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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一審宣判5年有期徒刑的新城控股前董事長,王振華再次引眾怒!一邊是網友認為法院判得太輕,一邊是王振華堅持自己無罪。
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對王振華涉嫌猥褻兒童案進行不公開審理,並於6月17日一審宣判:王振華、周燕芬犯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4年。
18日最新消息是,王振華稱將上訴,請求二審判他無罪,王振華律師也發布了聲明,稱被害人方尋求網絡曝光,對他們造成了輿論壓力,並說,“我們寄希望於二審法院能做出公正的判決”。
王振華辯護律師之一陳有西通過社交平台發聲,稱普陀法院不是從輕而是從重判處;王振華的供述穩定一致,否定自己進行了對幼女的猥褻行為。他進出房間前後時間隻有13分鍾,有酒店錄像證據。有效可能作案時間5分鍾。他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圍偵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堅稱自己沒有猥褻本案女孩;北京的兩家司法鑒定機構,七位國內權威的法醫專家,婦科專家,DNA專家,對上海的門診記錄和司法鑒定意見,進行了書證審查和專家論證,得出了相反的結論,不支持上海鑒定當中所說的被害人新鮮傷痕、陰道撕裂傷、二級輕傷的結論。且上海的鑒定機構,違反了全國人大的規定,沒有對外鑒定資格。
一時民意沸騰,絕大多數意見都是指責判刑過輕,並殃及其餘:律師貪財忘德,說陳律師贏了可以得到7位數甚至8位數(百萬或千萬),說專家枉法,把新鮮的說成陳舊的;警察篡改錄像.....
但我今天要說的,和主流民意是相反的:法律要公正,就不能有偏心,不能屈從於所謂的民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發生性關係,中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至於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奸的是幼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殖器與幼女的生殖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沒達到這個標準的,屬於猥褻罪。
現在根據已有證據,無法確認王振華將生殖器接觸了幼女的生殖器:時間不足夠,而且小孩始終處於不情願,反抗狀態,以後也是在小孩的不斷要求下,她的母親才來接她回去,並報案的。沒有證據證明王強迫小女孩居留。因此,從常識來看,一個大老板,見了個大吵大鬧的小孩,在幾分鍾內實施強奸(不可能順奸了),確實有悖常理。
幼女處女膜沒有韌性,陰道也不會分泌陰液潤滑,要強行插入,即使女孩配合,也非常困難,並可能造成嚴重撕裂傷。本案這種隻留下輕微撕裂的可能較少,而多個不同單位的專家作出的結論,都是有地位的人,王也不是不可侵犯的政治人物,專家們串供的可能性較小。
依我的常識判斷,本案最多可以判個猥褻罪,就猥褻罪而言,五年不少了。有人可能要說,你算老幾。其實,按海洋係法律(英美), 就是找幾個非專業的,智商平均的陪審員,由他們根據常識來判斷,這個罪犯有沒有罪,而法官的任務,隻是在陪審團的判決基礎上,依罪量刑。所以,我這樣的匹夫的判斷,是最有用的。
依法辦事,就是扣法律文字。律師的作用,就是盡可能地為被告說話,原告則拚命找一切不利於原告的東西。美國的政策辯論,總是有正反方激烈辯論,最後定出來的政策就比較好;科學上,一個真理也是反複辯論出來的。法庭辯論這種設計,讓控辯雙方都為自己說話,第三方(法官和陪審員),就更可能作出正確的判斷,減少冤案的發生。
中國人,還是不理解依法辦事的含義,依法辦事不是依據民心辦事。以前有個鄧玉嬌案,鄧女殺了人,說被殺者想強奸,也是一麵之詞了,卻激起民憤無限。不知被害者強奸的證據是什麽,陰道撕裂,留下精液,還是錄像?據我所知,沒什麽實錘證據。結果,為了平民憤,鄧女被判無罪。那個受害者,隻是一個小辦事員,要我看,比竇娥還冤!
劉強東在美國也被告強奸,結果,美國警察還是看證據的,把他放了,經過法庭辯論,一般認為是個放鴿子案吧,女人壞的也不少。美國法庭並沒有因為劉強東有錢就對他特別狠,或特別軟。我們對王振東也應該一樣吧!
至於他招妓,可能讓人去找幼女,這可以根據法律追究。按美國法律,招嫖幼女有意圖,就可以定罪了,看幼女色情片也有罪。這就要看中國有無這方麵法律了,原告可以從這個角度去告他,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但從刑事角度,我覺得本判決問題不大。吃瓜群眾,應該學一學法律,從法律的角度看問題。如果整個社會都能依法行事,對大家都是好事。而一味偏激,容易把法律推向離公正更遠的地方去!
這至少是強奸未遂。也可能強奸即遂但是在證據上動了手腳。
中國權貴是淩駕於法律之上的。
前一段時間,有個小學女孩家長在微信上指責孩子的老師罰她跑20圈,造成哮喘發作。貼出一件布滿"血點"的衣服為證。那顯然是偽證。她不懂醫,顯然不知道哮喘到咳血有多罕見。果不其然,那些"血跡"是這位媽媽用紅藥水自製的。她想通過造假道德審判老師的企圖最終被識破,反而因造謠誹謗被拘留。
王振華案中的原告輕度陰道損傷這一點也有同樣的可疑之處。有沒有可能家長認為孩子受辱,想為贏得案子平空增加一些有分量的"證據"呢? 到一個自家能托上關係的上海檢驗機關搞個損傷證明也是有可能的。打官司時,正規檢驗機構可不為所動了。什麽,陰道輕傷? 拿專家當無知幼女嗎?
王振華和一個幼女在外地酒店獨處是非常可疑的,極有可能有奸淫企圖。判五年警告他是應該的。另一方麵,民意審判也不可取。任何不是他造成的傷害法庭理應不予采信。
現在網上有很多洶湧的民意,認為律師為這種富人辯護就是錢,認為就是強奸該殺。很多人是在發泄一種情緒,或者是一種對國內有錢有勢的人為所欲為的不滿。
但是這種不滿的發泄是非常不理性的。實際上是自己從情緒上(而不是從事實上)認定一個結論,然後不讓別人有辯解的餘地,甚至不承認自己的看法有錯誤的可能。他有錢,就一定是有罪的。有錢==有罪,所以不能辯護,不需要審判,直接斃了。
實際上,為自己辯護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如果隨便剝奪這個權利按照大家的民意來,那和以前殺地主,鎮壓反革命,嚴打還有什麽區別?如果你和別人不同,有很多人不喜歡你,於是就可以用民意多數票來鎮壓你,那不就是強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