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趕房客
二年前,我寫過我們做地產管理,驅逐過四起房客,常在河邊走,那能不濕鞋,這種事再小心,也會重複。今年元旦過後的某天,我們同 時在為兩起驅逐房客的事奔波,早8:30趕到一個縣的法庭庭審, 中午12點趕到另外一個縣lock out,其中庭審的案例是首次遇見,也讓我們吃一塹長一智,自此後,我們在購房合約會加上能使賣家過戶後及時搬家的條款,也算一種另類的收獲。
這個庭審的案子,我們完全是被動的房東。房子是去年9月初正常過戶的,過戶後,賣家一直找理由不搬出去。 房子是前後各一套, 賣家住前套,他兒子住後套。經過賣家經紀的一再懇求,半個月後,賣家搬出前套,他兒子還是不搬。我們隻得跟兒子再交涉, 他終於同意並立字據,再住十天到十月一日搬走,付6百美元作為10天房租。無賴總是無賴,十月一日到了,兒子不搬,並提出$1300現金換鑰匙(cash for key)。當時正好做裝修的工人在前套房估價,他說最多$500就能讓他走,因為當他在前套裝修時, 會不斷地製造各種噪音晝夜吵他,他受不了時再跟他談判。 隻是等了這哥們一個多月還沒開工。等再跟這兒子交涉時, 他己要cash for key $4000了。沒辦法,隻好找律師驅逐房客了。一開始找了我們用過的白人律師,當時他在外休假,秘書沒有告訴我們,隻是用各種理由糊弄了我們半個月。實在等不起了, 我們隻好又換了一家專做趕房客的律師。我們把情況跟他說了,他說這兒子在裏麵住了超過兩星期,就是resident了,需要給他60天的通知,然後才能趕他。一聽這個,我們有點急了, 突然想起他給我們立過字據,那不是最好的契約終止嗎?律師看了那字據,說三天通知都不需要了,直接去法庭遞了unlawful detainer. 當然被告,賣家及兒子在五天內回應並否認所有指控,沒辦法隻能安排庭審。庭審前,律師動員我們,為防被告提供假證據,做個證據調查(discovery), 然後再根據證據, 可提動議(motion in limine )撤銷庭審,或至少讓法官了解更多證據。我們知道被告是無賴, 完全可以編造證據,就同意了律師做調查,另付了$300。但實際上被告也沒有回複,想想這麽簡單明確的案子,用不著這麽複雜,就沒有同意再付$350提動議了,隻是前麵300塊就白扔了。
元旦後那天八點半開庭,我們準時到達。被告姍姍來遲, 九點後才到,我們律師找他們想協商一下,他們一口拒絕。快十點開庭, 雙方發誓後,我們原告律師簡單向法官陳述情況及我們的要求, 隨後被告由賣家兒子答辨,他侃侃而談,編了一堆理由,首先說, 住在裏麵是因為我們要求他裝修,然後說我們停水停電, 再後來說是我們應該給他現金,他才應該搬走。 其間法官簡單回問了我們幾個問題,包括現金換鑰匙是否達成, 也問了被告水電原來在誰的名下。之後案子對法官來說應該很清楚了,但被告兒子還在不斷地說, 最後說他爸爸賣房前跟他簽過租房協議,是到12月1號, 法官明顯不耐煩的問他,現在已經一月了,你到底要住到什麽時候? 法官又問他,你要我為你做什麽? 你來法庭目的是什麽?且重複了四次。這兒子吭哧了好一會兒, 最後說要給他1300現金才行。法官實在不想聽他說了,宣布休庭,並告之判決會隨後寄給原,被告。今天律師來電,we won. 這是預料中的結果, 隻是這案子還要磕下去,我們也會再告他賠償所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