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穎經曆的那些事兒
14.
校長之後,夢穎作為證人被傳喚到場。
夢穎神情十分緊張,站在證人席上,身子有些微微發抖。
“你不必太緊張。”法官安慰她,“實事求是回答法庭的提問就行了。”
夢穎點點頭。
照例在一番驗明正身和宣布“作為證人,你的話應該句句屬實。撒謊,作偽證是要受到懲罰”之後,法官開始提問:“根據目前所掌握的材料,你是那天最後一個在教室裏看見延斯的人。請說說當時的情況。”
夢穎詳詳細細把事情敘述了一遍。經過基本與延斯的陳述相一致。
延斯的律師站了出來: 法官先生,我想向證人和原告提幾個問題。
法官: 允許提問。
延斯律師先問夢穎: 據我所知,那天到生物教室幫卡若琳一塊兒把教具拿到教室裏的人也是你,對嗎?
夢穎: 是的。
延斯律師: 請你說說當時的情況。
夢穎把事情簡單敘述了一遍。
延斯律師問得很仔細: 當時,是誰把那些教具放進淺口塑料筐的?
夢穎: 是卡若琳。
延斯律師: 你始終在旁邊看著嗎?
夢穎: 是的。
延斯律師: 你看見她都放進了哪些東西?
夢穎眨著眼睛,努力仔細回憶著: 一個夾熊器、兩卷掛圖、兩本畫冊,還有一個熊跡石膏標本。
延斯律師: 就這些?
夢穎又仔細想了想,肯定: 對!就這些。
延斯律師問卡塔琳: 她說的屬實嗎?
卡若琳: 屬實。
延斯律師: 有沒有漏掉什麽?比如,除此之外,你還向那個淺口塑料筐裏放進了其它東西?
卡若琳: 沒有。
律師拿出一個筷子粗細、牙簽長短的小鐵棍,舉到夢穎麵前: 那天,你見過這個東西嗎?
夢穎仔細看了看那個小鐵棍,搖搖頭: 沒有。
延斯律師: 你有沒有看見卡若琳把它放進那個淺口塑料筐?
夢穎: 沒有。
延斯律師又拿出一塊厚桌布,抖開,問: 你見過這塊桌布嗎?
夢穎仔細看了看那塊桌布,又仔細回想了一下,回答: 沒有。
延斯律師: 你可以肯定,當時這塊桌布不在那個淺口塑料筐裏嗎?
夢穎: 是的。
延斯律師轉而問卡若琳: 你對這塊桌布有印象嗎?
卡若琳: 沒有。
延斯律師再把桌布舉到延斯麵前: 你見過這塊桌布嗎?
延斯搖搖頭: 沒有。
延斯律師接著問夢穎: 還有一個問題:那天你看到,延斯上體育課時遲到了,請你估算一下,他大概遲到了多長時間?
夢穎想了想,說: 大概兩三分鍾吧。
延斯律師: 你能肯定,遲到時間不超過十分鍾嗎?
夢穎: 一節課總共才45分鍾。延斯那天肯定沒有遲到這麽長時間。
延斯律師: 法官先生,關於遲到時間,我想再請一位證人安德裏確認一下。
法庭傳喚安德裏到庭。律師的提問,主要集中在確定延斯遲到時間有多長上。安德裏的估算大概是兩三分鍾,與夢穎基本一致。
延斯律師請求法庭傳喚另一位證人——高年級生物課老師克萊曼——到庭。
克萊曼沒有擔任過這個班的課。大家不知道,延斯律師到底葫蘆裏賣的什麽藥。
延斯律師: 據我所知,克萊曼先生曾經跟卡若琳一道,安裝過那個夾熊器。克萊曼先生,請你說說當時的情況。
克萊曼: 大概三年前,我擔任八年級組的生物課老師,在講授到有關熊的章節時,決定配合教學,給學生演示一下那個夾熊器的安裝。在保管室,我試圖自己先安裝一遍,但沒弄成。卡若琳當時在場,過來幫我,還是沒弄成,因為那夾子太長時間沒有使用,上麵已經鏽跡斑斑,而且固定夾子的插銷也不合適。第二天,卡若琳帶來了兩個小鐵插銷,我們在教師休息室,試著又安裝了一遍,這一次弄成了,因為鐵插銷的大小正合適。
延斯律師又拿出那個讓夢穎辨認過的小鐵棍,舉到克萊曼麵前: 你們當時用的,是不是這個插銷?
克萊曼仔細看了看,搖頭: 這我不能確定。
延斯律師: 第二次在老師休息室安裝夾熊器時,是跟卡若琳一起幹的嗎?
克萊曼: 是的。
延斯律師: 裝好那個夾熊器,你們兩人用了大概多長時間?
克萊曼: 大概......7、8分鍾吧。
延斯律師: 為什麽這麽說?
克萊曼: 當時正是下課休息時間。我從教室回到休息室,卡若琳告訴我,她為夾熊器準備了兩個小插銷,不知是否合適?她已把夾熊器從生物教室拿到了休息室,於是,我們兩人開始小心翼翼地安裝。我記得,安裝好時,正好打上課鈴。
延斯律師: 如果是一個人,可以安裝好那個夾熊器嗎?
克萊曼: 應該可以。不過,難度較大。因為,第一,這個夾熊器有些其它機關,如果不了解其構造,根本就打不開。第二,安裝時必須要用腳踩著,手腳並用,同時配合。我和卡若琳安裝時,就感到那個夾熊器力量很大,操作的危險性也很大,所以,最後我放棄了在課堂上演示如何安裝夾熊器這一節。
延斯律師: 你有沒有在班上向同學講解過,如何安裝這個夾熊器?
克萊曼: 沒有。
延斯律師轉向法官: 法官先生,我想就剛才幾位證人的證詞,做個簡單概括,同時提出幾點質疑:第一,這個小鐵棍,正是那天固定夾熊器的插銷,警方在事發現場發現了它。根據證人夢穎和原告卡塔琳的證詞,這根小插銷當時並沒有跟其它教具一道被抬進教室。那麽,這個大小尺寸正合適於夾熊器的插銷是哪兒來的?難道是延斯事先準備好的嗎? 第二, 延斯、夢穎、安德裏的證詞都證明,延斯體育課的遲到時間大約在兩到三分鍾左右。我做過測試,從教室到運動館,按正常步行速度約需兩分鍾,快速奔跑或急速行走需要一到一分半鍾。那麽,上課鈴響後,延斯一個人在教室停留的時間最多隻有一分鍾左右,或者說,根本就沒有逗留。剛才克萊曼說過,他跟卡若琳安裝好那個夾熊器花了大約7、8分鍾左右的時間。試想,在對夾熊器構造非常清楚的情況下,兩個教師尚需要7、8分鍾的時間,而在對夾熊器構造毫不了解的情況下,一個學生能在一分鍾的時間裏迅速安裝好那個夾熊器嗎? 第三,這塊桌布就是蓋在夾熊器上的那塊厚布。原告、被告、證人均表示沒印象或沒見過。據我調查,這塊桌布是教師休息室裏的一塊舊桌布,以前一直在用,隻是近期被放在了休息室的壁櫃裏——學校清潔女工和其他幾位教師在調查中均證實了這一點。請問,放在教師休息室壁櫃裏的桌布怎麽會進了班級,並且蓋在夾熊器上?難道是延斯從教師休息室裏拿出來的?問題是,延斯從來就沒進過教師休息室!我請在座的各位仔細想一想:延斯有沒有可能在短短的幾分鍾時間裏,即準備好大小尺寸正合適的鐵插銷,又拿到教師休息室裏的桌布,再安裝好夾熊器?我的結論是:根本就不可能!由此可見,雖然延斯是最後一個離開教室的學生,但夾熊器卻不可能是他安裝的。
卡若琳的律師沒有說話,他顯然對延斯律師提出的這些細節和疑問沒有準備。
卡若琳這時提出異議: 我請法官注意一點:三年前我跟克萊曼共同安裝那個夾熊器,的確花費了大約7、8分鍾左右的時間。不過,大部分時間是用來擦拭鏽跡。真正用在安裝上的時間並不多。所以,我個人認為,延斯存在著在短時間內單獨安裝好夾熊器的可能性。
延斯律師反駁: 你別忘了,那天你抬到教室去的夾熊器,並沒事先擦拭過,上麵全是鏽跡斑斑。
卡若琳也反駁: 那夾熊器是鐵件。幾年前擦拭過,幾年後再生鏽,不是很正常嗎?是否有鏽跡,並不影響安裝。
卡若琳律師這時提出建議: 為了能清楚說明問題,我建議,法庭就到在座的學生中,找出一位男生,當堂做個試驗,看看安裝好這個夾熊器, 究竟需要多長時間。
法官跟左右的書記員和陪審低語了一陣,然後宣布暫時休庭半小時。
中場休息時間,大家議論紛紛。所有人的好奇心都被吊了起來。
延斯律師的質疑很有道理。卡若琳律師的建議也算切實可行。法庭會選哪位男生去當堂做這個試驗呢?