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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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王振華孌童案:法律不相信民憤

(2020-06-24 06:57:40) 下一個

剛剛一審宣判5年有期徒刑的新城控股前董事長,王振華再次引眾怒!一邊是網友認為法院判得太輕,一邊是王振華堅持自己無罪。

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對王振華涉嫌猥褻兒童案進行不公開審理,並於6月17日一審宣判:王振華、周燕芬犯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4年。

18日最新消息是,王振華稱將上訴,請求二審判他無罪,王振華律師也發布了聲明,稱被害人方尋求網絡曝光,對他們造成了輿論壓力,並說,“我們寄希望於二審法院能做出公正的判決”。

王振華辯護律師之一陳有西通過社交平台發聲,稱普陀法院不是從輕而是從重判處;王振華的供述穩定一致,否定自己進行了對幼女的猥褻行為。他進出房間前後時間隻有13分鍾,有酒店錄像證據。有效可能作案時間5分鍾。他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圍偵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堅稱自己沒有猥褻本案女孩;北京的兩家司法鑒定機構,七位國內權威的法醫專家,婦科專家,DNA專家,對上海的門診記錄和司法鑒定意見,進行了書證審查和專家論證,得出了相反的結論,不支持上海鑒定當中所說的被害人新鮮傷痕、陰道撕裂傷、二級輕傷的結論。且上海的鑒定機構,違反了全國人大的規定,沒有對外鑒定資格。

一時民意沸騰,絕大多數意見都是指責判刑過輕,並殃及其餘:律師貪財忘德,說陳律師贏了可以得到7位數甚至8位數(百萬或千萬),說專家枉法,把新鮮的說成陳舊的;警察篡改錄像.....

但我今天要說的,和主流民意是相反的:法律要公正,就不能有偏心,不能屈從於所謂的民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發生性關係,中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至於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奸的是幼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殖器與幼女的生殖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沒達到這個標準的,屬於猥褻罪。

現在根據已有證據,無法確認王振華將生殖器接觸了幼女的生殖器:時間不足夠,而且小孩始終處於不情願,反抗狀態,以後也是在小孩的不斷要求下,她的母親才來接她回去,並報案的。沒有證據證明王強迫小女孩居留。因此,從常識來看,一個大老板,見了個大吵大鬧的小孩,在幾分鍾內實施強奸(不可能順奸了),確實有悖常理。

幼女處女膜沒有韌性,陰道也不會分泌陰液潤滑,要強行插入,即使女孩配合,也非常困難,並可能造成嚴重撕裂傷。本案這種隻留下輕微撕裂的可能較少,而多個不同單位的專家作出的結論,都是有地位的人,王也不是不可侵犯的政治人物,專家們串供的可能性較小。

依我的常識判斷,本案最多可以判個猥褻罪,就猥褻罪而言,五年不少了。有人可能要說,你算老幾。其實,按海洋係法律(英美), 就是找幾個非專業的,智商平均的陪審員,由他們根據常識來判斷,這個罪犯有沒有罪,而法官的任務,隻是在陪審團的判決基礎上,依罪量刑。所以,我這樣的匹夫的判斷,是最有用的。

依法辦事,就是扣法律文字。律師的作用,就是盡可能地為被告說話,原告則拚命找一切不利於原告的東西。美國的政策辯論,總是有正反方激烈辯論,最後定出來的政策就比較好;科學上,一個真理也是反複辯論出來的。法庭辯論這種設計,讓控辯雙方都為自己說話,第三方(法官和陪審員),就更可能作出正確的判斷,減少冤案的發生。

中國人,還是不理解依法辦事的含義,依法辦事不是依據民心辦事。以前有個鄧玉嬌案,鄧女殺了人,說被殺者想強奸,也是一麵之詞了,卻激起民憤無限。不知被害者強奸的證據是什麽,陰道撕裂,留下精液,還是錄像?據我所知,沒什麽實錘證據。結果,為了平民憤,鄧女被判無罪。那個受害者,隻是一個小辦事員,要我看,比竇娥還冤!

劉強東在美國也被告強奸,結果,美國警察還是看證據的,把他放了,經過法庭辯論,一般認為是個放鴿子案吧,女人壞的也不少。美國法庭並沒有因為劉強東有錢就對他特別狠,或特別軟。我們對王振東也應該一樣吧!

至於他招妓,可能讓人去找幼女,這可以根據法律追究。按美國法律,招嫖幼女有意圖,就可以定罪了,看幼女色情片也有罪。這就要看中國有無這方麵法律了,原告可以從這個角度去告他,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但從刑事角度,我覺得本判決問題不大。吃瓜群眾,應該學一學法律,從法律的角度看問題。如果整個社會都能依法行事,對大家都是好事。而一味偏激,容易把法律推向離公正更遠的地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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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評論 (15)
評論
雪馨 回複 悄悄話 那麽大歲數老頭兒,和一個14歲以下女孩在賓館房間共處一室13分鍾。他想幹嘛?講人生哲理嗎?
這至少是強奸未遂。也可能強奸即遂但是在證據上動了手腳。
中國權貴是淩駕於法律之上的。
枕寒流 回複 悄悄話 同意!要公正就不能受民意影響。
前一段時間,有個小學女孩家長在微信上指責孩子的老師罰她跑20圈,造成哮喘發作。貼出一件布滿"血點"的衣服為證。那顯然是偽證。她不懂醫,顯然不知道哮喘到咳血有多罕見。果不其然,那些"血跡"是這位媽媽用紅藥水自製的。她想通過造假道德審判老師的企圖最終被識破,反而因造謠誹謗被拘留。
王振華案中的原告輕度陰道損傷這一點也有同樣的可疑之處。有沒有可能家長認為孩子受辱,想為贏得案子平空增加一些有分量的"證據"呢? 到一個自家能托上關係的上海檢驗機關搞個損傷證明也是有可能的。打官司時,正規檢驗機構可不為所動了。什麽,陰道輕傷? 拿專家當無知幼女嗎?
王振華和一個幼女在外地酒店獨處是非常可疑的,極有可能有奸淫企圖。判五年警告他是應該的。另一方麵,民意審判也不可取。任何不是他造成的傷害法庭理應不予采信。
湖上的野天鵝 回複 悄悄話 喜歡這種冷靜剖析,就事論事的態度。關於這個案子,網上激烈的言辭太多了,樓主的見解有新意有深度有理性的思考。
俺是農民 回複 悄悄話 中國的法律還是比較受民憤的影響的,但是民憤很多時候又是偏頗的。這個案子怎麽說呢,關鍵是上海鑒定的陰道輕微撕裂是不是成立的,從法律上來說,個人覺得猥褻幼童罪中國應該加刑,也就是改變法律。但是在現有的刑法基礎上,這案子判地算是比較重了。老百姓總以為壞人是不值得辯護的,為壞人辯護就是沒良心的,這是法律知識不普及的原因。當然,我個人是不認同美國的陪審團製度的,因為冤假錯案太多。
曲肱而枕 回複 悄悄話 這個判決,我同意朱頭山的看法。

現在網上有很多洶湧的民意,認為律師為這種富人辯護就是錢,認為就是強奸該殺。很多人是在發泄一種情緒,或者是一種對國內有錢有勢的人為所欲為的不滿。

但是這種不滿的發泄是非常不理性的。實際上是自己從情緒上(而不是從事實上)認定一個結論,然後不讓別人有辯解的餘地,甚至不承認自己的看法有錯誤的可能。他有錢,就一定是有罪的。有錢==有罪,所以不能辯護,不需要審判,直接斃了。

實際上,為自己辯護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如果隨便剝奪這個權利按照大家的民意來,那和以前殺地主,鎮壓反革命,嚴打還有什麽區別?如果你和別人不同,有很多人不喜歡你,於是就可以用民意多數票來鎮壓你,那不就是強權嗎?
路邊的蒲公英 回複 悄悄話 美加刑法裏有一條是 [不道德]罪,有個很奇怪的單詞現在想不起來了,見了能認得。根據行為就可以判刑,例如在公共場所畫很恐怖的畫,企圖對少女動壞點子。。等等。利害國應該加上這條法律,可以加大打擊力度。
生命太短99 回複 悄悄話 中國哪有法律?
Norstar 回複 悄悄話 長了一顆豬頭的畜生
西溫哥華 回複 悄悄話 劉靜瑤說劉強奸2分鍾,王振華年齡大13分鍾足夠了。80年代嚴打布告上都是直接槍斃。現在依法辦事判5年也差不多。不知道為什麽沒有民事賠償。民事賠償達到傾家蕩產的地步才可以阻喝富豪嫖幼。
朱頭山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清漪園' 的評論 : 法律就應該像地鐵站的檢票機,不認人,隻認票。王不是威震朝野的人物,否則這種事根本不會傳出來,更不會上法庭,他隻是有點錢,現在的處境最多相當於失勢的官員。那些專家警察,有更大的利益,不至於為了他的一點錢而串供作假。因此,我認為這些證據是可靠的,就應該扣法律條文。而不僅僅他是個有錢人,就為了求爽要從嚴執法。文革中整了那麽多大人物,小人物的日子何曾更好?一個好的社會,不僅要對窮人公正,也要給富人公正,他們應該站在一個標杆上。
清漪園 回複 悄悄話 朱兄相信中國法律公正?
路人2017 回複 悄悄話 法律不相信民憤,相信權貴。草尼瑪
pconline 回複 悄悄話 @workforwal 不能實證就是沒有足夠證據,沒有足夠證據就不能憑想象判決,憑什麽兒童矛盾證詞就夠了?過去兒童被大人誘供的也不少見,換了你,兒童一句戲言就決定你一生牢獄,那樣好嗎?缺乏法律精神,暴民還處死蘇格拉底呢,不是嗎?
workforwal 回複 悄悄話 兒童的證詞陳述有衝突矛盾的地方,但是隻要有性器接觸即可定案。很多強奸是過程,王high幾分鍾而已。
workforwal 回複 悄悄話 中國的精英是為富人服務的,法律也是如此。這個案子,兒童的證詞陳述最重要,不必有物質證。王的證詞更不可信,同處十三分鍾,該幹的都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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