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律師行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人的人身傷害索賠案件會考量以下相關因素。
文/格瑞利律師行 Lucy Lu 訴訟經理
The Highway Code (道路交通準則)同樣也適用於行人和其他機動車輛使用者。請參看行人過馬路準則包括如何使用人行路麵,如何做為行人穿適當熒光色的衣服以便自己更加在道路上易見。如果做為行人違反以上規則,那麽法庭會認這些事實對責任方的劃分會有相關性,但是一般的規則是機動車輛會比行人有可能產生更多的風險。(請參看上訴法院的案例Baker V Willoughby [1970] A.C. 467)
人身傷害侵權案件律師需要證明對方對此次事故有疏忽或過失。在經典案例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AC 562 它創立現代過失或疏忽的概念,同時大法官(Lord Atkin)也提出了‘人們必須保證采取合理地注意義務不去傷害其他人並且他們在可預見地情況下不被這些作為或不作為所影響。’所以當律師需要證明對方有一定的過失或疏忽,需要證明以下幾點。
注意義務(Duty of Care)
首先闡述當事人和被告人在此次意外事故之間的所有的關係,並且證明一方對另一方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這裏又列舉一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主路上正常行進而對方從支路上主路,當發生碰撞上時,律師需要證明被告方和當事人在此次事件中的關聯,並且說明一方作為道路交通使用者是被告方負有一定合理的注意義務。其次律師接下來需要證明其中一方違反此項注意義務。
違反注意義務(Breach of the Duty of Care)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是道路交通事故,那麽律師可以依賴英國Highway Code和當事人提供的事故陳述和被告方爭辯對方違反了注意義務。
第一節法律改革法1945年 是如下闡述:
‘如果任何個人遭受到傷害由於他個人的疏忽或者一部分是由其他人或人們的疏忽造成的傷害;那麽法庭就該損害索賠不得因遭受損害的人的過錯而沒有索賠,但損害賠償就該應減少到相應的程度,因為法院認為公正與公平而考慮到索賠方的份額賠償責任。’即如果法院判定行人也有一定共同過失,那麽對於行人所得賠償金也會相應地減少反應出他或她所承擔的過失的比例。
4. 一般損害賠償(General Damages)
也就是我們所知道的人身傷害賠償。這類賠償包括在“索賠方”身體上所遭受的傷害(Pain),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Suffering)和“索賠方”享受生活質量上的負麵影響(Loss
of Amenity)。
對索賠方身體上所遭受的疼痛(Pain)和精神上所承受的痛苦(Suffering)的賠償:
這種賠償是以“索賠方”在事故中所遭受的身體上的傷害和精神上的痛苦的輕重程度以及恢複的時間長短為基礎的。通過取得專家驗傷報告,相關醫學專家會對索賠方所受身體各個部位的傷害症狀的恢複期作出時間長短醫學評估。
對於“索賠方”精神上所承受的痛苦(Suffering)的賠償是與身體傷害的賠償區別開的。它主要指的是“索賠方”因在事故中受到的身體上的傷害而產生的精神上的緊張,害怕,憂慮和尷尬等症狀。
對“索賠方”享受生活的質量而產生的負麵影響(Loss of Amenity)的賠償
這種賠償是指“索賠方” 因在事故中受到的傷害而影響到他/她從事其喜歡的娛樂活動和愛好等情形進行的賠償。
證據方麵的支持(Burden of Proof)
(1)“索賠方”的陳述 (witness statement)
“索賠方”自身對於事故發生前後其身體,精神和生活質量各方麵的陳述將對這項索賠起至關重要的作用。這種事故前後“索賠方”各種能力和生活質量方麵所作的比較有助於向法官提供一個真實的畫麵來說明該事故對“索賠方”各方麵造成的負麵影響和損害。
這種陳述必須要包括“索賠方”在醫院接受的治療和將來可能需要接受的進一步治療的情況(無論是身體上還是精神上的)以及接受這些治療對於“索賠方”現在和將來的生活已經產生的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的全麵陳述。如果“索賠方”不能充分陳述這些情況,那麽他/她所獲得的賠償將可能不能完全體現“索賠方”所遭受的身體的傷害和精神上的痛苦。
(2)“索賠方”家人或朋友的證詞
“索賠方”家人或朋友提供的證詞將會從側麵幫助證明“索賠方”所遭受的傷害和痛苦以及生活質量上的影響。有時侯“索賠方”可能不願意向醫院或家庭注冊醫生透露這方麵的情況,那麽這時候“索賠方”家人和朋友的證詞將會幫助證明“索賠方”身體上的傷害和精神上的痛苦。
(3)醫療方麵的證據 (Medical Report)
絕大部分情況下,有關方麵的專家將會對“索賠方”身體上的傷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以及生活上的影響出具相應的報告。這些報告將成為確定對“索賠方”的傷害和痛苦進行賠償時的專家證據。
(4)照片(Photographs)
如果“索賠方”在事故中受傷而留下傷疤,那麽他/她最好能對該傷疤拍照,而且應該是越早越好。這不僅將有助於證明“索賠方”身體上受傷害的程度而且也可能幫助證明其精神上的痛苦。
(5)醫院和家庭注冊醫生的記錄(GP record and Hospital Record)
“索賠方”去醫院和看注冊醫生的記錄也將有助於證明他/她身體傷害和精神壓力的程度,並且有關專家就“索賠方”的傷害和痛苦出具報告時會將這些記錄作為參考並將其包括在其報告之中。
5. Special damages (特別損害賠償)
· 工資收入損失
工資收入損失的索賠在很多人身傷害賠償的案件中是相當大的一筆損害賠償。這項賠償是為了使“索賠方”的狀況回複到事故沒有發生前的情況。其賠償的基本計算方法是“索賠方”自事故發生之日其至其返回工作崗位之日期間的所損失的工資收入。
“索賠方”所提起的工資收入損失的索賠,其前提條件是該項工資收入必須是合法收入。
· 失去從事某一職業的機會(Loss of Chance)
如果“索賠方”因在事故中受到的傷害而失去了現在或將來從事某一職業的機會,那麽“索賠方”有可能對此失去的機會獲得賠償。
· 交通費用(Travelling Expenses)
“索賠方”有權索賠因該事故而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費用,如出租車費,巴士費,地鐵費等。如果“索賠方”的親朋好友開車送“索賠方”就醫而有汽油費等其他合理的費用支出。“索賠方”也有權要求賠償。
“索賠方”有權對在事故損壞的個人物品如衣物,錢包,手表和手機等提起賠償。這些物品可能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直接被損壞或之後“索賠方”在醫院接受治療時衣服被醫生剪破。
· 處方費(Prescription) 醫藥費(Medication),治療費(Treatment)以及其他輔助設備費(Aids Equipments)
處方費和醫療費用的概念非常簡單但“索賠方”必須要保留相應的收據。治療費通常情況下是指“索賠方”接受的如針灸物理治療和心理谘詢等方麵的治療。輔助設備費是指“索賠方”因其所受的傷而在生活上和工作中需要的特別輔助工具,如輪椅或助聽設備等。
· 個人護理和家務幫助(Gratuitous Care & Housework Assistance)
“索賠方”因所受的傷而在穿衣洗澡等生活方麵需要的護理或因不能從事事故前所做的如洗衣做翻打掃清潔等家庭事務而從其配偶, 和/或同屋,和/或其他家庭成員接受的幫助(這種幫助是就“索賠方”事故前一直做的但因事故的發生而需要他人提供幫助的家務活)。其所接受的護理和幫助程度的合理性是根據“索賠方”受傷的情況來判斷的。
請注意每個個案的特別損害賠償專業律師行會根據案例法具體評估。以上僅供一般性參考。
6. 索賠的有效期Limitation period
任何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一般應在其上受傷遭受的日期(第三個周年日之前開始雖然因受到的傷害提出索賠,法院可能會在某些情況下,延長該期限) 。
以上資料由Graham M Riley & Co (格·瑞利律師事務所)的陸京萍(Lucy Lu)訴訟經理參照其他資料並在結合該律師事務所處理事故索賠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提供的。如需要進一步的谘詢意見,請聯係Lucy Lu 免費電話:0800 0730 868 或01704 532 229.電子郵箱:lucy@grahamriley.co.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