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國有很多民眾上街抗議警察的暴力行為。我也來湊一下熱鬧,寫寫我在美國十幾年來和警察打交道的經曆。事情不大,也基本上沒什麽身體接觸。
一、和縣警打交道
(1)2005年聖誕節前夜晩上,我在回家路上被一個疑似黑人打劫。我沒有受傷,僅損失了一個錢包和裏麵的幾十塊錢。
案發現場在舊金山訪穀區(Visitation Valley), 一個治安較差的社區。天亮後,我在一位華人非營利組織負責人的幫助下,報了案。當時我來美國不久,英文不好,對方還幫我作翻譯。過了約半小時,有兩位在附近巡邏的警察向我錄案,問了一些劫匪的基本情況(如身高、體重、年齡、外貌特征、有無武器等),還有事發經過,以及我的損失狀況。問話外加翻譯,花了半個小時填完了報案表。離開前,巡警表示:如抓獲疑犯就會通知我。但直到多年後也沒有任何進展,估計也不了了之。唯一的變化是在犯罪地圖上多了一個犯罪記錄。也許這類案件發生得太多,警察也沒什麽精力去調查吧。
(2)2016年10月,我開車去南加州旅遊。途徑Santa Barbara 的101號高速公路時,前麵的車速突然慢下來了,我逐從左車道轉到右車道,再加速超過旁邊的車輛。此時,我從後鏡上發現遠方有一警車閃警燈;當它開到我後方時,還響起了警笛。我老老實實地開出高速出口,停到路旁。警車則停在我車的後麵,片刻後,走下來一名白人警察。在詢問了我的證件後,他問:當時我的車速是多少?我答:大約70英裏。警察說:你有看到指示牌了嗎?當時高速公路在修路。按照加州法律,車速必須比最高時速(65英裏)慢10-15英裏;所以我開車超速了。說完開出了一張罰單,然後警察離開了。
下圖為Santa Barbara縣警(網上圖片)
回家後,我發現抗辯罰單的成本太高 - 得開車幾個小時去Santa Barbara的法院去抗辯,隻怕油費和汽車折舊損耗已經超過罰單總額了;再加上超速罰單的抗辨成功率低,隻好認慫交錢了事。
(3)2017年12月,此時我已經從舊金山搬到洛杉磯居住了。一天晩上,我在Lincoln Heights 附近的某條馬路跟車行駛。當前麵的車越過一條白色斑馬線時(這條路段沒有Stop Sign, 也沒有交通燈),我赫然發現有一吃瓜群眾正在過馬路;我連忙急刹車,才沒有撞上。正在此時,一輛原本停在右邊路旁,完全熄了燈的警車突然鳴警笛並發動引擎,我隻好把車停在路旁。警車停穩後,下來了一位拉丁裔警察。他檢查了我的證件後,告訴我:按照加州法律,車輛遇上白色斑馬線必須禮讓行人(意思是如果沒有行人不必停下,但看到有行人過馬路則必須停下)。我和他解釋說:當時天太黑,前麵的車擋住了我的視線,而且是它違規在先。警察不聽解釋,給我開出了一張罰單。
回家後,我不服氣,決定抗辯。拖了幾個月後,來到位於洛杉磯市中心的法院上庭。當天同一法庭外還有幾十位收到了罰單的司機在排隊等候庭審。庭審開始了,一位法官先在庭上宣讀了我們的權利和要遵守的規矩。此時,旁邊有一位韓國新移民(通過他兒子)表示自己聽不懂英語,想讓他的兒子來給他當翻譯;結果被法官拒絕了。法官解釋道:法庭可以免費提供翻譯,但你們不能用自己親屬來當翻譯。隨後,法官一個一個人來點名,宣讀“罪狀”,問司機是否認罪。認罪就交錢了結,不認罪就下回分解。我這才意識到今天隻是預審。
下圖為我去的洛杉磯法院(網絡圖片)
我當然沒有“認罪”,法庭書記逐打印一張紙交到我手中。我看了看,這是一份訴訟書,公訴人是加州人民,應訴人是我。(People of California vs XXX) 我豈不是成了加州的人民公敵嗎?還好我不用交保釋金就可以離開法庭了。
一個月後是正式庭審,我準時來到法庭。這裏比預審的法庭大很多,還特地把座位分隔出左、中、右三個區域。我們這群司機坐在中間,前來作證的警員分坐兩旁。
庭審開始。法官照例宣讀了我們的權利和法庭規則,還一起站立,宣誓不得作偽證。隨後,法官又問我們誰想認罪。幾名司機發現給他們開罰單的警察到場後,嚇得當場認罪。我則是老神在在,胸中早有和警察對質之策。
又過了幾分鍾,法官開始念名字,宣布某某人的交通罰單因證據不足而取消。當念到我的名字後,我也可以離席了。至於還在現場的司機,得和警察唇槍舌劍對質一番。他們的結果如何,就不是我所能知道的事情了。
二、其他奇葩事情
(1)200X年,我在舊金山某市議員處做義工。某天,議員在參加聽證會時卻忘帶了一份文件。坐在辦公室裏的議員助理趕緊讓我把文件遞過去。當我來到聽證會現場時,發現議員高坐台上,周圍有欄杆圍著,還有若幹警察在旁。當時的我還是比較“二”,想直接衝到欄杆的閘門處把文件交給議員,結果被警察當作抗議者或者搗亂分子,當場給按住了。片刻後,我解釋說隻是來遞文件的,才被放開。否則的話會被警察趕出門外。
(2)201X年,我在舊金山總圖書館看書。忽然就瞌睡蟲上腦,趴在桌子上睡著了。不知道過了多久,被圖書館的警察叫醒了。他把我帶到保安室,登記了我的資料,還警告我不許睡覺,否則把我趕出圖書館。我.....當然是好漢不吃眼前虧。
(3)2015年,我在舊金山坐輕軌電車上班。當時紙質的月票已被淘汰;乘客隻能通過乘車卡來購買月票。當我到達目的地車站時,卻被公車局SFMTA的警察(或者隻是查票員)攔了下來,說我沒有買票。我拿出乘車卡,指出我有月票;對方用機器一掃,卻無法查出來。爭論了幾分鍾後,我用手機上網找到了月票收據,再給對方檢驗,她才讓我離開。
小結:慶幸遇到的都是奉公守法的好警察
人民公敵哈哈哈
相反的 同樣是交通問題 卻在人人痛恨的路線合併時 不儘早換道而一路到底 再強行揷入的占便宜駕駛 從不見交警出現 此外対故意弄嚮馬逹 高速行駛 強行換道逼車等悪意行車 使他人厭惡 危險者 也未見交警
兌之給人印象 不是懲悪揚善 主持正義 而是避重就輕 自保為先
至於本人被入室偷盜三次 光天化日下被劫兩次 亳無結果 也早覺悟以後不勞大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