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未成年男女蒲夜場淪為「購物團」示威成員
警方近年在巡查夜場時,發現愈來愈多未成年青少年流連,有些少女還幹瞂陪酒等的工作,近期午夜參加「購物團」示威的未成年人士,經調查後,揭發一些亦是缺乏家庭照顧、無力管束,警方會向少年法庭申請保護令,以保護他們免受傷害。申請「保護令」是一貫做法,不涉任何政治因素。警方家庭衝突及性暴力政策組總督察李經晞接受《成報》訪問時表示,過去一年半法庭批出的保護令大多都是13至15歲。保護令並非懲罰家長及其子女,隻是希望讓兒童有健康成長的保障。本報港聞部報道
西九龍總區偵緝高級督察袁栢基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警方在2011年推出「拯救者計劃」主要預防和減低青少年犯罪行為,其間亦發現不少缺乏照顧未成年青少年流連夜場。「通常這些青年的家長,都不知道子女正流連這些龍蛇混集的夜場。我們相信年齡愈細,遇到危機愈大;有些衣著較為單薄,整體健康狀況都是考慮因素」。
父母發脾氣揚言打死個女
李經晞分享道,在巡查時,會看到不少兒童遭到虐待和疏忽照顧,其中有案件涉及一名14歲少女在夜場做一些陪酒工作,其父母被警方召去警署時,因感到自己「無麵」而大發脾氣說:「『生不入官門,死不入地獄!我一世人都無案底,現在為了個衰女就破戒!』」;「你讓我帶返她去屋企,我打死她算了!」
李經晞續說,曾經有宗案件,女童遭到母親的男友性侵犯,但母親卻為了男友而放棄女兒,她引述這位母親竟然說:「『我還年輕,遲點可以再生一個』,這些說話根本不負責任,令到同事都感到憤怒!」
李經晞表示,申請保護令的單位,除了社署外,警方和法庭亦有權提出申請。「其實申請命令是常有的事,保障小朋友的利益和福利往往都是申請的大前提,亦是唯一原因」。
部分公眾人士或誤解「兒童保護令」是用作懲罰或刑事檢控兒童或家長的用途,李經晞表示,有關命令主要希望為保護未成年青年,免他受害。「申請原因都在法例寫明,包括兒童的福利、健康、成長受到忽略,又或受到襲擊、虐待、性侵犯,甚至是其行為不受控製,令自己他人受傷」。
在少年法庭的最後聽審部分時,法庭上亦隻有該法官、檢控官、辨方律師、兒童、家長和監護人或相關證人,警方不得參與任何聽審過程部分;而結果與否,亦由法官決定,並非警方能夠左右。她認為,大部分批出的保護令都獲得父母支持和理解,「最重要讓父母了解,保護令其實是幫助他們」。
保護令對象多是13至15歲
李經晞表示,過去一年半法庭批出的保護令,大多都是向年齡「不大不小」的13至15歲少年發出,但最終發出命令目的都是為青少年好。「我工作多年以來都看到,其實少年法庭的法官都很有愛心,裁決都以小朋友的利益為先;若果小朋友本身幸福,法官不但不批準,更會反罵我們亂來,所以不可能強行申請」。
她說,若想幫助涉案的兒童和家長時,最重要是將自己心態調節成父母一樣,「有案件是爸爸性侵兒女,但媽媽不接受結果,我們強行帶走三個兒女申請,後來全部批準。其母親極力反對上訴,又找律師辯護、區議員寫信求情,但最後法庭亦同意批出命令。我雖然遭到責罵,但當時若不帶走他們,我會過得不安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