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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夢(99)-創業生涯-如何談判雇用合同

(2016-07-26 17:22:52) 下一個

11.43- 創業生涯-一雇用合同

 

 

上帖討論了談判的主要條款,大部分都已經達成了共識。但沒有涉及到亞昌的勞動服務合同這個重要部分。用一句土話來話說,公司買了,亞昌這個人也隨著公司給賣了。這裏簡單地把這一關健部分描述一下:

第一,亞昌的雇用合同是兩年半(三十個月),這個合同期限是通過討論達成的折中的一個。原來買方要求亞昌的服務為至少三年,而亞昌不希望把自己投進去太久,就提出兩年。這樣一來,就會各有各的解釋。最後的談成的是中間期限。這個階段的時間是比較重要的,因為公司買到後買家需要及時解決兩個關鍵問題:一是整合(integration) 需要1-2年時間,小公司的整合會快些但至少也要一年左右。二是培養管理團隊成員需要時間。買方不希望自己的團隊沒培養出來就讓原本人馬換班。

第二,亞昌的責位和受雇要求。因為買方沒有計劃派來管理人員,亞昌的責位就是這個分公司的經理,直接報告給買家的美國農業服務分支(Division)的負責人。也就是說,定個實驗室主要由亞昌說了算, 當然,花多少錢,如何花除外。在合同的兩年半裏亞昌必須做到敬心敬業,把公司做好。如有發現有認真,敷延了事,不盡心盡責,買方有權起訴和要求亞昌的經濟賠償。一個簡單的例子是,如亞昌有其它的公司,他不能在那些公司,花費超過百分之五的時間。

第三,這個合同規定了亞昌的工資,假期,年終獎勵和保險等福利。開始時,亞昌對工資的要求並不高,他用老眼光去看問題,認為本地是低消費水平的地區,工資不可能高。再說,這也是小公司,受管理的人員也隻有不到三十人。後來他和太太講了以後,才醒悟過來。太太就建議說,為什麽不試一試從高點開始呢。後來亞昌的確采納了這一意見,合同的工資比預計的高出百分之十幾呢。其它的福利也不錯。

第四,完成服務期後的要求和限製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保密和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再建立與這實驗室有競爭的公司。甚至不能做與買家所有其它的生意有競爭的企業。這競爭還包括了不能為與買家有競爭的公司的雇用,和不能通過各種渠道,來做任何的對買家生意有影響的事情。這個限製為合同完成後的一年。有些可能會更長些。當合同滿足後,亞昌就是一名普通的雇用職員,離開公司後的要求和限製和其他的雇員是一樣的。

這裏正好可以把亞昌北京的實驗室的情況和雇用合同連在一起。亞昌原來是希望兩實驗室一起出賣的。但買家不想要北京那實驗室。 主要原因是:營業收入少,沒有賺到錢;買家在中國已有較大的生意,不需要重複機構;經濟審查的費用會遠超出公司的價值;況而,買家還擔心帳目不清楚不正規化,會給將來帶來麻煩。 由於這幾個關鍵的問題,買家寧願放棄。並在會同裏明確要求亞昌把北京的實驗室分出去後才能完成美國實驗室的收購。亞昌沒有辦法,隻能把公司轉讓給親戚。轉了以後,那實驗室就是買方在中國的競爭實驗室,所以亞昌是不能幫助的,否則是違約,是要負責的。正因為如此,北京的實驗室由於沒有得力的人管理,也沒有了原來實驗室的技術支持,做了幾年就慢慢地失去客戶,最後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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