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說明,公有製下的公有對象不限於通常所說的生產資料,公有製不隻是生產資料的公有製。
有以下六個理由:
一、作為反私有製的製度,公有製反對的是私有產權(自主產權),是一般意義上的物的私有性,而非僅生產資料的私有性;
二、馬論中已明確的生產資料,包括所有自然資源(特別是土地),包括房屋(廠房工具)、資本、原材料、直到人力等等等等,除了空氣,陽光,幾乎沒有它不涵蓋的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
三、通常認為的非生產資料性質的生活資料,要麽自然性地出自生產資料,如(作為生產資料的)土地、江河的產出物,要麽是利用生產資料進行生產所得到的成果。從而,生活資料決定於生產資料,控製了生產資料,就控製了生活資料。生產資料公有使生活資料也決定於公有,造成生活資料客觀上的公有性。
四、人必須有駐足立身之所,任何財產、資源必須有存放、安置之地。土地(作為生產資料)的公有性,決定了附於其上的所有自然資源的公有性,決定了人的生存、生產、生活對公有體係無可逃脫的依賴性;所有個人財富、財產、物品,不會因為它被稱為生活資料而獨立於公有體係之外,成為個人可充分自主地占有、使用、支配,不依賴公有的私有物。
五、生產資料和非生產資料事實上無從嚴格區分,通常觀念下的生活資料,每一種都可找到生產用途,都有可能成為生產資料或再生產資料。
六、生產資料尚沒有經濟學權威、公認的定義(參考維基百科“生產資料”詞條)。一個物件是否生產資料,不存在客觀標準,其判定和解釋權在公有權力係統。
所以,公有製下,公有(化)的對象絕非隻限於所謂的生產資料,任何社會財富、任何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包括人和性,都是公有對象或潛在的公有對象。隻有尚末公有的資源、財富,沒有不會被公有的資源、財富。非公有對象的範圍無論更窄還是有時略寬,公有(經濟)成分的比例無論更高還是有所降低,都是由公有權力係統控製、操縱、決定的。
公有製並非(隻是)生產資料公有製,公有製是資源、財富的公有製。不論公有製出於何種初衷,它客觀上都是在極致地壟斷、控製資源與財富,使人的生存、生產、生活無可擺脫地依賴、決定於公有(權力)體係。如果技術上可行,那麽,將空氣和陽光公有化控製使用或計費使用也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