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書
控告人:馮少波、何大才,男,廣東省暫住證號:佛065472009004136,身份證號碼:512930********1837、512930********0693,現住:北京市西城區中南海外麵,聯係電話:13674005314。
被控告人:廣東省政府,住所地: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法定代表人:省長;
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住所地:成都市督院路30號,法定代表人:省長;
被控告人:廣東省高級法院,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員村一橫路9號,法定代表人:院長。
案由:故意瀆職犯罪,慢性屠殺公民。
控告請求:
1、依法撤銷欺詐“勞動合同書”、“何大才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息訴息訪協議書”;
2、依法撤銷故意違法作出的:“閬拘解字[2014]0304號拘留、閬看釋字[2010]273號刑事拘留、閬公(七)決(2009)第246號拘留、粵府行複〔2009〕87號不予受理決定書、佛府行複(2009)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關於對馮少波投訴區勞動局不作為的回複、(2003)粵高法審監民申354號駁回、(2003)佛法民終1117號裁定、(2003)南民初字2769-3裁定、(2002)佛法審監民申179號駁回、(2002)佛中法民終字第37號判決、(2002)南法民初字第512號判決、(2001)南勞仲字428號仲裁裁決、……等”,查處故意違法瀆職犯罪;
3、侵權工傷傷殘一級認定;
4、給予辦理無國籍人士身份證;
5、支付所拖欠工資、繳納控告人應享有全額社會保險福利;
6、損害賠償、等。
控告事實理由:
一、拖欠勞動報酬與違法認定違約責任
被控告人故意違法認定:“控告人合同期每月工資為800元,後升為1200元/月”,與實際約定和“勞動合同書”不相符(見證據:“勞動合同書”);實際工廠向控告人承諾:“第一個月工資800元/月,第二個月工資加到1600元/月,夜間隨時到車間處理生產異常另加500元/月,加班另計”;
被控告人查明:“控告人工作時間7.30至19.30時,中午無休息”,“未經控告人同意強迫加班至24時,22時下班招致處罰” ;被控告人非法采信工廠答辯:“廠的製度是按月支付工資,不成在有加班工資”(見證據:一、二審判決);證明工廠拖欠了控告人工資,違犯自己主張訂立的合同,被控告人還將違約的責任強加害於控告人。
根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規定”,與《憲法》規定“勞動人民有休息權利”,證明被控告人故意違犯國務院令第174號《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粵府【1995】22號《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23條,【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4號)】《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第6條、第11條,《憲法》第5條、第33條、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107條、第108條,……等,相關黨紀國法,拒不依法監督、責令、處罰、裁決、判決工廠支付所拖欠勞動報酬、繳納社會福利,承擔違約責任等;並集體強盜邏輯違法認定“控告人不能解除欺詐剝削勞動關係”,證明被控告人徇情違法,故意枉法裁判。
二、故意行政司法不作為濫作為
試用期滿後兩份“勞動合同書”中相關內容依然是試用期狀態(空白工作內容、空白報酬),被控告人故意強盜邏輯認定:“試用期滿後,勞動合同書中工資變更為1200元/月”,證明被控告人故意違犯【1995】22號《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23條、第27條、第35條、第38條、第39條、第41條、第43條、第46條,【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4號)】《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第2條、第6條,第11條,《憲法》第33條、第41條、第43條、第107條、第108條,……等相關黨紀國法,拒不依法監督、責令、處罰、裁決、判決;僅以“倡議”“雖有人民政府字樣,不屬人民政府管”(見證據:佛府行複(2009)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關於對馮少波投訴區勞動局不作為的回複)履職,證明被控告人徇情違法,故意行政、司法不作為、亂作為。
三、故意違法判決
被控告人違法作出“2002南法民初字第512號判決”,多處原告與被告都分不清,“2002佛中法民終字第37號判決”,在工廠強迫勞動、拒付報酬、等,上述大量違約違法事實與證據麵前,公然違法判決為:“控告人影響了工廠經營行為處理”,“(2003)粵高法審監民申354號駁回”不開庭審理,就強盜邏輯認定“未提供充分根據和理由”駁回;證明被控告人公然徇情違法,故意枉法判決、駁回(見證據:一、二審判決、駁回)。其違法犯罪事實嚴重破壞了國家法律,導致大量勞工訴求無門後,跳樓自焚、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產生。
四、濫用職權打擊報複慢性屠殺公民
控告人迫於無可奈何,到中國首都——北京向中央相關機構反映要求解決該案,勞動權益不但未得到保障,還遭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先後5次故意違犯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83條“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信訪條例》第四條“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等法規,將控告人從北京押到上無片瓦,下無立錐之地的假戶口地,非法拘禁共200多天,還故意傷害、刑訊逼供、脅迫、逼迫、強迫簽“息訴息訪協議”……等(見證據:違法拘禁現場、釋放證明書、等)。
綜上所述:被控告人在工廠大量違法、違約事實與證據麵前,集體徇情枉法,慢性屠殺控告人,控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第127條,《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第8條、第10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刑法》第36條、……等,相關法規提起控告,要求公正處理該案,並給予文字性答複。
此致:社會各界
控告人:馮少波、何大才
二零零四年八月三日至今
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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