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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屬回首話題: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在離休幹部中實行公勤費、交通費、服裝費的通知 (1983)zt

(2016-05-26 15:09:55) 下一個

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在離休幹部中實行公勤費、交通費、服裝費的通知(摘錄)
(1983)政幹字第4號

  一、公勤費

  公勤費標準。一個公勤人員按當地一個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的標準工資額計發:正軍職以上幹部每人每月按編配公勤人員數計發;副軍職幹部每人每月按二分之一個公勤人員費計發;師職以下幹部,每人每月四分之一個公勤人員費計發。領取護理費的不發公勤費。

  離休幹部領取公勤費後,個人生活需要由幹休所、管理部門協助料理的,按規定交費。

  二、交通費

  交通費標準。編配有專車的幹部每月發給50元,軍職幹部每月發給30元,師職以下幹部每月發給15元。

  離休幹部用車,實行車公裏“定額包幹”。即按照編製車輛數的油料指標、車公裏限額,除管理單位預留五分之一作為集體活動使用,其餘按每人每月所領交通費數額換算成車公裏票,發給本人,乘車交票。交通費每半年結算一次,節餘歸己,超支自負。

  離休幹部領取交通費後,除開會、聽報告、外出作傳統教育報告、上級組織談話,以及搶救危重病人用車免予收費外,其它用車一律收費。收費標準:在限額車公裏以內用車的;每公裏收費0.05元;超過車公裏限額用車的,吉普車每公裏收費0.20元,各型臥車、旅行車每公裏收費0.25元;到體係醫院看病用車,單程在十公裏以上的,按十公裏收費。

  離休幹部私事用車,在外停留時間超過三小時的,每一小時加收0.5元。 空車返回時同樣收費。私事用車一律不跑長途。

  離休幹部病故後半年之內。,配偶可以繼續享受離休幹部的乘車待遇。半年之後。停發交通費。離休幹部的家屬、子女不得享受離休幹部的乘車待遇。因事急需用車的,按規定交費。

  三、服裝費

  服裝費標準。離休幹部不領軍服的,按規定的標準外價撥價(基本同市場價)發給服裝費。

  四、配有專職公勤人員和專車的離休幹部,是否實行公勤費、交通費辦法,由本人選定,確定後一般不再變更。

  五、實行公勤費、交通費開支的經費,在幹部工資科目中實報實銷。服裝費在被裝購置費內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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