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有好幾個朋友在賣房子鬧離婚,我作為”居委會大爺“的義工不停地幫忙勸架,所以我從法律上分析美國和中國的婚姻問題:
美國的婚姻注重小兩口之間的婚姻自由性和嚴肅性,所以比較嚴格。一旦結婚就得按結婚程序操作,婦隨夫姓,雖然不強製但普遍的美國人都遵循這一條,否則被認為缺乏嚴肅性。如果三心兩意,離婚的大門永遠都敞開著,非常容易離婚,而且保護弱的權益(弱者不是女方)。所以當男方要求離婚時,如果女方不隨夫姓, 男方可以到傳統的州申請離婚訴訟,法官很不喜歡女方不隨夫姓。 結婚後在重大問題上都是男方做主,女方配合,否則女方可以自由離婚。夫妻雙方應互相尊重對方,嚴禁打罵對方,嚴禁幹涉各自的隱私, 否則可以自由訴訟對方。
中國的婚姻注重婚姻的家庭性,特別是女方要把父母也帶進自己的婚姻中。中國的傳統視女兒為小棉襖和養老寄托,因為兒子普遍都靠不牢(婆媳關係很難相處),故不太可能在一起。所以中國的婚姻其實是三方的婚姻:男女和女方的父母。所以婚姻的質量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女方父母的素質和修養。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的女人都很辛苦,婚姻普遍都不幸福。其實女方的父母很想幫助女兒,但其實也在幹涉女兒的幸福,因為按照美國的習俗和法律,他們都是第三者外人,嚴禁幹涉女兒的隱私。中國人的丈夫都能理解這些文化差異,但美國人丈夫會認為這是騷擾,幹涉甚至恐嚇。這在婚姻訴訟中都是常見的控狀。
舉個例子說吧(出於隱私,不想公開號碼和名字):
男方起訴女方及父母,女方的理由是:父母養了女兒理應和女兒一起住,而且父母也一直在幫女兒一家。最後男方獲贏得理由是:
1)在美國,子女一旦成年並結婚就屬於自己的獨立家庭,父母屬於另外的獨立家庭, 在法律上他們不是”一家人“。
2)家庭內部的隱私在美國極其重要,任何外來家庭嚴禁侵犯家庭隱私。
3)隻有夫妻雙方都願意和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接納別的家庭和本家庭融合,即長期生活在一起。如果有任何一方(丈夫或太太)不太願意,不願意或很不願意,這種”集成“都是非法的。當然了,中國人一般都了解自己的文化,所以都能牽強地生活在一起。在中國人的家庭,丈夫一般都怕妻子,所以一般都不敢說不願意。但一到法庭上,丈夫都會血淚控訴自己的不願意。
4)在美國,子女沒有養老的義務。老年養老屬於政府的義務,政府有各種各樣的老年項目來照顧老人。
5)任何夫妻一方不得以養老的理由來拒絕對方的合理要求等等。
所以我很羨慕美國人的自由婚姻,可憐中國人的“家庭型”婚姻。慶幸的是我們父母都不在一起,所以沒有這些問題。
人生很短,有矛盾大家一起分析,一起排憂解難,總能找到解決的辦法的。
不必追究法律的文字,畢竟本人不是律師(但打了15年的官司,深刻領悟了美國的司法體係, 比很多所謂的“名律師”經驗豐富多了),隻是社區的熱心服務人員,朋友遍天下,每個例子都是在美國華人生活中的真實故事。
(personal views only, not legal advise, nothing is waived, nothing is varified.)
我也告誡那些剛當律師的新手,不要相信美國的司法公正,等你幹了幾十年後再看我的文章。我在美國20多年,打了近15年的知識產權官司,雖然和離婚法不一樣,但整個司法體係是一樣的:
美國的司法體係就像珠穆朗瑪峰, 正直的法官都在上麵(包括最高法管在頂峰,上訴法庭在半山腰),下麵的地方法庭很多都是混蛋, 包括很多州的地廳基本上保護本地的就業或者本地化特濃,本意是保護本地社區的文化。那些法官非常惡心,權力也過分大,什麽問題都有。
要想見到上麵的正直法官,必須按照法律程序一直爬山,爬啊爬,爬到山頂的費用至少得上百萬美元。我的一個IPR案件爬了八年才爬到半山腰,但已花掉$5M. 大部分人爬到一般不到就放棄了,因為實在太貴。
我記得我上課時有一著名的法學教授說過:“American justice costs money". 一點不錯。
至於“婦隨夫姓“那更是傳統美國家庭的價值觀,在保守的州,或則男方家庭有背景的白人家庭非常講究這些,都也是事實。
LZ是不是從中國翻牆上文學城:坐在中國,編造美國的法律,法官。。。怎樣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