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中的一方經過十年婚姻生活,如果他或她賺錢的能力保持或增加很多,這種結果的一部分成因可能是婚姻中那個在家庭中工作的一方提供家庭勞動的支持而來。而這種家庭勞動在婚姻期間是得不到如社會公認的支付標準的報酬的,比如一個全職的管家,清潔,購買,理財,烹調等等,如果你要去購買這種全方位服務,是及其可觀的支出。所以一個理性文明的社會認可家庭工作是有價值的,是構成外出工作的一方取得成就不可忽視的組成,他或她在家工作不是被供養,他們在家庭中的吃穿住隻是他們工作所得的一部分甚至是極少部分的所得,當婚姻關係存續狀態下,財產共有是對家庭工作和外出工作平等付出的肯定。婚姻不再存續,各分財產,但外出工作的一方猶如拿走了公司共同開發出來的技術,而家庭工作的一方隻能通過追討撫養費的形式對當初共同開發扶植的生產技能征收版權和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