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368)
2017 (136)
2018 (148)
2019 (185)
2020 (305)
2021 (216)
2022 (127)
2023 (142)
唐山打人事件迅速發酵,但可能馬上變成一個很俗套的故事,罪犯嚴判,政府嚴打,撤掉一些官員,然後,就沒有然後了。一年,也許半年以後,又是老方一帖!
有人指責國人冷漠,軟弱,指責有關限製正當防衛的政策過於嚴厲,處方當然是鼓勵見義勇為,減少防衛過當的限製。但這肯定不是一個好的解決方法!
美國雖然可以擁槍,但限製是很嚴厲的。公共場所到處布告,如果你露槍威脅,你完了(you are finished)。美國大城市常見有身強力壯的乞丐,他們多數並不是自己不願意工作,而是有了記錄找不到工作。在這裏租個房子都要查記錄,有了記錄,這輩子就完了,當乞丐可能是能做的唯一合法工作。記錄並不一定要犯很嚴重的罪,打人,露槍都是。而擁槍在後院打個鬆鼠也有罪,朝曠野開槍,子彈落到人家家裏也有罪。大多數有槍的人也隻能到專門的靶場去過過贏,至於認為被威脅或打了一巴掌,就可以開槍擊斃對方而沒事的想法,更是天真。如果要證明你是正當防衛,需要很嚴密複雜的證據。至於那些槍案的製造者,要不當場被打死了,也不就是終身監禁,他們根本沒有未來!
任何國家都不鼓勵個人去反擊,不管是美國還是中國,這是因為,很難確定界限,很容易為犯罪分子所利用。設想一下,如果一個男的騷擾女人,女人就給他一刀,殺了他,這女的沒罪,你覺得合理嗎?如果合理,這個女的想殺你,就故意激怒你去打她一下,然後殺了你,這也是很可能的。製定法律就得考慮這些情形,所以沒有國家鼓勵個人防衛!
也沒有國家鼓勵見義勇為,同樣道理。在加拿大的一個華人商城裏,店主見一個黑人偷東西,就把他揍了一頓,還綁起來。警察來了後,銬走的是店主。抓人和執法的權力在警察,別人隻有報警的權力,沒有執法的權力。想來也對,以前中國就出現一個案件,兩人打鬥,一人跑了,叫著後麵追他的是強盜,有個路過的出租車司機,就用車撞死了追的人,這可麻煩了:他自認為是見義勇為,法庭判故意殺人!
沒有國家能杜絕犯罪,挪威那麽好的國家,出現了一個一次殺80人的世界紀錄保持者,還可以保釋。遇到犯罪,最好的方法就是盡一切努力保護自己,能跑則跑,能屈服則屈服,中國法製節目的專家建議,女子麵臨強奸時千萬別反抗,一定要順著罪犯,生命比什麽都重要!有人認為,唐山事件中罪犯已經揚言要操了她們,正因為她們激烈反抗,才逃過被強奸的下場。我認為這是不符合常理的,流氓說這樣的活並不等於他一定會做,而且大庭廣眾之下公開強奸,還是罕見的。這幾個女子,在碰到騷擾之後,最好的方法還是逃避並報警,而不是升級對打,流氓用手,她們用酒瓶。酒瓶的殺傷力相當於錘子,擊打頭部是可以致命的,在法律語言是屬於器械。弱智碰到強者,不但不采用保護自己的手段,還去激化升級,是看女間諜的電影看多了,於己於法都不利。這個案件如果允許充分辯論,兩個女子采用致命手段反擊肯定會給被告律師一個機會,而事實上,她們的行為確實起到了升級的作用,使她們受到了更嚴重的傷害,有一個差點喪命!
對這幾個罪犯,如何處置好呢?要爽的話,就把他們全判死刑,網上也開始網暴他們的家人。我認為,這樣的惡行,社會影響極大的案件,是必須嚴懲的。但簡單地殺掉,沒有什麽教育意義,關鍵是,沒有普及法製的意義。
有人很不理解西方法庭那麽保護罪犯權利的舉措。以前加拿大有個連環殺手,自己承認殺了50個妓女,把她們吊在殺豬的鉤子上解剖,那是十惡不赦。但證據隻找到十幾個屍體,為此拖了好多年。這個人的律師,竭盡全力為他辯護,甚至美化。為什麽要為這樣的人渣浪費那麽多納稅人的錢,就算隻殺了十個,那也夠把他淩遲了!
我認為,法製的目的,實際上在保護每一個公民,不會受到國家濫權的侵害。法庭可以剝奪一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這樣的權力是不能被濫用的。在法庭上,控告雙方各為其主,把有利於自個的方麵說到極致,通過他們的辯論,法官或陪審員對這個案件有了一個全麵的認識,作出的判決也才能做到盡可能的公正。在西方,法庭是獨立於政府的,其判決的唯一依據就是法律條文,海洋法還有引用既往案例。
如果這個案件能夠以此審理,罪犯們得到充分辯護,可以排除國家,原告或社會輿論給他們加上的不實罪名,而他們在犯罪實施中的減罪點也得到了關注。最後的判決,是完全依照法律條文,不多不少,這樣不但他們自己服氣,民眾看到,連這樣世人皆曰可殺的人,都得到公正的對待,會對國家的法製更有信心。
反之,任由國家嚴判,這實際上賦予了國家超過法定的權力,可以預取預奪,沒有定規。任何一個人都可能惹上官司,如果沒有一個可靠的係統保護你,主動權完全掌握在國家手裏,個人的權力將遭到完全的否定。因此可以說,公平地對待罪犯,是給公平對待自己提供了一個案例。如果法律能公平對待每一個罪犯,哪怕他們是那麽十惡不赦,那法製對每一人才將會是公正的。
受害者的過錯還是要被提及的,也應該給與一定的懲罰。這也是對社會的一個教育,即使麵對犯罪,你也不是可以無法無天的,而在麵對犯罪時,積極保護自己為第一優先的概念,也要普遍教育到每一個民眾。
如果能做到這一點,那這個案件將是國家的法製進步的一個裏程碑,否則,隻是一個轉瞬即逝的故事,幾個月後,誰也想不起這件事了!
判地痞流氓重刑目的是震懾那些潛在的地痞流氓,讓他們不敢犯法。上世紀80年代90年代暴力犯罪猖獗,嚴打防止了治安進一步惡化。中國和美國比打架特別多,就是因為打架懲罰太輕。在美國動手打人起碼判進監獄呆幾年。中國打成輕傷也隻是罰款拘留幾天而已。
還有就是絕大多數中國人從小受奴性教育,不講個人尊嚴。自己不自尊。也不尊重別人。以前是無產階級,窮的時候是小人,現在有車有房,富了還是小人。在公眾場罵人打人不覺得丟人。前幾天的賓利大媽合撒潑打滾還自以為別人都羨慕她。
一個是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的民主國家
一個是黨天下‘法律不能做擋箭牌“的獨裁國家
將二者相替並論,論證再嚴密,結論也毫無意義
西方國家不是不鼓勵個人去反擊,是不鼓勵你為了財產用生命對抗,財產是可以事後賠償的。這種威脅公眾安全和個人生命的行為,比私闖民宅更危險,隻有無視公義的才會考慮武器對等。
============
你是否要表述, 法製的目的,實際上在保護每一個公民, 包括實施犯罪的公民和被侵害的公民?
每一個法律條款都會產生極端的反向用例, 例如你說的是女子故意激怒男子,然後用刀殺掉他,法律判她正當防衛的情形, 不過遺憾的是,你的邏輯屬於製度完美, 但是現實社會,沒有完美的約束法律製度條款, 大家製定規則隻能是按照風險和概率的分析去製定主要條款,然後再去指定補充條款(防止極端)
不過唐山事件, 已經不能單單從法律完備性去分析了, 它是一個根的問題, 采用83嚴打的形式, 其實是一種戰爭時期或者封建社會中的“軍管”形式, 與法律和法治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