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36)
西北東南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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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共中央統戰部、公安部、民政部
統發文(1979)第143號
(1979年2月11日)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摘帽領導小組,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政治部,解放軍總政治部:
各地在貫徹執行中發[1978] 55號文件中,提出了不少問題,要求答複。我們將一些帶普遍性的問題,擬定了一個補充說明,已經中央批準,現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
關於中發【1978】55號文件的補充說明
(一)在反右派鬥爭中,處理結論未明確保留公職或開除公職者,應按保留公職對待,在反右鬥爭處理後,又因右派問題被迫離職的人,仍按保留公職對待。
(二)對原保留公職的人,後來因為新的問題被開除公職或判刑勞改的(包括刑滿釋放的),應由原處理單位或原判法院負責進行複查。如新的問題不足以受開除公職或判刑處理的,應予改正。否則,仍維持開除公職或判刑處理。
(三)原調幹學生劃為右派開除學籍的,按保留公職對待,劃為右派的大學生,經批準改正的人,由本人現所在地區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分配適當工作。工齡從被處理離校之日起計算。
(四)在整風反右運動中,出國留學生因“右派言論”被遣送或押送回國、定為右派分子或受了各種處分的,他們的審查改正工作,由現所在單位或地區縣以上黨委負責處理。
(五)原中等專業學校學生,被戴上右派分子帽子或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帽子的,一律本人現所在單位或地區予以改正。
(六)對過去已有結論,不以反革命論處或隻有一般曆史問題的人,在反右派鬥爭時有錯誤言論,但不夠右派,而被戴上右派帽子和曆史反革命分子帽子的;或雖未戴右派帽子,但戴上其他帽子的人,均應予以改正。
(七)凡未按中央[1962] 544號文件規定,沒經省委或中央批準而給予一些人新戴、重戴右派分子帽子的,應予改正,妥善安置。
(八)在反右派鬥爭中,雖未戴右派帽子的,但定為中右分子或因“右派言論”而受了處分的,應時行複審,實事求是地做好改正工作,妥善安置。
(九)錯劃右派批準改正後的工作安排,如改正單位安排確有實際困難的,可由改正單位負責和本人現所在地區或單位共同研究,分配適當工作。需要回城鎮安置的,有關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應予辦理手續,公安部門要準予入戶。
(十)需要跨省市安置的,由本人現所在地區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負責直接與有關省、市、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聯係解決。
(十一)被錯劃為右派的的預備黨員,一直表現較好,具備共產黨員條件的,應承認其黨員資格,按黨章規定辦理轉正手續。黨齡從原定轉正時間算起。雖屬錯劃,但本人在被取消預備期以來表現不好,或本人在反右派鬥爭中嚴重錯誤,不具備共產黨員條件的,不再承認其黨員資格。
(十二)黨員被錯劃為右派期間的黨費不再補齊。
(十三)經批準改正的人,恢複原工資待遇的時間一律從1978年10月份算起。生活確有困難的酌情予以補助。此項經費,由所在單位開支;目前沒工作的,由改正單位解決。
(十四)經批準改正的人檔案材料,按中央組織部的統一規定處理。改正單位應通知改正人的家屬子女所在單位,撤出原發出的有關右派問題的證明材料,予以銷毀,消除影響。
工人、農民、中學生等劃為右派或反社會分子的人,改正後,其檔案中原有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律銷毀,作一簡要的改正說明,存入本人檔案。
(十五)中央和中央有關部門關於處理右派問題的有關規定,凡與中發[1978] 55號文件和本補充說明相抵觸的,均以中發【1978】55號文件和本補充說明為準。
參考:
1。老五族佚事,附件一 關於右派的相關文件
http://www.mjlsh.org/book.aspx?cid=2&tid=174&pid=1698
2。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310/09/6256118_9976593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