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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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22)
前篇敘述了檢察官以破壞財產罪 (vandalism)起訴了無故紮我們車的郵差,經過幾個月的審理,法官判郵差緩刑三年,條件是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並進行心理治療,包括參加憤怒管控(anger control)學習班. 隨後檢察官給我們寄來了被害人賠償表,包括財產,醫療,薪水及其他損失,我們隻有修車和薪水損失,加起來5000多美金。上個星期在法庭舉行了賠償聽證會, 我們第一次見到了這個郵差,是個四十來歲男性墨裔,偏胖,給人感覺並不像個壞人。在法官到庭之前,法庭分配給我們的律師同對方律師進行了交涉,雙方達成支 付協議,開庭時,將協議呈交給法官,法官問我們,原告每月付我們200美金,直到付清五千多美金為止,是否可以?我們告訴他太少,至少每月付500美 金,法官算了一下,他要付撫養費,心理學習班,還有其它的損失,他自己也要生活費,說可能隻能付200美金,半年後再次聽證時,根據執行情況看能不能再增加,我們也隻好同意。其間,我們的律師告訴我們要被告將200美元用匯票寄給我們公司地址,不告訴銀行賬號及我們的住家地址 。法官最後警告,如果被告沒有按時支付,要我們立即報告給我方律師或檢察官, 他會判被告關進監獄,被告聽後竟然大笑,這時我們才真正覺到這個郵差有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