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國家禁止正在服刑的犯人公投。美國的很多州就是這樣。但是大部分歐盟的國家允許犯人投票。
在加拿大,所有的犯人可以投票。具體的做法是,服刑犯人(incarcerated electors) 要遵從Special Voting Rules。 每個監獄機構會有一個指定的官員來幫助犯人投票。日期也不一樣, 一般比公投日期要早十天。
無家可歸者呢,他們一般沒有固定的居住地址,那怎麽辦呢?
在加拿大,這些流浪漢也可以投票的,就是手續麻煩一些。你可以出示兩個有你名字的證件,並且需要一個人證,以此來證明你現在住在某個地址。 注意,這個證人必須是這個選區的注冊投票人,需要出示他/她的證件和住址。而且一個證人不能給多個人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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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最近BC省選臨近,所以特別關注了一下選舉的程序。同時也在思考一個一直很困擾的問題。 現在人類正從真實世界向網絡世界大遷移,很多人自然而然的希望把現實生活中的投票體製搬過去,以便公正的解決一些網上的紛爭。但是,在網絡世界,投票的方式真的可行嗎?
迎頭遇到的,就是網民的投票權問題。簡單說,在網上,誰有資格來投票?
我們先來看看,現實生活中是怎樣的。 在加拿大,年滿十八歲的加拿大公民有投票權。 我所在的BC省,還要加上一條,公投日期前六個月內要是這裏的居民。在美國也差不多。
還有,所有的投票人必須在政府的公投部門注冊登記。登記時需要出示ID和地址。投票時,依然要出示ID和地址。
一句話,你在一個地方投票,必須證明自己是這個地方的一份子,prove your identity and address。而且,這個ID是要被反複驗證的,不容半點馬虎。
就這一條,網絡上就極難做到。
在網上,我們隻有一個網名,可是這個ID幾乎沒有重量,它沒有任何區域的範圍,也沒有時間上的限製。當然有一些網友的ID大家都認識,公眾的認同讓這些ID有了一些份量,可以作為信賴的依據。可是這隻是一小部分,大多數的網友依然麵目模糊,難以辨認,難以跟蹤。 比如,一個網名,3年前在某個論壇上出現過,現在這個論壇要投票決議,他/她算是有投票權嗎? 還有,潛水的算不算呢? 最難的,馬甲怎麽識別?
當然,如果有一個選舉小組,把細節一一製定好,比如,在一年之內在這個論壇發過N個貼以上的,就有資格投票。聽著是不錯,可是具體的N怎麽確定,其實很困難的。
還有,就是投票率的問題。
現實中的公投,其實是有一個東西作為最最根基的基礎的,這個東西就是人口普查。說白了,得知道這個地區/國家有多少人頭。隻有這樣,才能準確的知道投票率,也就是這個投票的普及和嚴肅程度。否則,隻有百分之十的人投了票,你說這個結果能有多大的意義?
近幾年,加拿大的投票率大概是76%,美國的隻有54%。澳洲和歐洲國家比較高。在北美,並沒有人規定必須投票率高於什麽數字,但是,如果投票率過低,大家心裏自然明白的。
這個投票率,在網絡上也是幾乎不可能知道的。因為網絡的“人口普查”沒有人做過,因為是非常耗時耗力的事情,而且要每隔幾年做一次。沒有投票率,結果自然沒有說服力。
費了半天力氣,就是想說,在網絡上投票,沒有下足功夫做好準備工作,就會變成一場毫無意義的鬧劇。所以,不要輕易說網上民主選舉。如果想要試試,不妨先做“人口普查”,做完再回來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