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再審判決書
(1989) 中刑監字第1037號
申訴人:邢懷勇,係原審被告人邢事國之子。
原審被告人:邢事國,男,1907年出生,上海市人。於1951年2月18日,經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軍事管製委員會軍法處1951年軍布字第41號布告,以反革命罪判處邢事國死刑,現邢懷勇以其父邢事國解放後登記自首為由,提出申訴。經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對此案進行再審。
本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再審查明:
原審認定被告人邢事國解放前曾先後任國民黨十九集團軍總部上校參謀,第五十八軍少將參謀長,軍令部第二廳研究邊疆工作研究員,國防部二廳二處少將副處長,負責搜集情報等屬實。鑒於邢事國在上海解放後,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市軍事管製委員會有關布告規定,於1949年6月21日向我有關機關進行了登記,交代了曆史身份。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其曆史罪行應予從寬處理。原判對邢事國判處死刑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邵衛清
審判員 李 勺
代理審判員 薛小麗
1989年12月9日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章)
書記員 黃小燕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1989)中刑監字第1037號
申訴人:邢懷勇,係原審被告人邢事國之子。
原審被告人:邢事國,男,1907年出生,上海市人。1951年2月18日,經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軍事管製委員會軍法處1951年軍布字第41號布告,以反革命罪判處邢事國死刑,並沒收其財產。1989年12月9日,本院以(1989)中刑監字第1037號刑事再審判決書判決:對邢事國的曆史罪行,不予追究。對邢事國被沒收的財產,未作處理。現邢懷勇提出申訴,要求發還其父邢事國被沒收的財產。
本院認為,監於邢事國一案已予再審改判。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原沒收的財產,應予發還,裁定如下:
(家屬已收到,合計現人民幣2,585.92元。貳千伍百捌拾伍元玖角貳分)
1992年7月22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