點是自由論和民主論相結合的結果。今天我們把民主自由看成一個整體,其實它們是完全獨立的不同的思想理論。民主論還包括了下麵的信念:人生而平等,反對特權的傳代繼承,相信人類大眾的智慧和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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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be continued.
Reading list:
Locke, John, Two Treatises of Civil Government, 1690
Montesquieu, Baron De, Spirit of Laws, 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