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書
控告人:馮少波、何大才,男,廣東省暫住證號:佛065472009004136,身份證號碼:512930********1837、512930********0693,現住:北京市西城區中南海外麵,聯係電話:13674005314。
被控告人:廣東省政府,住所地: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法定代表人:省長;
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住所地:成都市督院路30號,法定代表人:省長;
被控告人:廣東省高級法院,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員村一橫路9號,法定代表人:院長;
案由:故意瀆職犯罪。
控告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故意違法作出的:“閬拘解字[2014]0304號拘留、閬看釋字[2010]273號刑事拘留”、“閬公(七)決(2009)第246號治安拘留”、“(2009)粵高法民一再申字第3號裁定”、“(2008)粵高法立民申字第3583-1號裁定”、“(2008)粵高法立民申字第3583號裁定”、“(2008)佛中法民四終字第176號判決”“(2008)順法民一初字第01567號判決”、等,查處故意瀆職違法犯罪;
2、依法判令恢複勞動關係,支付被非法解雇期間工資;
3、依法判令支付2007年5月至11月拖欠勞動報酬;
4、依法判令支付2007年12月當月勞動報酬,2007年加班報酬;
5、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福利;
6、給予辦理無國籍人士身份證;
7、損害賠償。
事實理由:
一、故意剝奪控告人勞動權
2007年12月29日,工廠違法辭退控告人,在此期間,控告人一直要求恢複勞動關係,被控告人已認定工廠違法解雇控告人,並已撤消了工廠解雇控告人的通知,被控告人不支持控告人要求恢複勞動關係的訴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8條,《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43條、第46條,等法規;顯然枉法,故意剝奪控告人勞動的權利。
二、每月拖欠700元故意違法認定“合同”中違法條款合法
被控告人強盜邏輯認定的“月平均工資1893.55元”,不包含所拖欠工資、等,是包含了控告人入職前約定工資之外,沒有法定標準性福利之類的獎金與其它。從《工作證》(見證據:3)、《試用合同書》(見證據:7)、《離職通知》(見證據:8)中職位足以證明控告人從入職至收到《離職通知》一直從事試模工工作;而勞動仲裁與一、二審法院認定的正式“勞動合同書”是安裝鉗工職位、工資:800元包含2周6加班/月,違反法定保障工資,證明此份“勞動合同書”是違背控告人真實意思所簽訂,一直也未將“勞動合同書”文本交付控告人;違反《憲法》第42條,《勞動法》第18條,《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7條、第37條、第38條、第46條,《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第6條、第7條,等法規,工廠是按照“勞動合同書”中鉗工職位:每月800元包含2周6加班報酬支付控告人,低於最低保障工資;另從《工資支付清單》(見證據:9)、《上班刷卡明細表》(見證據:10),足已證明工廠是按“勞動合同書”中違法條款:800元包含2周6加班報酬/月、非計件,按月計算支付控告人。被控告人隻片麵認定控告人實際收入不低於試用期工資數額,該判決、裁定認定基本工資包含所屬工作額外貢獻,勞動消耗所產生的獎勵、加班、等,沒有法律依據,故意認定“勞動合同書”中違法條款合法,是明顯枉法裁判。
三、拖欠2007年工作期間加班報酬、12月份當月勞動報酬
與非法解雇期間工資數額的關聯性
一審法院已經把工廠拖欠控告人2007年12月份當月工資2625元以及2007年部分加班工資8281元作出了判決,被控告人僅以此與本案無關聯性為借口,撤消一審法院對拖欠勞動報酬的判決,並集體強盜邏輯認定控告人在職期間平均工資為1893.55元;控告人被非法解雇期間工資不包含所拖欠工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條,《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43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7條、第10條、第13條,等相關法規;
控告人2007年5月至11月到賬平均為1955.65元/月(包含獎金) + 每月平均扣保險費129.3元 + 每月扣稅平均22.28元 + 每月扣房租15元= 5月至11月平均實支付為2112.25元/月 + 每月拖欠700元 + 平均每月拖欠加班工資1173元+(15.8月/年)1255.66元/月= 2007年5月至11月平均工資應當為5220.91元/月(見證據:9、10、17、18);
如果被控告人及時恢複控告人工作,控告人在2008年1月25日前就能收到2007年12月當月工資,控告人在工作期間還能繼續向工廠索要所拖欠勞動報酬,被控告人不支持控告人訴訟請求顯然不符合《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綜上所述:因被控告人違法解雇控告人引發該案,在大量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麵前,被控告人故意違背上述相關法規,以拖欠勞動報酬無關聯性為爭議焦點而駁回該案,對於控告人要求恢複勞動關係、支付所拖欠勞動報酬、等,拒不依法及時公平公正處理;故意拖案壓案,瀆職枉法裁判(見證據:4、5、6、13、15、16);證明被控告人相互勾結,濫用職權打擊報複;故意侵犯控告人勞動權益,剝奪控告人基本生存權;
根據《憲法》第41條、第127條,《刑法》第36條、第92條、第244條、第254條、第397條、第399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4條、第7條、第10條、第13條,……,等法規提起控告,請依法公正判決;給予文字性答複。
此致:社會各界
控告人:馮少波、何大才
二零零四年八月三日至今
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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