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大才2014年7月14日在國家信訪局網上投訴,由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2014年11月28日出具的“告知文件”所述:“沒有強迫簽協議”。希望政府停止謊言行政,停止蹂躪無辜弱百姓的流氓強盜行政行為。依法行政,矯正一貫流氓習氣,實實在在以“民主、法治、文明、公平……”兌現於民。
1997年,何大才與四川省閬中市雙龍鎮雙龍場村陳開華登記結婚,婚後不久感情破裂離婚,何大才一直未在四川省閬中市雙龍鎮雙龍社區居住。四川省閬中市政府注銷何大才戶口後,又給何大才辦理了同名同姓馮少波名的身份證,何大才一直在廣東省使用,並辦理了廣東省暫住證;四川省閬中市政府拒不執行廣東省三級法院的多次判決,拒不依法糾錯,收回該身份證後,也拒不按照《關於解決何大才戶口問題的請示報告》批示執行,導致何大才諸多業務至今無法辦理,還多次毫不知羞恥的對何大才實施了打擊報複。
2001年,馮少波在廣東省務工期間,由於工廠強迫勞動、拒付報酬、等;馮少波依法訴求,廣東省政府與法院查明:“馮少波工作時間7.30至19.30時,中午無休息”,“未經控告人同意強迫加班至24時,22時下班招致處罰”;並違法違約采信工廠答辯:“廠的製度是按月支付工資,不成在有加班工資”(見證據:一、二審判決、勞動仲裁裁決書);證明工廠拖欠了馮少波工資,違反了自己主張訂立的合同,還將違約的責任強加害於馮少波。馮少波至今不服“粵府行複〔2009〕87號不予受理決定” “(2003)粵高法審監民申354號駁回”;
廣東省政府與法院於2007年末實施打擊報複,違法解雇馮少波。所作出的“勞動仲裁裁決”與“(2008)粵高法立民申字第3583號裁定”已認定工廠違法解雇馮少波,並已撤消了工廠解雇馮少波的通知,拒不支持馮少波要求恢複勞動關係、支付拖欠勞動報酬、等的訴求,還要求馮少波再次申請勞動仲裁,拒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0條: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3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兩案雖先後經過佛山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廣東省高級法院駁回、裁定,但未依法解決基本訴求。
下麵揭露政府拒不解決實際問題,以非法拘禁、欺詐、脅迫、恐嚇、毆打、強迫、惡意串通,乘人之危與何大才簽訂“何大才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息訴信訪協議書”事實與證據:
閬中市政府於2014年6月6日至次日18時30分許,將長期居住在北京與廣東的何大才,第五次押至閬中市進行蹂躪,該次是閬中市治安大隊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時期(後附到時拍照時間),
將何大才固定於鄰近沙溪派出所刑訊室老虎凳上,由市信訪局局長王傑元、雙龍鎮政府官員,對何大才欺詐、脅迫、恐嚇、惡意串通至深夜23時,以“擾亂社會秩序”送拘留所拘留(拘留所應該有收監記錄)。
市政府對何大才拘留10日期滿後(附釋放證),
2014年6月17日又將何大才轉押至市政府花果山養老院為名,限製其人身自由(私設的牢房裏),搶走何大才的通信與拍攝設備,違法拘禁、恐嚇、威脅、毆打何大才;其老家親人多次到閬中市公安局、閬中市檢察院、派出所報案,因政府具體行政行為惡意串通,無人問津。
何大才被政府具體行政行為蹂躪的生命危在旦夕,不答應其要求,繼續更厲害的折磨何大才。無奈下,於2014年7月9日18時不是何大才的真實意思表示,抄寫了第一份侵犯何大才權益的“息訴息訪協議”,未獲得人身自由;
2014年7月10日,政府繼續強製將何大才老家親人至限製人身自由處(私設牢房),閬中市養老院附近“金湖山莊農家樂院壩”,對何大才進行欺詐、威脅、辱罵、恐嚇、惡意串通後,迫使何大才簽了第二份嚴重侵犯自己權益的“息訴息訪協議”。
當時,至少有不低於60人的現場,政府無中生有,捏造事實,栽贓陷害,打擊報複,將何大才背後的人叫開後,拍攝一張“照片拍攝時間為2014年7月10日18時49分”的照片,就能證明沒有強迫何大才嗎! 政府為何不把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7月10違法拘禁、威脅、恐嚇、辱罵、毆打何大才的現場公布於眾?
2014年7月10日20時,政府將何大才蹂躪的奄奄一息後,押送至何大才17年都未聯係的老家——閬中市柏埡鎮田公鄉四村八組,以為何大才會被氣死。次日,何大才領取政府搶奪何大才私有財物所損壞應得賠款後,就逃脫了政府的魔爪,來到了北京,對地方政府的違法犯罪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紮實、充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政府惡意串通、欺詐、脅迫、恐嚇,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製度強製性規定的,為無效合同。故此,地方政府強迫何大才所簽訂的“何大才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息訴息訪協議”,不是何大才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5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44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2、3、32、33、38、39條之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4、294、397、399條,追究其刑事責任。並依照國務院《信訪條例》第33條規定,於2014年7月14日進行了舉報投訴(附國家信訪局網上投訴網頁)。
顯然,若是政府與何大才雙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一致的“協議”,還會要強製何大才老家親人擔保嗎?何大才還會立即舉報控告地方政府嗎?
要求國家機關查清事實真相,還何大才一個公道。
無國籍人士:馮少波(廣東法院判決確認名)、何大才(四川政府打擊報複名)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