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部憲法誕生3年後就被中國共產黨擱置在一邊,並沒有得到尊重和執行。國家憲法幾乎就是一個擺設。隨著“反右傾”、“大躍進”及人民公社化運動相繼席卷全國,當時的中國社會根本就沒有法律的任何地位,在實行階級鬥爭的無產階級專政麵前,人民的政治權利被肆意剝奪,尊嚴被完全踐踏。
1968年“文化大革命”爆發,更是把殘酷的階級鬥爭和無法無天的革命造反行為發展到了頂點,不僅全國人民群眾的政治權利和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就連中國共產黨內部那些高級領導人,所謂的走資派和當權派也人人感到了自危。
1969年中共“九大”召開,會議正式確立“文化大革命”所產生的一套全新的極左思想理論,形成了新的中央領導體製。
到了1970年,毛澤東突然提出要修改憲法,試圖通過修改憲法把文化大革命的所謂新思想新理論和新的國家體製確定下來。實際上毛澤東是想用憲法來確定他所發動文化大革命的成果。於是中共中央醞釀召開第四屆全國人大準備修憲。
1975年,張春橋在四屆人大會議關於修改憲法的報告中說:
“一九五四年以來,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和國際關係都發生了重大變化。它的部分內容,今天已經不適用了。總結我們的新經驗,鞏固我們的新勝利,反映我國人民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共同願望,就是我們這次修改憲法的主要任務……不然的話,我們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就會走向反麵,就會變質,就會出現複辟。我們從現在起,必須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使我們對這個問題,有比較清醒的認識,有一條馬克思列寧主義的路線。”
曆史的和現實的階級鬥爭都證明,這條基本路線是我們黨的生命線,也是我們國家的生命線。……隻要我們堅持這條基本路線,我們就一定能夠克服一切困難,戰勝國內外敵人,奪取更大的勝利。這就是我們的主要經驗,也是我們這次修改憲法的指導思想。”
“七五憲法”在序言明確寫道:“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繼續開展階級鬥爭”。總綱中寫道:“國家實行抓革命,促生產,促工作,促戰備的方針”,“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無產階級政治掛帥”,“無產階級必須在上層建築其中包括各個文化領域對資產階級實行全麵專政”。
“七五憲法”首先強調了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提出繼續開展階級鬥爭,要求無產階級必須在上層建築中包括各個文化領域對資產階級實行全麵專政。其次是把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和毛澤東思想第一次寫進了國家憲法。
“七五憲法”不像是一部國家憲法,倒像是中國共產黨的黨法。
“七五憲法”首先規定了公民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製定等義務,然後才開始規定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七五憲法”取消了公民在經濟、政治、文化方麵的物質保障權;取消人民的科研、文藝創造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而最反動的地方,則在於“七五憲法”取消了“五四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的條款。
“七五憲法”一方麵把人民代表的出身限定為“工農兵”,將所謂的“資產階級”、“地主階級”等社會群體從人民代表大會中排除了;另一麵,所謂的“資產階級”、“地主階級”自然也就被法律剝奪了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七五憲法”第2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要“以工農兵代表為主體”。這等於將全體人民的代表機構變成了一部分人的代表機構,大大限製與縮小了人民代表大會的民主範圍,使人民代表大會的構成,倒退到工農民主專政政權時期那種狹隘的國家權力機構構成方式,嚴重背離了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基本宗旨。
文化大革命的口號是“以階級鬥爭為綱”,“七五憲法”則規定了國家性質是“無產階級專政”,“專政”意味著無產階級掌握著國家的權力,即“無產階級”對其他階級專政。在當時的語境下,“無產階級”和“工農兵”以及“人民”在觀念上是同一的,既然憲法中規定了“無產階級”的專政權力,“無產階級”擁有了至高的地位,那麽在邏輯上後麵的法律條文就不能賦予了“公民”與“無產階級”同等的法律權利,因為公民是國籍概念,除了“無產階級”、“工農兵”、以及“人民”之外還包含“無產階級”的鬥爭對象:也就是當時所謂的“資產階級”、“地主”、“黑五類”種種。也就是說,在法律麵前,公民被分成三六九等,其中“無產階級”是至高無上的,而“地富反壞右”則不屬於人民的範圍,不屬於人民又屬於什麽?屬於被鬥爭、被批判和被改造的對象,他們的社會地位如同罪犯,甚至奴隸都不如。
“七五憲法”的修改草案其實早在1970年就已基本完成,但由於政治鬥爭,草案沒有提交全國人民討論以及四屆人大通過——四屆人大其實也已因“文革”而被推遲,直到1974年1月,中共中央發出通知,傳達毛澤東的意見:“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已經八年。現在決定召開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安定為好”,四屆人大才得以正式召開。
召開四屆人大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修改憲法。按照“五四憲法”的規定,製憲權隻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也是四屆人大不得不召開的原因之一。但盡管召開了人大,本次修憲在合法性上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出席這次會議(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的代表總數為2885名,都不是由選舉產生的,而是采取“民主協商的方式”,由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和軍隊等方麵推選,有的是指定或特邀的。這次會議一致通過了中共提交的憲法修改草案,聽取和審議了張春橋所作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報告。……憲法的修改是關係到全國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憲法修改草案理應提交全民討論,充分聽取人民的意見,然而,“七五憲法”並沒有提交全民討論,它是秘密通過的。按“五四憲法”的規定,隻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力修改憲法,而這次憲法的修改卻是完全撇開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它純粹是由中共中央主持修改,再提請人大通過,四屆人大隻起了一個表決機器的作用,僅僅是完成手續而已。甚至就連四屆人大的召開也是秘密進行的,對大會討論憲法修改草案的情況不作新聞報道,直到四屆人大閉幕以後,《人民日報》才在1975年1月20日公布了“七五憲法”。四屆人大的代表全都是協商指定的,而不是依“五四憲法”規定由民主選舉產生。因此,這部憲法並不能真正代表全國人民的意誌,從嚴格的憲法理論上講,應屬違憲,不具有任何法律的效力。
“七五憲法”序言寫道:
“我們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在整個社會主義曆史階段的基本路線和政策,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使我們偉大的祖國永遠沿著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的道路前進”。
將黨的宗師和各代領袖的思想寫入序言是文化大革命“七五憲法”的首創,並且得到了後代共產黨領袖的沿襲。中國共產黨將他們的領袖思想入憲是共產主義幽靈緊密寄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體之上的一個明顯的證據。這個證據有力地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內容上更接近於黨章,在形式上已經正式成為中國共產黨的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因此成為了名副其實的中國共產黨的黨國。
從“七五憲法”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已經不是一部真正意義上的國家憲法。以後無論是“七八憲法”還是“八二憲法”,從法理上講都是文化大革命黨性思維的延續,當今的憲法其實依然是一部黨法。這也就是很多人,包括我在內曾經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百讀不得其解的根本原因,我們誤以為這是一部國家憲法,其實是一部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