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與權利
作者 田霞
在原告方一名律師,辯護方三名律師理輪番上陣,做出精彩莫測的開庭陳詞之後,原告開始請證人出庭。主要目擊證人是居住在藍色房子裏的房主兄弟之一的弟弟。他目擊入室搶劫整個過程,在案發當晚被一號被告用槍指著趴在臥室地板上。
第二名目擊證人是借住在藍房子裏的房客,包括完成偵破過程的警察等等總共21名證人,陸續出庭作證。
每個證人走入法庭第一件事是麵對法庭書記官,舉起右手宣誓隻說實話,不做偽證。然後是地檢署律師首先提問,問題導向將整個案情陳列在陪審團麵前。之後則按照順序,由辯護方律師從一號到三號逐一提問。
從證人證詞以及律師提問,做為一個旁觀者可以看到,代表政府的警察律師以及驗屍官、槍支檢驗員,現場技術員等等,都嚴格受到權力製衡。每一步工作都有規範,不可以有絲毫漏洞,否則辯方律師會質疑證據是否可作為證據呈堂。
同時,做任何工作之外的擾民活動,也不允許。即便在取證的時候,也必須手段合法。比如在取得案發地點一段監控錄像的使用權的時候,都必須經過戶主同意,否則即便知道有證據也無權使用。
此案涉及許多人的手機,比如被害人的手機因為沒有密碼不能用常規方法打開,因此警方無權用特別方法獲得。隻有其中一位受害人的手機,由家人提供密碼並同意追蹤死者死亡之前的通信內容,警方才有權調出紀錄。
同時,被告的手機號碼已經被確定,但是被告當然不同意警方調查其通信內容。因此,如此有力的證據沒有成為證據,也沒人知道被告在案發之前都說過什麽,發過任何信息。警方沒有權力入侵公民隱私。
公民在整個案件中顯示出享有不可撼動的公民權利,警方所代表的政府權力卻處處受到限製。
警方證據顯示,這次先打911電話的一位公民不願意留下姓名,居然聲稱自己是一個“盡責的公民”。
警方在此次案件中曾進行地毯式調查、搜索。當時敲門住戶在家卻可以據不開門,可以不跟警方合作,不回答警方問題,不像警方提供監控錄像。這些都是公民的權利。
證人隻有願意,才會與警方合作。證據隻有合法取得才能合法使用,成為公訴方證據。否則,證據不足,被告就是無罪的。
權力與權利,政府與公民,在法庭的天平上重新得到平衡。
此案主要證人在幾乎半年後才主動給警方打電話提供證詞。而且是受到惡勢力的再次威脅,忍無可忍才舉報。好人被逼上梁山,但是被惡勢力逼上的梁山,當然就受到警方的保護。
可見作為美國公民權利很大,可以不買政府的帳。至少一個人如果想安靜的,過不被打攪的生活是受法律強有力的支持和保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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