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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共產主義 IV.4 - 共產主義沒有利民因子,與民爭利是其宿命

(2017-11-16 11:43:54) 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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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作本文的目的是一般性地研究以社會主義為代表的各種稱謂的共產主義性質的社會實踐,考察它們的共同屬性;探討共產主義實踐中所發生的各類典型現象,種種典型行為出現的係統機製,非偶然性,與共產主義基本理念之間的內在關聯;展望共產主義實踐的發展前景、前途與歸宿。

文章第一部分給共產主義作出了簡明定義。在本文中,它指包含多個發展階段的廣義意義上的共產主義,是實行公有製的社會實踐的統稱。它(語義上)包含共產主義最高階段,但並不專指這一階段。

作為共產主義性質的社會形態,不同時期,不同曆史階段的社會主義國家,都在本文研究範疇之內,都適用本文對共產主義所作的一般性論述和判斷。這其中特別包括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特色社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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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共產主義對人的具體影響和改變

4.4 共產主義沒有利民因子,與民爭利是其宿命

共產主義自產生之日起至今,從未如它所標榜的那樣給它治下的人民帶來持久的安寧、富足和幸福。共產主義,包括社會主義,到底有沒有普遍、持續地利民惠民,造福民眾的可能?這是需要探討的。我們承認公有權力係統內,局部存在著利民惠民、造福民眾的善良願望和行為,但問題是,這種善良意願和行為,在共產製度決定下,可不可能成為主導力量,抑或必然被壓製或扼殺?

人類需要集體力量的保護,人類的生產、交流通常在集體中發生,人與人之間自然地存在著公共利益。適當場合,適當範圍,適當程度的代表公共利益的公有經濟是合情合理的,是利於公眾,惠於公眾的。可是,公有經濟的規模、範圍,應該如何確定?應該由誰來作決定?是不是越大越廣就越好,越大越廣就越利民惠民?極端的公有化形式--公有製,是不是能極大而又普遍、持久地利民惠民?

試想,自利與他利,哪一種更有利?自惠與他惠,哪一種更便於惠?如果要利民惠民,那麽,“保護人的自主擁有,保障人的自主發展,維護並完善公平公正的社會環境”難道不是最坦率直接的利民惠民方式嗎?

人必須獲得和擁有。共產主義,社會主義自然也承認人有權獲得和擁有。私有與公有的實質分別,是人有自主擁有的天然權力,還是人應該由公有係統來予其所需,決定其擁有。

“共產黨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論概括為一句話:消滅私有製”,《共產黨宣言》中如是說。於是,“保護人的自主擁有,保障人的自主發展”的直接利民惠民之路,被共產主義以公有製堵塞了。

一再聲明造福大眾的共產主義,包括社會主義,是否能另辟蹊徑,真正利民惠民,有效維護社會的公平公正呢?

要利民惠民,就要滿足人們的需要。然而,一個以抽象的集體意誌(實為權力意誌)處處壓製、無視個體意願的製度(請回顧第三章3.2節性質II),怎麽可能了解人們的真實需要,進而滿足人們的各種具體需要呢?

利民惠民,應當確保公有財富不脫離民眾,才能可靠地用於民眾。然而,公有財富怎麽可能比自主財產更牢靠呢?連個人財產都隨時會被公有,被剝奪,又如何指望被公有後自己抽象的名義上的那份不被侵吞呢?沒有任何監督權,沒有透明知情權,公有財富用在哪,用在什麽人身上,你又怎麽可能知道呢?

共產主義如果是利民惠民的,就必然致力於提高公眾生活水平和質量的,從而,就不能隻有個人財富聚為公有財富的過程,還必須有公有財富返流向民眾的過程,不妨稱之為公有財富的回流或回饋(回流回饋應不計民眾薪酬性質的應有勞動所得及最基本生活所需)。一個問題呼之欲出:回流,回饋可能有計劃,成規模地發生,而不隻是臨時、偶然,象征性地,作秀性地出現嗎?

回流,回饋的計劃性,等同於一種責任。履行這種責任是對公有財富民眾所有性的行動性確認。既然應為民眾所有,為什麽不直接散富於民,讓民眾自主擁有,何必多此一舉,來回折騰呢?

這不是為了更合理地配置、使用社會財富,更公平公正地分配社會財富,避免非公有製社會的貧富懸殊嗎?
這隻能是一廂情願。公有製必然導致人治與權治(請參考第三章3.2節性質VII)。公有財富完全由公有權力係統掌握,控製,公眾既不能對權力有效監督,也不能選擇、決定權力係統的產生和構成,不存在使公有權力係統按照公眾意誌運行的機製,截然相反,公眾反而要無條件服從公有權力係統的最高意誌。公眾沒有參與公有財富決策的的機會,公有財富的分配與使用就不會有最起碼的公平、公正可言。人的私欲決定了公有權力係統必然優先滿足自身小範圍的欲望和需要,資源和財富必然向權力係統傾斜和集中,為特權群體實際占有和享用,隨意地支配。公有旗號背後的是私利。無製約的絕對權力,加上人性的欲壑難填,必然導致資源、財富集中與壟斷的極端化,必然導致貧富差距的極端化。對此,本文第五章5.1節還將作更詳細的闡述。

共產主義真的完全不可能普遍、持續地利民惠民,造福大眾嗎?
公有經濟的比例必須審慎適度,公有經濟必須由公眾直接或間接控製。如果那是一個間接的機製,那麽行使控製的權力機構必須由公眾選擇、任免和監督。公有必須由公眾決定,而不能顛倒過來,公有成為公眾的決定和主宰者。公有的目的與手段也同樣不能顛倒錯位,必須明確,公有是服務民眾,保護和增益民眾的自主擁有,適度調節社會差距的手段,不論以任何的名義,公有都絕不可以侵犯民眾自主擁有。
公有經濟不可以越界,極端化,因為那一定會造成公有經濟的失控,變異,並顛覆其公有經濟的初衷。公有製下的公有經濟完全喪失了民有性,成為不為民所有,不為民所享,脫離民眾的權有壟斷物,成為搜刮、盤剝、壓榨、勒索民眾,使民眾的生存、生活代價更為高昂的工具。此時,公有經濟與個體經濟不再互相補充,而變成此進彼退,你死我活的仇敵。保證公有經濟的絕對主體地位,而必須維持抽象的大集中,而不能被萬千公眾個體所分薄。如果向公眾回流回饋成為責任,義務並開始履行,這是遵從公眾意願的開始,公眾接下來就要考慮回流回饋比例的問題了。公眾當然將要求更高的回流回饋比例,這樣的要求永遠也不過分;公有財富本來就來自公眾,屬於公眾,並被宣稱是要用來利民惠民,服務公眾的;最好的利民惠民不就是散富於民,紮紮實實地歸屬民眾嗎?回流回饋的閘門一旦打開,如江流決口,難以遏止,將迅速使公有製萎縮、瓦解、死亡。所以,計劃、規模地履行回流回饋,其實就是在走和平演變的道路。公有權力係統隻有兩個選擇。如果它不甘心放棄絕對權力而自我瓦解,消亡,它就必須高舉捍衛共產主義,社會主義所謂“正路“的旗號,千方百計回避、推托、拒絕回流回饋的義務,並不給普遍、持續的回流、回饋開始的機會。他們的語言一定是,我們必須長期鞏固、加強、完善公有經濟,回流回饋的時機還遠遠沒有到來。

共產主義不會將利民惠民措施具體化,簡明化,易操作化,共產主義的利民惠民隻停留在含糊抽象的語言中;公有係統間或作秀施個別民眾以小恩小惠,但絕不會澤及大眾,普遍實際易行的利民惠民不會發生在現實中,隻存在於權貴為公眾編織的一個個遙遠的夢境裏。

共產主義不會將利民惠民措施規則化,製度化。公有製客觀需要絕對權力的人為操縱。遵從某一明確製度規則係統的結果,就是公有權力係統在此製度規則係統之下,受規則或法的約束,受同一係統下其它對等關係體的製衡,從而失去絕對權力。這是公有製,公有權力係統無法相容、接受的。(明確)規則化,製度化,實際也就是法治化,非人治化,它客觀上將樹立、培養、強化民眾的自我意識,自主意識,權利意識,成為公眾抵禦極端公有化,抗擊人治侵犯的有利武器。脫離人治控製的規則化,製度化,法治化對公有權力係統來說,同樣是自殺自毀的行為。

共產主義不可能普遍、持續地利民惠民,造福大眾,這是公有製的本質所決定的,也是共產理念與人權自由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所決定的。

利民惠民,服務大眾必須首先尊重、順應公眾意願。無視民眾意願,時時強奸民意、處處強迫民眾,甚至主動製造民眾苦難,那完完全全是與造福民眾背道而馳的。

利民惠民,服務大眾必須首先保障人權和自由。人權、自由是最首要,最基本的利與惠,是其它任何利與惠的必備前提。不存在不依托權利自由,遊離存在的利惠,幸福。沒有權利自由,民眾之利隨時可被剝奪,民眾之惠隨時可被取消。沒有自主財產權,沒有個人選擇、個人自由、個人權利,沒有社會治理權力和其它政治權力,一切利民惠民,造福大眾都是鏡花水月,海市蜃樓,都是謊言,欺騙,都是笑話。

共產主義沒有利民因子,與民爭利是它的宿命。無論主觀還是客觀上,共產主義都不會全心全意為民眾謀利益,而隻會全心全意謀奪民眾之利益。共產主義,社會主義唯一利民惠民、造福民眾之路,就是自我瓦解、自我消亡,還民眾權利、自由和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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