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六四難以平反的兩個根本原因
(2007-06-17 02:57:37)
下一個
六四作為中國改革開放道路上的一個曆史事件已經過去整十八年了。民間要求對六四平反的呼聲雖然不是主流,但也始終不斷。
中國政府在不久的將來應該會重新評估六四。評估的時機大致上要看政府在什麽時候將所有與六四相關的文件解密。這些文件在政府方麵包括六四前各級機關單位向國家領導人提供的對國家政治局勢的評估報告,政府代表與學生領袖接觸的對話記錄,國家領導人對報告和記錄的批語,以及他們在開會時的發言記錄等。
當這類文件解密以後,如果民間對政府在處理六四事件中的做法有疑問,呼籲重新評估的聲音會越來越大,政府屆時將不得不重新評估六四。到那時,企盼平反六四的人們,也將麵臨兩個主要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純技術的,即學生運動和政府的處理方式是不是遵守和符合國家的憲法法律。
就學生方麵,將會圍繞著當年這場的運動性質進行分析。學生們的要求,口號,立場和行動是否合法將被檢驗。學生們的背後是否有外來力量操控也將接收檢驗。
就政府方麵,將會圍繞著當年政府領導人在作出決策前,在爭取和平解決學生運動時,是不是已經作出了一切可以作出的努力。比如說,對學生們提出來的要求,能夠承諾的是不是都承諾了,而不能夠承諾的,是不是作出解釋等。
期盼平反六四的人們將麵對一些問題。舉例來說,當時學生們提出要求是李鵬下台,如果李不下台學生們就不撤離。從技術上分析,學生們的這個要求是否符合民主程序呢?按照中國憲法規定,國家總理的任免權在全國人大。按照道理,除了全國人大,任何人都無法決定 (或承諾) 李鵬的去留問題。如果不能承諾,那麽政府的代表是不是向學生們反複解釋了?如果解釋了,那麽學生們的反應又是如何等等。
對領導人的檢查,除了檢查政府領導人是否竭盡全力避免流血發生,還要檢查政府領導人在作出決策時,對國家局勢,對全國人民,對經濟發展,對國際形象的考量和判斷等等。更進一步,國家領導人在作出這些考量和判斷的同時,是否牽涉私人利益,是否將國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同時,因為憲法對每一級國家領導人的職權作了規定,但同時也明確了 GCD 的領導作用,那麽在這決策過程中是否有越權指揮現象也將接受檢驗。
六四後的幾年裏,中國政府反複的強調 "天安門廣場沒有死一個人"。天安門廣場有沒有死人,這裏且不做爭論。但是政府這樣反複強調無非是為了一個目的。那就是要告訴人們,政府雖然動用了軍隊,但是動用軍隊的目的是為了 "和平,或非暴力" 的驅趕滯留在人民廣場的廣大學生。很可能,當年傳達的這個命令也是標明了 "和平,或非暴力"。
但是軍隊在執行這個 "和平,或非暴力" 的使命時,卻遇到了民間少數 "暴力分子" (這個名詞隨讀者定義) 的阻擾。於是,軍隊為了執行命令不得不進行武裝自衛,造成流血事件的發生。
實際上,政府早已經預估了各種情形,也已經為自己在將來麵對曆史時留下了辯護詞。當然,這讓人畢露無疑的看出當時政府的窘態。但我們也不得不承認這是一種進步的表現,至少表明國家政府在做決定前,是決心麵對曆史的。
要求對六四平反的人們,能在技術上找出政府在處理六四過程中是否有違法違憲的地方嗎?如果不能則任何要求政府平反呢?
第二個問題是道義上的,即以憲法法律以外的因素來衡量六四流血事件。
六四事件本身可以說是中國改革開放過程中的一個分水嶺。
如果按照鄧小平的話來說,中國的改革開放是 "摸著石頭過河" 的過程。但六四以後,盡管還是 "摸著石頭過河",但全國人民,特別是在 GCD 的內部,似已取得共識,即水深流急旋渦多的地方是不能去了,而是要選擇水淺流緩平坦的河段過河。這也就是所謂的 "經濟體製改革先行,政治體製改革滯後或緩行" 的策略。
從現在的情形看,六四流血事件對中國發展的影響是正麵的。六四事件以後,中國政府的策略是堅持改革開放,維護安定團結局麵。這一策略成功的避免了政治體製改革將會帶來的大動蕩。六四後的十八年,中國的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飛躍,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長足的提高。
因此可以這樣說,因為六四事件,全體人民和 GCD 才凝聚了這個 "共識"。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整個六四事件的受益人不僅僅是當時的國家領導人和中國 GCD,而是全中國人民。用百分比的話,下限至少有百分之十,上限至多可高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的中國人民都是六四事件的受惠者。
如果有那麽多人受惠,即使是站在 "和平,不流血" 的立場上去評判六四,將六四流血的責任僅僅交給幾個人去擔當,在道義上是否能站得住腳呢?就算鄧家的後人,李家和楊家等的後人不反對,全國大多數的老百姓就一定會答應嗎?
但是,考慮到六四期間國家領導人和 GCD 的內部出現了混亂 (六四前的國家領導人和 GCD 內部並未達成六四後形成的 "共識"),連帶著新聞媒體也曾誤導了相當一部分民眾。這些失誤是需要中國政府承擔的。同時,如果說已經預期這一場風暴是不可避免的,那麽在風暴來臨前沒有盡量的在黨內統一思想,在新聞界敲響警鍾,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失誤。
鑒於此,筆者覺得政府應該直接,至少間接地 (即由民間團體出麵) 向六四流血事件中被打死打傷的無辜民眾,包括那些明顯違反戒嚴令,並與進城部隊衝突而被打死打傷的民眾,
進行某種形式的經濟補償。同時,六四後由國家公安部簽發的拘捕令 (通緝令) 也應該終止了,對六四相關人員的回國實行來去自由,不應再要求簽據所謂的 "悔過書" 等 (等同 "赦免")。
這些措施將會有助於曆史創口的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