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社會的所有製本質上都是人有製,公有製和私有製都是人有製。
私有製,其實是自有製,即自主擁有製,是個人對自身財產有健全充分的自主自決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所有製度。自主擁有製的標誌原則是“個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自主擁有的必要前提是土地可自主擁有。人必須有駐足立身之所,人之財物必須有存放、安置之地,如果人沒有可自主擁有(私有)的土地,那麽人的其它財產便談不上可自主擁有。
自主擁有還需要以卓有效力的規則來規定和保障。成熟的自主擁有製的規定、保障規則通常是法律或憲章;自主擁有製的規定、保障規則也可能是與法律有類似效力的,傳承久遠,或流傳廣泛,或深入人心的社會準則,共識,約法,公約,理念等等。
就現代民主社會而言,個人擁有的正當性由法律明確地規定,個人合法財產受法律嚴格保護,不經法律途徑,不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預、侵犯個人財產,侵害他人財產的自主性。自主擁有製的法律體係必須在一切人為權力之上,以確保所有人,在該法律體係麵前,都處於同等的地位。所有的人或組織受相同法律的規定、保護和製約,觸犯者受相同法律的懲罰和製裁。法治是自主擁有製的自然要求,健全的自主擁有製下的法律體係應是至高無上的,應是有機的整體,其條文是明確、清晰,一義,相互承接協調一致的。
公有製是非自主擁有製,它由代表公有的權力係統來決定人之所有,人之所需,決定物之得失和歸屬。決定人之所有,物之得失的公有權力係統必須擁有全社會的絕對權力,它是公有的當然代表者,是資源和財富的實際控製和決定者。權力係統可以分配給予,也可以幹預和剝奪。,它具有對個人擁有強大而隨意的幹預力,決定力,它可以跳過或隨意更改法律和法定程序,它能以公有,公共,公益的名義去做幾乎任何它想做到的事。公有製下的個人擁有缺乏法律保障。公有製下至高的權威存在是公有權力係統核心,而非法律,公有權力係統為維持自身的超然存在而必然要將法律踩在腳下,把它作為自身絕對權力的工具。法治與公有製是根本衝突的,人治,權大於法是公有製的必然結果。公有製下的法律一定是曖昧、模糊、混亂,多義甚至相互衝突的,以便於人為解釋,人為掌控和操縱。
公有是一種手段而非目的。公有最終也要服務於(某一範圍內)具體的人,服務於某一範圍內具體的私。假公濟私,化公為私是公有製的正常形態,必然形態,如果如一些人所說,那是公有製的變質,那麽我要說的是,它本來就要變質,它不可能不變質,它做不到不變質,這是人性的自私、貪婪所決定的。公有製的實際服務範圍,與它所宣稱的服務範圍(如全民所有製),必然大相徑庭,這種落差在不可製約的公有權力推動下將不斷加劇。
自主擁有是人的天性,是人最基本的自主權。否定自主擁有,就隻能與順應公眾意願背道而馳,就必然限製、剝奪公眾更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公有製注定隻能以暴力強製手段實施和推行。
長期以來,人們對共產的幸福圖景滿懷期待,很少有人意識到,那無自主的“幸福”其實根本就是奴役。
公有製最本質的特征不是杜絕個人擁有,而是由權力來掌控、決定可不可以擁有,可以擁有多少,由誰來擁有。公有製的一種形態是將個人擁有與民間經濟壓縮到極小程度,最嚴格地實施權力壟斷、控製,這是原教旨主義的公有製。原教旨主義的公有製是最反人性,最富災難性的公有製;公有製的另一種形態是給個人擁有和民間經濟以適當的自由度,但同時,公有體係仍控製最重要的資源和絕大部分社會財富,仍然對經濟與社會保持嚴格的審批與管控,仍然壟斷絕對權力並以絕對權力幹預、侵犯個人擁有,決定私人財富。這種形態不是(在實施)私有製(自主擁有製),是適度放鬆了對個人擁有(私有)限製的稍人性的公有製。
自主擁有製即自主產權製或自由產權製,是自然,安全,可靠,藏富於民,散富於民的人有製,是民有製;
公有製是權控製,權力決定製,是被動,束縛,不安,動蕩,變異的,極度壟斷集中,斂富於權的人有製,是權有製,官有製。
真正的公有精神應是人人皆有,人之所有皆受保障,而不是人之所有被剝奪、被集中、被控製、被決定。公有製其實違背了公有精神,真正代表公有精神的是自主擁有製。
人世間本沒有社會主義,資本主義之分,隻有肯定自主擁有與否之別。
隻要存在商品生產,就存在資本。資本不是區分兩大類社會的標誌,公有製不天然排斥資本。所謂的資本主義社會應正名為商品化的自主產權社會或商品化的自由產權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